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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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作品讨论:Boldrin & Levine: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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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6:32
It would be [good] to make the existing discoveries freely available to all producers, but this practice fails to provide the...incentives for further inventions. A tradeoff arises between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existing ideas and the
rewards to inventive activity(Robert Barro and Xavier Sala-i-Mar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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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6:48
更多的人们倾向于在两者之间(为研发者提供研发动力,或让研发成果让更多的人分享)做出权衡,而差别在于权衡的界限不一致。但作者想进一步问:IPR是否能为研发者提供研发激励?其是不是唯一的一种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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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6:58
如果它能带来研发激励,这种效应能否弥补它带来的损失?而作者的结论是:IPR并不会提供研发激励,考虑到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它只是一个不必要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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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7:12
因此,作者讨论的是IPR的必要性,而非IPR的法律细节。但为了提示IPR的经学内涵,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从而对其进行更细致的解构。IPR所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版权、商标。而商标在经济学内的争论并不大,一些经济学理论表明通过商标市场消费者发出信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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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7:27
而专利与版权争论较大。专利涉及到对想法的具体运用,其保护期限较短,以美国为例,工业专利保护期为20年,装饰物(ornamentation)专利为14年。而版权的保护范围较窄,为一些特别说明(particular narrative),但具有更长的保护期限,如Berne
Convention公约将其定为作者的生命外加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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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7:37
但美国对版权保护有一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fair use),它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对版权产品进行复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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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7:51
而专利法与版权法有两个基本元素:对IPR保护产品的初次出售权利与再次出售权利。前者是指IPR受保护者可以自主决定产品出售;而后者将其控制范围进行了延伸,即对该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处置权,这种延伸的权利实际维持了IPR保护者的垄断权力,即作者所称的“intellectual monopoly”为作者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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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8:06
而作者似乎更相信一个民生的政府,即更关注IPR所带来的收入不均,而一些IPR的既得利益者一定会通过各种行为,如寻租,来维持甚至加强IPR。美国对IPR的保护历史悠久,1787的宪法就有对其记载,但IPR是否真的带来的知识的繁荣?而第一直觉告诉我们,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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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8:19
但可以反问:如果没有IPR,这个世界是不是没有研发与创作?一个办法是追溯历史,即没有IPR时的研发情况。一个办法是看不同的产业,有些产业没有严格的IPR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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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38:32
而作者的一个判断是:没有IPR保护,意味着没有知识垄断,其对立面是存在着知识生产竞争,因而,在一个没有IPR的世界,研发与创作并不会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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