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igeng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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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鸡卖了出去,所生的蛋还归原来的卖主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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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ywr17 发表于 2010-9-28 23:00:15
把劳动力看做工人的财产,则该财产的权利就不仅仅是单一的所有权的问题吧,而应是一个权利束。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交易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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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1 15:04:05
劳动一旦通过买卖的形式归资本家所有,它就成为资本的一部分。这时,资本不但表现为实物和货币的死的形式,

而且还表现为劳动的活的形式。资本不仅表现为生产资料和货币,同时还表现为劳动。

资本作为生产资料不能创造收益,但作为劳动却能够创造收益。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当作资本

来发挥作用的,它是资本的一部分。劳动要与生产资料结合,它必须成为资本家的所有物,或者说,它必须成为资本。

并非所有资本都是活劳动,但所有属于资本家的活劳动都是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创造收益。这里所说的资本

创造收益,指的并不是所有资本,而只是表现为活劳动的那部分资本。作为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即使在与劳动结

合的过程中,也不创造收益,它只是协助活劳动,从而使活劳动有更高的生产效率,换言之,它只是劳动生产发挥作

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133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2 12:57:46
复132楼:

      劳动力使用权无限期地出让,实际上是i劳动力所有权的出让。劳动力不是商品,所以它的所有权不能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有期限地出让,实际上是劳动力的出租。

劳动力出租必定存在一个到期归还的问题。劳动力出租的过程,就是劳动力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被消耗掉,产品因此被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消耗

决定了它在租赁期满后不能归还,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不同于某些财物例如机器的使用。机器每一次的使用只会产生部分的损耗,它在期满后完全可以收回。与机器的使

用不同,劳动力的每一次使用都是劳动力自身的全部耗费,它不像机器那样在生产中只存在部分的损耗,因而可以在到期后收回并反复出租、反复使用,劳动所有者要

继续出卖他的劳动,就要不断地把他的劳动力再生产出来。可见,劳动力不能像机器那样出租,这决定了它的使用权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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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ing_200 发表于 2010-10-2 16:30:04
呵呵,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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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0-2 17:45:23
我认为zigengren网友的观点,比较切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劳动者出售的不是劳动力商品,而是劳动力使用权。

根据是:

第一、如果劳动者出售的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劳动者与资本者签订劳动契约后,资本者就应当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然而,这是资本者根本做不到的。因为,谁都知晓:一旦在劳动者与资本者签订劳动契约之日,资本者就按照日、周、或月,将全部将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提前支付的话,劳动者是否会诚实劳动,如期践约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

资本者就按照日、周、或月,将全部将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在劳动者践约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之后,才支付的。这一交易行为,有悖于通行的商品市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原则。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然而,就这一反常现象看,这一交易方式显然非常有利于资本者。资本者对于“劳动后付款”这一交易方式是赞不绝口的,这同时也考验着资本者的为人准则与道德底线。对此,马克思的解释,似乎比较牵强。

第二、在劳动者践约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之后,如果劳动力是商品的话,劳动力出售后则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均属于资本者所支配。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延长劳动时间须经劳动者的同意,并要为此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须按照双方的签订的劳动契约的相关约定予以践行的,脱离工作内容的劳动要求(例如,要求资本者要求纺织女工脱离工作岗位而为自己家庭去看护孩子,做家务、洗衣、做饭等),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劳动力是商品,资本者怎么使用这一商品,是资本者自己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那么纺织女工就会因为是将自己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的,所以也就无法拒绝资本者这一非分要求了。如果,劳动者出售的不是劳动力商品,而是劳动力使用权,那么作为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即劳动力权利人),拥有劳动力如何使用的最终裁决权。据此,当然可以拒绝资本者这一非分要求了。

马克思是西方人,西方人的思维范式有时并不一定适用于东方人。在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上,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坚持认为,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始终就是商品;而今天的一些东方人却不那么认为,他们认为东方人是具有尊敬劳动,敬畏劳动的这一传统的。埃及的金字塔、中国的万里长城....,东方人通过投入巨大劳动量造就的人间奇迹,使得每个人站在这些遗迹面前,无不为之感到敬畏、由衷的赞叹。东方商人雇人,或工场老板雇人,总是用“请”字,并不看重契约作用和意义。对于特别有贡献,特别有技艺的劳动者,东方商人或工场老板总是要赠以“干股”作为挽留人才的砝码。即便是东方商人雇人,或工场老板雇人,总是邀请第三方作为证人或保人在场的,并报官府备案。所以,东方人的这一“请”字,值得研究。在东方人眼里看来:劳动力是请来的,而不是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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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0-2 18:04:43
附注:

从今天的考古成果看,古埃及的金字塔并非全部由奴隶建筑起来的,大批的自由人也参与了这一巨大工程的建设;中国长城,也是由农民、自由人包括工匠、泥瓦匠、木工等参与建设的。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劳动者不为此投入巨大的热情和非凡的创造力,是不可能完成这些巨大建筑工程的。那些生活不如猪狗的奴隶们,那些常年带着镣铐进行劳作的奴隶们,是无法承和完成这一巨大工程建设的。

虽然,东方人的“请”字,掩盖不了劳动力的交易性质,但总是具有俗世间的一种人情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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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zfz 发表于 2010-10-9 11: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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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56011 发表于 2010-10-11 17:19:54
2楼的问题是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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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0-10-12 10:30:17
134# zigengren

你认为劳动力不能出租是因为:
“劳动力出租必定存在一个到期归还的问题。劳动力出租的过程,就是劳动力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被消耗掉,产品因此被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消耗决定了它在租赁期满后不能归还,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不同于某些财物例如机器的使用。机器每一次的使用只会产生部分的损耗,它在期满后完全可以收回。与机器的使用不同,劳动力的每一次使用都是劳动力自身的全部耗费,它不像机器那样在生产中只存在部分的损耗,因而可以在到期后收回并反复出租、反复使用,劳动所有者要继续出卖他的劳动,就要不断地把他的劳动力再生产出来。可见,劳动力不能像机器那样出租,这决定了它的使用权不能交易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55192&page=14&from^^uid=1705312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工人在按每天工作(比如8小时)的协议工作以后,企业主有时因为工期等需要,又会要求工人加班,比如说2个小时。工人有时可以拒绝,有时也会同意。这说明什么?说明在协议规定的8小时之内,工人的劳动力被全部耗费掉了吗?如果真是那样,那么工人在没有任何劳动力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加班2个小时呢?难道工人加班时不需要耗费任何劳动力吗?如果工人加班也需要劳动力,那么他们因为加班的待遇问题而拒绝加班的话,是否就意味着那个足以使他们能够加班的劳动力就不存在了?

140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19 23:24:28
复140楼:

“这说明什么?说明在协议规定的8小时之内,工人的劳动力被全部耗费掉了吗?如果真是那样,那么工人在没有任何劳动力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加班2个小时呢?难道工人加班时不需要耗费任何劳动力吗?”



工人卖出的商品是8小时劳动。8小时劳动中全部被消耗掉的劳动力,不是工人在一定时间如一个自然日内生产出来的

劳动力的全部,而只是这全部劳动力中的一部分——工人在8小时劳动中所投入的全部劳动力,它不包括8小时以外

的劳动,例如2小时加班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的原意,你实际上将我的意思,即工人在8小时劳动中,把他所投入的劳动力全部消耗掉,误解

成把他在一个自然日内所能够生产出来的劳动力全部消耗掉。也许是这一误解,让你提出了“那么工人在没有任何劳

动力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加班2个小时呢?难道工人加班时不需要耗费任何劳动力吗?”这样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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