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igeng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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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鸡卖了出去,所生的蛋还归原来的卖主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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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0-10-20 11:04:46
141# zigengren

这就是说,你认为劳动力在劳动期间所消耗掉的只是协议所规定这个期间内的那部分劳动力,而不是工人的全部劳动力。既然如此,那么,你的劳动力不可出租的理由也就不成立了,因为劳动者在租期结束时可以收回他未被消耗掉的劳动力,并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已被消耗掉的劳动力,从而可以继续出租他的劳动力。

142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20 17:28:58
142楼:

“这就是说,你认为劳动力在劳动期间所消耗掉的只是协议所规定这个期间内的那部分劳动力,而不是工人的全部劳
动力。既然如此,那么,你的劳动力不可出租的理由也就不成立了,因为劳动者在租期结束时可以收回他未被消耗掉
的劳动力,并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已被消耗掉的劳动力,从而可以继续出租他的劳动力。”


劳动力被消耗掉,就不复存在。请问:你如何把8小时劳动所消耗掉的、已不复存在的劳动力收回来?既然能够收回

来,工人只需把收回的劳动力重新“租”出去就可以了,他何必要“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生产——笔者注)已被消

耗掉的劳动力”呢?你不觉得你的结论前后矛盾、荒谬可笑吗?

143
wzwswswz 发表于 2010-10-20 20:19:56
143# zigengren

机器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必须要加以保养和维修,才能保证它继续发挥原来的功效,否则一台能够在10年内发挥使用价值的机器,也许不到几个月就报废了。我所说的“恢复劳动力”也是这个意思,没有一定的消费活动,劳动者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发挥出原有的功效,并且与机器相比较,劳动者的消费活动对于劳动力原有功效的发挥来说,往往是更加重要的。

144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21 00:18:24
44楼:

“机器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必须要加以保养和维修,才能保证它继续发挥原来的功效,否则一台能够在10年内发挥使用价值的机器,也许不到几个月就报废了。我所说的“恢复劳动力”也是这个意思,没有一定的消费活动,劳动者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发挥出原有的功效,并且与机器相比较,劳动者的消费活动对于劳动力原有功效的发挥来说,往往是更加重要的。“


机器可以保养和维修,但劳动力不能“保养和维修”,它只能被生产或再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恢复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

把劳动力的恢复,理解为类似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你不觉得有违常识吗?

145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21 00:24:43
复44楼应改为复144楼。抱歉!

146
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0-21 02:40:36
劳动力是每一个人的“天赋权利”,这就如同女人的生育力一样,同样属于女人固有的“天赋权利”;即便在奴隶制度下,劳动力也不是商品。奴隶主买卖奴隶,买卖的是奴隶人身,也就是说奴隶主把奴隶当做一件私人物品来买卖,而不是买卖奴隶的劳动力。人的劳动力从来就不是商品。劳动力作为人的“天赋权利”,体现着人的社会尊严、社会的伦理以及生命意义。在每一个由资产阶级取得统治权的社会制度下,“权利平等、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的治世原则。资本的价值形成及增值过程同时也应当是劳动的生产过程。当然需要工人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其中,但并非一定要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形式来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以“日”为计量单位的。马克思曾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惟有将自身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才能换回维持自己生存的基本生活消费资料。如果劳动力真是商品,那么每日有24小时,工人应该劳动24小时,则每小时都要支付报酬。然而这对于工人来说,根本就做不到。即使工人在劳动日24小时内完全不劳动,劳动力仍然在消耗着,工人仍然需要同等数量的维持自己生存的基本生活消费资料。也就是说,即使工人不劳动,劳动力也会“自然耗费”,这个劳动力也不会被转移或储存到下一个工作日中去。说白了,劳动力其实质就是人的生命体现,劳动力的价值就是人的生命价值的体现,而人的生命价值决定着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如果一个人的劳动力被其所处的这个社会作为了商品,出售给另一个人用于生产过程,则无论这个购买人处于怎样的崇高目的,其购买行为都是不人道的,也是野蛮和荒谬的行为。因为,实际上这个购买人所买到的并不是人的劳动力而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平等权利和生命价值,说白了他购买的实际上是一个奴隶,而不是什么劳动力。

“黑窑工”是劳动力商品吗?不!是被人看管的、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血汗工厂”的女工是劳动力商品吗,不!是变相的“劳改集中营”,是被剥夺了自身基本权利的“包身工”。

劳动力不是商品,而且永远也不会成为商品;即便受到极度饥饿的驱使,仅仅为了有一口饭吃,乞求资本家雇佣自己,但此时的劳动力仍然不是商品。在旧社会,有的人为了不致因灾荒而饿死,就去地方军阀那里当兵打仗卖命,但是在军阀眼里他人身就是一件商品,是一个“炮灰”,但是他不是劳动力商品。妓女用自己肉体去赚钱,但她还不是劳动力商品。西方政客为资本家利益而出卖良心和名誉,但他也不是劳动力商品。

资本家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约定一定时期内工人劳动力的使用权,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资本家却不能通过契约形式,购买一定时期内的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尽管有人说,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和收益权。所以,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也等同于所有权。但是,二者终究不是一个整体,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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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0-10-21 09:33:06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21 00:18
机器可以保养和维修,但劳动力不能“保养和维修”,它只能被生产或再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恢复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

把劳动力的恢复,理解为类似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你不觉得有违常识吗?
就租赁对象的使用价值来说,只要这个对象物能够满足承租者在租赁期间内对它的需要就足够了,至于它是如何被生产出来的、以及是如何得到维持的,完全是无关紧要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把劳动力的恢复类比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与此相类似的一个例子是,牛、马等牲畜的使用价值的恢复方式也不同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但这并不妨碍它们也可以以被当作租赁对象来租赁。

148
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0-21 12:42:25
“劳动力商品”这是马克思讲的,马克思难道说错话了吗?

马克思并没有说错。他说:“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58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当资本家把货币变成商品,使商品充当新产品的物质形成要素或劳动过程的因素时,当他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一起时,他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它用“好象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 如果我们现在把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比较一下,就会知道,价值增殖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只持续到这样一点,即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恰好为新的等价物所补偿,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这一点,那就成为价值增殖过程。

“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特定的作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随着地位的改变,这些规定也就改变。”
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58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预付资本G在生产过程中生出的剩余价值,或预付资本价值G的价值增殖额,首先表现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总和而形成的余额。 资本G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出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c代表转化为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v代表转化为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因为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所以,说产品价值超过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增殖额,或等于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实际上是同义反复。然而,对这个同义反复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这里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是它形成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

也就是说,“劳动力商品”

“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商品由它的买者使用;劳动力的所有者提供他的劳动,实际上只是提供他已卖出的使用价值。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象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59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67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在劳动力出卖时,曾假定它的日价值=3先令,在3先令中体现了6个劳动小时,而这也就是生产出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量所需要的劳动量。现在,如果我们的纺纱工人在1个劳动小时内把1 2/3磅棉花变成1 2/3磅棉纱(12),他在6小时内就会把10磅棉花变成10磅棉纱。因此,在纺纱过程中,棉花吸收了6个劳动小时。这个劳动时间表现为3先令金额。这样,由于纺纱本身,棉花就被加上了3先令的价值。 现在我们来看看产品即10磅棉纱的总价值。在这10磅棉纱中物化着2 1/2个工作日:2日包含在棉花和纱锭量中,1/2日是在纺纱过程中被吸收的。这个劳动时间表现为15先令金额。因此,同10磅棉纱的价值相一致的价格是15先令,一磅棉纱的价格是1先令6便士。 我们的资本家楞住了。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预付的价值没有增殖,没有产生剩余价值,因此,货币没有转化为资本。这10磅棉纱的价格是15先令,而在商品市场上为购买产品的各种形成要素或劳动过程的各种因素所花掉的也是15先令: 10先令购买棉花,2先令购买所消耗的纱锭,3先令购买劳动力。

第一卷 第61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当资本家把货币变成商品,使商品充当新产品的物质形成要素或劳动过程的因素时,当他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一起时,他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它用“好象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 如果我们现在把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比较一下,就会知道,价值增殖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只持续到这样一点,即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恰好为新的等价物所补偿,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这一点,那就成为价值增殖过程。

第一卷 第62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由此可见,劳动过程的一个因素,一种生产资料,是全部进入劳动过程,但只是部分地进入价值增殖过程。在这里,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区别反映在它们的物质因素上:同一生产资料,作为劳动过程的要素,是全部加入同一生产过程;作为价值形成的要素,则只是部分加入同一生产过程。(21)

第一卷 第65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另一方面正相反,一种生产资料能够全部进入价值增殖过程,而只是部分进入劳动过程。假定在把棉花纺成棉纱的时候,每天115磅棉花中有15磅没有变成棉纱,而是变成了飞花。如果损失这15磅棉花是正常的,在棉花的平均加工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那末这15磅棉花虽然不是棉纱的要素,但它的价值同形成棉纱实体的100磅棉花的价值完全一样,也加入棉纱的价值中。为了生产100磅棉纱,15磅棉花的使用价值必须化为飞花。因此,这些棉花的损失是棉纱的一个生产条件。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把自己的价值转给棉纱。劳动过程中的一切排泄物都是这样,至少在这些排泄物不再形成新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再形成新的独立的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是这样。例如我们在曼彻斯特的大机器制造厂内可以看到,被庞大的机器象刨花一样削下的铁屑堆积如山,傍晚用大车运到炼铁厂去,第二天变成铁锭再运回来。

第一卷 第65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大工业最初的科学要素和技术要素就是这样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发展起来的。

149
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0-21 13:32:22
附注:

点错了键,把资料给贴上去啦。

当然,这些都是马克思的原文,说得也与主题贴近,也不妨看一看。

无论如何,我要说明的是,将工人的劳动力视为“商品”,这是资本家的看法,马克思从来就没说过“劳动力作为商品”或“劳动力成为商品”再或“劳动力是商品”这类的话。马克思是在分析:“劳动力”为什么会被资本家看作“商品”,寻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蕴藏其中的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政治司法制度的本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用制度。

“劳动力的所有者提供他的劳动,实际上只是提供他已卖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所以,“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为此,我说,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在资本家看来是购买了劳动力商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而在工人看来,资本家购买的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使用权,是劳动力“有用性”的使用时间。

但是,马克思还指出,若某一个物品被他人长期使用,直至使用到该物品自然寿命的终结为止。那么,也可以认为,他人实际上已取得了对该物品的最终所有权。一个工人不论其主观努力怎么,不管其客观能力如何,他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了他终身要被资本家阶级所雇用。他今年为姓李的资本家干活,他也许明年又为姓张的资本家干活,但是实际上他这一辈子(劳动力年龄)都是在为整个资本家阶级所雇用——他的劳动力实际上早已被整个资本家阶级所占有了。

但是,反过来一想,如果资本家阶级同样也离不开工人的劳动,哪会怎么样呢?

资本家今年找到一批姓李工人原意去给他干活,他也许明年又找到一批姓张工人原意给他干活,但是实际上他这一辈子总是依赖于工人阶级——依赖于工人阶级去他(资本家)的工厂里劳动,去使用他(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将生产的产品交给他(资本家)——归其所有。没有工人阶级的劳动,他(资本家)就要破产,沦为无产者,沦落街头。他在某种的、一定的程度上,也是要尊重工人阶级意志的。

150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21 15:44:48
复148楼:

就租赁对象的使用价值来说,只要这个对象物能够满足承租者在租赁期间内对它的需要就足够了,至于它是如何被生产出来的、以及是如何得到维持的,完全是无关紧要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把劳动力的恢复类比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与此相类似的一个例子是,牛、马等牲畜的使用价值的恢复方式也不同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但这并不妨碍它们也可以以被当作租赁对象来租赁。


机器需要维修,是因为机器损坏了;机器需要保养,是因为要延迟机器的损坏。劳动力既不存在保养的问题,也不存

在维修的问题。保养维修只是一个现状的维持过程,劳动力的恢复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二者没有

可比性。把劳动力的恢复说成劳动力的保养维修,是偷换概念;把劳动力的恢复等同于机器的保养维修,是把二者之

间的区别混为一谈。你认为,“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已被消耗掉的劳动力”(142楼),请问:劳动力已被消耗掉、已经

不复存在,它还能够通过消费来“恢复”——保养维修吗?为什么?请回答并给予证明。

此外,你并没有回答我在143楼向你提出的问题:“你如何把8小时劳动所消耗掉的、已不复存在的劳动力收回来?”

既然你提出了劳动力在消耗掉后仍能够收回来的观点,你就有必要对这一观点给予回答和证明,不然,你关于劳动力

可以出租的结论就不能成立,因为前者是这一结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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