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oyan 发表于 2010-7-16 23:21 
40# 分析家
一个交换是否具有正当性,要看交换的内容是否是具有同样意义的“物”,比如;劳动交换劳动就是正当的,包括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交换;但器官与面包的交换就是不正当的,促成这些不正当交换的往往不是自然原因而是人为的原因。解铃还得系铃人,还要人为地调整。人们不去主动调整,就会被迫去调整。
作为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我以为,如果这个资本来源于自己(而不是上辈人)过去的劳动,和初始的符合公正原则的分配,也可以看作是正当的。而如果是权力获得的资本(包括资本获得的资本)就是非正当的。
劳动交换劳动具有天然的公正性;而物与劳动的交换则是有条件的公正,关键认清条件。
人拥有的权力属性是很多的,如劳动所有权、自由权、生命权、生育权、言论自由权等等。这些权力都是人所固有的排他性的权力,一个人拥有这些权力标志着自己具有独立人格的作为人的尊严。
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主通过契约债务可以迫使自由人“自愿的”放弃自己的所有权力,从而使自己丧失作为人的独立尊严而成为奴隶主的一个物件。他以债务清算交易的方式完成了一个自由人到奴隶的转化。在奴隶主所占有的这些权利中,对劳动所有权的占有是其所占有的一切权力的核心和目的,对其它权力的占有都是为对劳动所有权占有而服务的。
在资本时代,资本家舍弃了人的其它权力属性的占有,而直指权力占有的核心——以交易的方式完成对他人劳动所有权的独占。如果说资本家通过交易“自愿”的方式占有工人的劳动所有权是正当的话,那么奴隶主通过契约“自愿”的方式占有自由人所有权力而使其成为奴隶也同样是正当的。
资本家与奴隶主的区别仅在于对他人权力占有数量的多少而已。虽然资本家仅占有工人的一种权力,但必须强调一点,这一权力——劳动所有权则是资本家或奴隶主所要占有的核心权力。
权力的出卖就意味着人格的出卖,意味着平等尊严的丧失。一个出卖言论自由权的人必然成为占有者的意识附体,同样劳动所有权的转让将意味着劳动对资本的依附,资本对人行为的任意驱使,工人人格的弱化,是对人的奴役和对人性的反动。
所以,“物与劳动的交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具有正当性,终将会被人类发展所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