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oyan 发表于 2010-7-20 23:49
避免对人的异化的最终解决办法就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走向公有制。如此,在制度上就保障了不存在生病的且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page=7&from^^uid=3967
生产资料公有,体现在什么地方?一定体现在其产品的分配上。可是分配以什么为原则?按劳动分配,如何界定“劳”的数量?是自然耗费意义上的劳动,还是满足需要的有效劳动?如果是有效劳动,那么如何判断有效?一定是分配的结果适其所需。可是谁来判断是否符合需要?除了每个消费者自己还有谁能更准确判断?那样就是说分配是按照所有被分配者自己的判断去分配了?如此如何进行分配?再有,按劳动分配,那么有病的失去劳动力的人就该去死。符合公有制的原则吗?按需要分配?如果物资并未达到极大丰富,众人之需与可满足需的消费资料量有矛盾怎么办?再有,如何才知道众人之需?靠自己申报?再,谁来主持分配?主持人的分配是否真的“按需”谁来监督?了解真“需”的成本有多大?监督分配人的成本有多大?
最后,不管怎么分配还是要配到私人头上。
生产资料的公有还是要通过消费资料的私有才能实现。这是一个基本的悖论。
所以,从根本上说,人们不过是在追求私有的公正而已。
你所说的所谓自然耗费意义上的劳动,我的理解应是指痛苦的“劳”,而有效劳动应是指产量的“劳”。在今天的社会道德水平下,“按劳分配”只能是“按产量分配”,而在未来,更人道的“按劳分配”必然是“按痛苦分配”。
在今天,有效劳动的判断只能以产量为标准了。
自己的需要只能是自己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如何分配,这取决于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在今天,分配不是按我们每一个人的需要来满足的,而是取决于掌控国家政权的强势阶级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原则。
“再有,按劳动分配,那么有病的失去劳动力的人就该去死。符合公有制的原则吗”。说这句话,使我能看出,你是一个很有良知的人。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应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存能力为底线。公民的“生命权”是每一个人都必须享有的第一权力。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所必须予以保障的最最基本的权力。我们知道,公民对国家,即有义务,更有权力。同样,国家对公民也是即有权力,更有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互为前提的依赖关系。国家有对自己的公民征税、征兵、征……,等等的权力,同时它还必须承担法理上赋予的义务。我认为,任何一个公民,当其生命权受到威胁时(如饥饿),他就有权利起诉国家,甚至对国家财产进行无需补偿的(为了生存)的占有。这是对由于国家享受权力却未尽到其应有义务的被迫反应。
任何一个社会的分配原则都是诸多分配原则的共同存在。只是某一个分配原则处于主导地位而已。“按需分配”在今天就存在,如你上某些公园就不要门票。当然,在今天邓式的所谓改革下,“按需分配”比从前大为减少。在过去,上公园、医疗、教育、住房等等都实行的是“按需分配”。
“按需分配”又分两类:无限按需分配、有限按需分配。在过去,上公园、在马路上行走、医疗、中等以下教育属于无限按需分配;高等教育、住房等属于有限按需分配。
对于有限“按需分配”,在过去就是采用“申报”的方式来分配。通过单位对你所申报材料的急需程度来排序进行分配。如住房。
生产资料的公有是通过消费资料的私有才能实现。这是一个基本的悖论。生产资料的公有,不是为了公有而公有,其目的就是为了剥夺资本作为一种物件参与利益的分配以及对人的异化。生产资料的公有是为了(对资本图利的)剥夺,而生活资料的私有是为了(通过使用)满足财富价值的最终实现。两者是统一的,不构成矛盾。
所以,从根本上说,人们就是追求分配的公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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