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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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天然定价系统,人类对它的认识还很粗浅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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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ecg 发表于 2020-7-13 13:09:23
同学们上课啦

化贝为货,将货币转化为价值(效用),是为买方。货为化贝,将价值(
费用)转化为货币,是为卖方,是为价格。一件货物对卖方来说价值(费用)较低,对买方来说价值(效用)较高,成交价格在买卖双方价值差集的范围内浮动。总地来说,货物的价格与其价值成正比,与其数量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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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0-7-14 11:10:0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7-13 11:43
不允许反悔,这是最基本的交易规则,也是价格“定”的根源。成交之前可以反悔(价值可变),成交之后不能 ...
目前我国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上,有很多电商承诺顾客“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也就是否说,交易了以后是允许反悔的。不允许反悔不可能成为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定价中的“定”,只能是卖方单方面的意志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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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7-14 23:07:17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0-7-14 11:10
目前我国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上,有很多电商承诺顾客“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也就是否说,交易了以后是允 ...
“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也只是宽限,毕竟七天之后还是要遵守“不允许反悔”的规则。只要不是刚从火星到达地球的都懂的规则,某些经济学家居然会是例外。也许最当眼的东西就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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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7-15 13:46:38 来自手机
各位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不允许反悔”这一规则,交易还能够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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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0-7-16 09:41:01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7-15 13:46
各位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不允许反悔”这一规则,交易还能够进行吗?
交易能够进行。
我国合同法中就有规定,合同的一方出于重大误解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在一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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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7-16 19:55:43 来自手机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0-7-16 09:41
交易能够进行。
我国合同法中就有规定,合同的一方出于重大误解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在一年内可以向法院 ...
并非“无条件、无期限、无需向法院申请”都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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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0-7-17 14:15:10
对未来价格走势,永远是测不准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了解万事万物的变化,就是利用大数据也不能。而市场定价系统的作用就是,让人们在痛苦中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万事万物的变化。这种痛苦,可能是灭顶之灾,这种灾祸不可消除,只能通过福利制度补救,保证人能活下去而已。不要妄想设计出没有灾祸的人为定价系统,不要妄想福利制度可以使人致富,长远看,这些都是乌托邦,是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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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0-7-28 09:21:20
一、人要通过对有用的事物进行消费才能生存和发展(效用概念)
二、自然界的有用事物对人来说往往是不足的(稀缺性)
三、这种不足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于人的生产能力而言的,也就是说,人类要发展,必须进行生产
四、所谓生产,就是人类将间接效用转换为直接效用的过程;而劳动就是生产中的、有助于生产的一切人类活动。
五、人类获得一定的直接效用所付出的劳动越少越好,或者,付出一定的劳动所得到的直接效用越多越好(劳动生产率概念),所以,生产和劳动虽然重要,但节约劳动也即降低成本才是最重要的。
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就是发明和创制资本,通过使用资本去充分利用自然界中的物和力,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七,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二,就是交换。比较优势原理用易懂的话来说就是,同一种事物,成本低的人卖它,同时成本高的人买它(而不再自己生产它),这是交换的通则。如此,参与交换的人们都专业于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整个社会效率提高。
八、弄清了交换的实质,就弄清了:古典价值论,不论是劳动价值论还是效用价值论,都是错误的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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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XX 发表于 2020-7-29 11:45:04 来自手机
只谈经济学的市场,是这样的逻辑没错。但市场内就不值经济学了,不知道这样说你能明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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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0-7-29 17:57:14
人类对市场的认识还很肤浅。
罗朋鸟是人类。
所以,罗朋鸟对市场的认识还很肤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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