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cl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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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l8926 发表于 2006-4-30 08:43: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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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行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行为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工并且收取加工费的行为。以下三种行为不属于委托加工:一是由受托方提供材料进行加工;二是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又加工的;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材料又加工的。这三种行为,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按照受托方销售资产产品纳税。我们知道,无论是委托加工行为还是自产产品,增值税税负不变。可是,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行为对消费税的税收负担也没有影响。国家是否有必要做出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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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委托加工 税收负担 委托方 消费税 增值税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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