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铁路在运输市场所占份额逐渐较少,但对长距离、低附加值、大运量的货物(主要是煤、石油、矿石)来说,相比其他运输方式仍具有压倒性优势。无外部(公路、航空)压力、长期的垄断经营使铁路企业逐渐丧失了活力。
目前铁路改革的目标归根结底就是引入竞争,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鉴于我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如上所述即货运为主、客运为辅(短期之内不会改变)且长距离、大运量的货物占主要足成部分——公路和航空在这部分市场无法威胁到铁路,必须将目前的铁路企业拆分,引入内部竞争。
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有些地区产生大量货流,如山西,有些地方是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而有些地区本地几乎不产生货流,只为其他货流提供通路。铁路属于典型的网络型企业,因此不可能拆分过细,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那么,究竟要如何确定企业规模才最为合理?或者说,才能令各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避免某些铁路企业优势过大(如大量货流发生地所在企业的装车收入很高,或只提供通路的企业利用其本身的枢纽特性收取高额“路费”)而又能充分保证货物运输的连贯性、均衡性和节奏性?
先假设货物运输市场尚未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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