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论部分
纯存在------无规定性的、无限的东西,只能意谓,完全抽象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下,纯存在就是纯无。
在完全抽象的情况下,纯存在和纯无就是同一的。因此,就是变。纯存在到变的过程是纯粹的思辨,不过包含有合理的东西。
定在=有规定性的存在=事物的质=某物因为有质才是某物。规定即否定--------------因此联系到他物,他物作为界限存在于某物中,某物因此有了存在的界限,某物因为有了存在的界限,才是某物。
定在是纯存在的否定,定在因为自身内联系到他物,所以他物就在某物内部形成了某物存在的界限,某物因为有了这个界限,才是有限的存在,才有了规定性(质)。
某物因为在自身内联合了否定自己的他物,所以,他同时就是内在的不安息。这种不安息就是矛盾,就是变。矛盾使得某物超出自身界限,转变为他物,他物又转变为他物的他物,以致无穷。这种无限是恶无限。是坚持对立而没有扬弃对立的产物,无限和有限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真正的无限是在他物中即在自身中,这就是说,有限之物的否定不是虚无,不是纯存在或者纯无。有限之物的扬弃是规定性的扬弃,因而是被规定了否定,是规定之物达到了他们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们的同一,这种同一不是抽象的同一,是被规定了的同一。是建立起规定性而又扬弃规定性的同一。因此,在这种同一中,事物达到自为之存在。于是,作为扬弃了规定性的存在而言就是一,在这种自为之存在中,定在只是形式,是与一相对应的多,是多个一。于是,定在的存在不会影响自为之存在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在转变为与质并不同一的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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