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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绿茵洪湖 发表于 2010-8-2 22:55 若我是老板:我会雇用第三个,理由如下: 第一个人:没能完全卖出,且使用公司的物品完全为个人服务。 第五个人:虽说完全卖出,但使用了公司的物品为个人服务(虽说是在为公司工作,也要首先考虑公司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老板利益最大化),可贵的是他知道使用过后的东西应是要折旧的,不欺顾客。 第二个人:是按老板旨意办事的人,比第一个人强。但和第三人比有点死板。 第四个人:具有做生意的眼光,这点很不错;但是他在顾客有需要时,却临场起价,做生意要以顾客为中心。 第三个人:未使用公司物品,最重要的是他能够撑起一把伞为顾客服务,同时也稍微为公司做了形象展示。使用的伞未出售,不欺顾客;若能折价卖出的话,那就更好了,呵呵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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