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与缺陷
黄焕金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同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劳动---雇佣劳动所形成出来的,与其它生产系统无关。但他又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介定价值量,这实际上已经把价值的决定与价值量的衡量问题社会化、市场化了,而不单只在一个生产系统内部。如果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量,那必定得出前面“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的奇怪但真实的论点。实际上,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导向交换价值的必要桥梁,因此相当有意义;但它也将价值与交换价值微妙地混淆起来了,使我们根本无法知道,一个物品的价值到底是由直接生产它的劳动形成的呢?还是其它生产要素间接形成的?当然人们会说:一个生产系统内只要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物品,则物品就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但问题是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本不是一个确定值,因为,我与我周围的生产者相对照时得出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当我再与其它市场中的生产者对照时又会得出另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我再与国外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对照(因为我的产品是出口的,无法不作这样的对照),又会得出另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多少?无法确定,无法根据它来作出相应的确定价值量,尽管马克思本人说:“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 也无济于事。因为实际上,马克思所说“一定社会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情况,只能在我把产品推向一定的市场后才能够在市场中部分地得到确定,而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事先得到确定;并且,随着我所推向的市场之不同,这个条件和所确定的值也会非常不同,因此要想以它来确定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价值量,是相当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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