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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既包括前期设备投资,也包括对前期设备投资的补偿,也就是设备折旧,还包括设备的更新改造等,不论是哪一部份,原则上都应该单独统计GDP,不能因为这个东西最终都是要进到商品的成本中去,就不进行核算了
但是现在这个事说起来有点复杂,和政策有关
正常说,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的投资,是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也就是说是不能进入企业生产成本的
同样的道理,当我们为前期的固定资产磨损进行补偿时,也就是折旧时,这个补偿也是不能进入成本的
但是从二千零九年开始,事情有了变化,就是我们国家搞了个增值税改型,这样你企业引进新设备时,国家是允许你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你旧的设备报废,或者什么改造的,总有新的设备投资在里面,原来的说法,就是你的商品的销售价是GDP,但是人家卖给你设备的也是GDP,各算各的,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你的汽车卖出去,卖汽车的价格就是GDP,设备厂家卖给你的设备,本来也是GDP,但是现在国家允许你在卖汽车的价格中,把你买设备的钱抵扣掉,也就是说生产设备的厂家卖给你的设备不再是GDP了
当然了,我想并不是所有设备都能抵扣的,这个细节就弄不清了,而且税入变了,统计局愿不愿意对GDP做相应的调整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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