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货交易中,以实物产品为基础保证进行的套期保值交易,能使交易中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得以清除,交易者只需通过限制自己的潜在收益,便能消除其中隐藏的市场风险。
套利交易,由于不牵涉实物交易,它只是通过两种不同的头寸来力求锁定利润。因此,如果市场情况发展对它不利,套利者明显就得承担相应的损失。
套利过程中,套利者用它来锁定利润的头寸,其匹配的资产会产生突发性的震动性风险,这便是所谓的基差风险。
在期货合约中,基差的定义是实物价格和期货价格之差:基差=实物价格-期货价格。
设S0和ST为目前的实物价格和经过T时间后的实物价格,实物交易中ST在未知条件下风险为ST - S0 。当现货被套期保值后,F0 和FT各自代表相应的值,此时的风险变为:
(ST - S0)-(FT - F0)或(ST - FT)-(S0 - F0)
上式中目前的基差风险为(S0 - F0),未知的T时刻的基差风险为(ST - FT)。实物期货交易中,价格风险(ST - S0)已被(ST - FT)替代。套期保值的过程从而得以完成。
在非实物的套利和交易中基差风险的来源,按照约翰•赫尔的观点为:用于套期保值资产的价格可能与在期货合约中资产价值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基差风险。于是便有了一个问题,很多事例都可以证明,即使实物价值与潜在价值完全一致,基差风险依然会存在。比如今年上本年的国内大豆市场,实物大豆价值与期货价值两者之间的波动出现了极端不一致现象,5月连豆交割时多空双方都被裸露于风险之中,造成了双亏的局面,基差风险在此得到充分体现。
赫尔提醒到:基差风险能使交易者的套期保值头寸变好或变坏。考虑一个短期套期保值交易,如果基差风险无预见地提高,套期保值头寸就得提高。在此层面上,基差风险会使得套期保值者初始时平衡的头寸部位得到改变,使得套期保值必须保持的头寸平衡稳定遭受到破坏。
常见的事实是,如果相匹配的两边头寸运动不相等,就会出现自然的损失大于利益的状况。比如,一边的损失大于另一边的收益,甚至两边的损失都大于收益,这样的套利结果,自然违背了套利的初衷。
基差风险的出现在于两个不同变量间变化的风险,这里的“风险”仅与基差有关与方向无关。它是大量相互作用而又难于量化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由此引发了两个匹配的头寸波动的差异,并产生出两个匹配头寸的获利或损失。
对约翰•赫尔的观点,可以这样理解:
1、 套期保值过程中,交易者最多只能控制匹配头寸内部的波动,却不能控制外部市场的波动,基差风险由此而产生;
2、 套利者匹配头寸内部,两个变量间的市场波动,难于真正做到反向同步的波动运行,于是匹配头寸本身又出现了内部不稳定的风险。即匹配头寸间两个头寸变化的不对应、不对等,使得一方的收益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出现的不平衡吻合,即基差风险的出现,具有机构性上的意义。一个不稳定的充满变数的结构,自然处于不确定的变化之中,其结构风险性的存在自然是必然的。
如果一个套利者必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低买高卖,这虽然是不可能运用于同一商品交易的,因为这样除了损失机会成本外毫无收益方面的意义。可是,套利行为的进行却要求必须买入(或增持)一个头寸,同时卖出(或减持)另一个相等头寸匹配。于是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所匹配的头寸数量与质量都可能不同,而套利的完成又必须以这种不对等的头寸在价差为零时才能实现。
从双向匹配头寸的建立,到套利结束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匹配头寸须在初始头寸的差价为零时了结平仓。当初始头寸的差价最终不能为零时,基差套利者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初始头寸的价差由于市场波动的不规则性加大,甚至达到初始头寸的追加金警戒线之内,那么基差套利者所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一般的损失,杠杆的运用会自然放大基差风险,穿仓的恶果将随时出现。
在理论上可行的基差套利为什么会面临市场操作中如此大的不确定的风险?纳塞尔•萨博认为这其中主要有两个极大的内含因素。因为套利者所建立的所谓相等的匹配头寸与他们对头寸间变化的理解,是建立在财务理论与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实践中,这两种方法并不适宜套利投机的真正基础工具,因此造成了套利工具与套利行为间的不协调一致性。基差交易使用这种方法,必然会使得基差套利的行为中出现用数量表示质的差异结果。而市场结构与市场关系,如果仅用纯粹的数字关系来理解描述推演,并由此指导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其结果是市场参与者最终必然会被“纯粹的数字关系”所绞杀——任何描述出的数字关系,都永远不可能涵盖影响市场的所有变量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推演数字是简单的,但推演的过程是不完备的,它难于具备客观的完整性、周延性。这犹如对地震的预测,初始震动所引起的第一块石头的滑落及其规模后果影响必然是难测的同理。人们得到的推演数字的最终结果,面临推演过程中推演者所忽略的函数值的变化、函数量的增减,往往会得到与事实南辕北辙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