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信多级法人体制的解释
2010-8-18
(省统一的可能性,全国统一不可能)全省统一的一级法人体制是可以实现的,现在京津沪渝的农信社(合作银行)已经迈向了一级法人治理制度。农信社统一为全省的一级法人制度是个大的趋势,但是在全国内统一为一级法人体制是难以实现的,即把所有权利由地方集中到北京总部,类似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
(独联体制度的劣势)农信社类似于苏联解体后形成的独联体制度,滇信成立的省一级的联社,虽然和下面联社在权责利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产权的界定是模糊的,大家是在具体制度形成以前的混沌期运作,依靠的是自觉和自律,见我的文章『妥协、监督成本和动态均衡』,但是这种自觉自律有时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在触及到个体的核心利益时,如果下面联社不认可省联社下发的一些文件,可以设想省联社是拿他没有办法的,打个通俗的比方,省联社就不能扣你的钱,触不到)。(从资金营运来解释多级法人体制)上面是从省县权利界定层面来分析这种多级法人体制的特点。下面再从资金营运层面来解释这个体制有意思的地方。这个制度涉及的面很广,我个人了解也在逐步完善,前面有篇文章提到分块研究的概念,这里我就从省县资金融通渠道上来对这个多级法人制度作解释。
一级法人制度的商业银行,可由总行按照各分行资金需求在行内「调度」资金,注意这里的措辞是「调度」。而滇信是多级法人体制,说白了,就是各联社各自为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县联社把富余资金交到省联社统一运作管理,可县联社由于资金规模小,有时会面临资金不够用的现象,这时就需要由省联社调配资金,但是三级法人体制下,省联社和县联社形式上是独立的,这里就不能用「调度」,而是要经过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省联社只是一个管理和服务的机构,注资不超一亿,省联社不能直接参与资金调度或拆借,因为省联社并没有多少资金可用,大部分是各县联社上交的富余资金,但是受制于银监严格的管理,省联社并不能随意调度这些资金。因此,省联社就利用自身代管全省资金和对各联社资金熟知的优势,为资金不足和资金富余的联社牵线搭桥,指导县联社之间的同业拆借。
总结:文章从省县权责界定和资金营运两个层面解释了农信社多级法人体制对发展的阻碍作用。
后记:我国合作金融体制由于权责界定不清和现有银行业的监管规则,不利于发挥其多级法人体制的灵活性。荷兰合作银行也是一种合作金融体制,由荷兰类似于我国的农信社发展而来,现在已经遍布全球,其专业化银行和各成员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作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可见,多级法人体制在国家大制度环境完善的情况下,还是能够有巨大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