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从数学和语言的原理,揭示了“一分为二”的诡辩性质;
2)提出了“二分为一”的自然二元法;
3)建立了核心否定的新二元法
一、二元法
艾斯认为,所谓二元法,就是把一个事物分成两个部分,借以认识事物本质、属性及其规律的方法。
二、二元法分类
1. 从客观性分类
分为自然二元法和人为二元法,定义如下:
自然二元法,就是事物本身已经展现出二元特征,也即得到现实、科学和假说支持,再顺理分割的二元法。
人为二元法,就是在事物没有展现出二元特征,进行人为分割的二元法。
艾斯认为,
元的划分和地位运用具备客观性,而不能随意转换;事物可能存在不可二元分割性。
因此,哲学的正确选择是自然二元法,而不是人为。
2. 从内在性分类
分为内在二元法和表面内在法,定义如下:
内在二元法,就是将事物的抽象取代事物,再分为矛盾;
表面二元法,就是将事物的表象取代事物,再分为矛盾。
艾斯认为,
分析事物,必须从内在而不是从表象,正确的选择是内在二元法。
3. 从否定分类
分为对立统一、统一对立、全面否定、核心否定四种二元法,定义如下:
对立统一:矛盾既对立,又统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统一对立:矛盾以统一为主,对立为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全面统一;
全面否定:矛盾全面对立,一方无条件摧毁另一方的全部;
核心否定:矛盾以对立为主,统一为辅,一方无条件摧毁另一方的核心。
艾斯认为,
既然矛盾一词的本质内涵,是强调不可调和性,那么对立统一和统一对立,都是不符合逻辑的。
而其中的统一对立,更注重表面,也同时是一种表象二元法。
而全面否定,并没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将表象也无条件否定,就未必了内在否定法的要求。
因此,唯一正确的二元法,只可能是核心否定二元法,核心否定不依赖但并不排斥表象。
三、一分为二和二分为一
所谓一分为二,本质上既是一种人为二元法,也是一种表象二元法,因此不可避免落入诡辩。
这里从数学和语言原理,进行一个论证:
1. 从语言学论证
一个事物分为两个部分,其主体是“事物分为部分”,而不是强调“一”分为“二”。
从语言学看,用“一”和“二”取代事物,是一种数词的借代手法,目的在于简化语言而进行的省略。
但在哲学等科学领域看,真实严谨的是主体的分离,而不是数量的分离。
一分为二,以数量代替事物的实质,犯了以偏概全,主次不分的错误。
2. 从数学论证
1)一分为二是对事物的强行割裂
整数1,如果强行进行分割,必然是分成0.5和0.5、0.1和0.9等等。
显然0.5、0.1和0.9都不再是整数,丧失了完整性。
由此可见,一分为二,是一种人为二元法,其本质在于对事物进行主观的、人为的分割,造成事物的割裂。
而且,这种割裂,有必然的不确定性,可以有很多划分,也造成了诡辩的圆滑。
2)一分为二是虚假分割
整数1,永远不可能分割出2来,因为1<2,是数学的规律性必然。
由此可见,一分为二,是一种表象二元法;
以为分割开事物,事物就出现了质的不同,变成两个事物,那是荒谬的。
3. 二分为一的新二元法
所谓二分为一,就是事物已经展现出二元属性,再进行分割,因此是一种自然二元法。
从语言和数学看,2=1+1,2本身就具备了可分为两个整数的特性,因而分成的两个1就具备完整性。
当然,二分为一,也不能确保必然的整体性,如 2=0.5+1.5,
其中的0.5就完全不具备整体性,1.5其中的1展现出近似的整体性。
这是因为,二分为一,可能是表象的,也可能是内在的,因此并不完全正确。
只有内在的分割,才能确保分割后事物的完整性。
二分为一,虽然并不完全,但归于自然二元法。
由于其自然二元法的本质,纠正了一分为二的逻辑错误,摆脱了诡辩,具备重要的意义。
四、核心否定与二分为一
核心否定首先建立在二分为一的自然二元法基础上,再进行内在剥离,也就建立了真矛盾。
由此可见,核心否定不仅是自然二元法,也是内在二元法,因而具备最为真理性的哲学意义。
核心否定的二元法,才是真正正确的二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