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jose 发表于 2010-8-29 09:14
周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试作弊的诚信不良记录,只是研究生招录过程中“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而不是思想政治考核的唯一依据。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关于“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的规定,也表明考试作弊并不等于思想品德不合格,否则有过作弊行为的人都思想品德不合格,以后也都不能被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下一年”过后再报考也就没有意义了。而对研究生招生录取,涉及政审问题,相关文件要求要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但作弊并不等于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也不等于可以此拒录一个其他表现都良好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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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但是我感觉这个律师是在胡说八道、故意曲解政策。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确实是规定“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但这绝不是处罚的上限,而仅仅只是最低下限。
滕汉昱的行为显然早已超出了一般考试作弊(如夹带纸条、偷看他人答案)的范畴,而是重大舞弊事件,或严重违规行为。对于后一种行为,《规定》明确说了,“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山东省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要求,考生不要找人替考,或替他人应考,违者都将受到严厉查处;替考者要依据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校生可予以开除学籍,在职工作人员,可给予dang纪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2003年福建师范大学一博士研究生就因替他人考试,更是被学校开除学籍,成为福建师大建校以来遭开除的第一位博士生。相比之下,仅仅让下一年度不能报考,实在过于轻微。
此外,就算他只是普通的作弊,《规定》也有附加说明,“相关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兰州大学完全可以以此条款为依据,决定对该考生录取与否。
我觉得这位朋友说的很有道理。教育部对于考生作弊的处罚规定是最低要求,而不是上限。该考生确实值得同情,但他没有在政审材料中注明自己的处分情况实际上是不妥的,确有不诚信之嫌。如果所有受过处分的考生都不在政审表中注明,那要政审表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