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临崖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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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腐败网的自我修复能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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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清官和忠臣、现实中反腐斗士、实名举报人等的悲惨下场来看,腐败网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当腐败网的某个节点(官位)发生异常和突变时,腐败网就会通过威胁、打击报复、撤换甚至暗杀的手段来实现自我修复。

腐败网的强大自我修复能力是建立在人的自私自利本性之上的,因此,只要人群存在,就不可能彻底消灭腐败。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通过优秀的制度来使腐败降低到不足以影响整个人群生存和发展的程度,就好比健康人体内也总是有着许多病菌,但只要这些病菌不至于强大到危害人体健康就可以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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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打击报复 实名举报 自私自利 举报人 能力 腐败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沙发
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5-23 08: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重新整理了一下思路,总结为一篇文字,如下:

-----------------------------------------------------------------------------------

《谁反腐,谁当官》

官僚腐败历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决,恰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是仅仅有人喊打是不够的,还得有人动手去打才行。

从历史上清官和忠臣、现实中反腐斗士、实名举报人等的悲惨下场来看,腐败网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当腐败网的某个节点(官位)发生异常和突变时,腐败网就会通过威胁、打击报复、撤换甚至暗杀的手段来实现自我修复。

腐败网的强大自我修复能力是建立在人的自私自利本性之上的,因此,只要人群存在,就不可能彻底消灭腐败。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通过优秀的反腐制度来使腐败降低到不足以影响整个人群生存和发展的程度,就好比健康人体内也总是有着许多病菌,但只要这些病菌不至于强大到危害人体健康就可以了。

通常的反腐败手段有两种:
1、寄希望于思想高度觉悟的反腐战士,即用清官来反贪官。事实上,人群中自私自利者远多于大公无私者,贪官远多于清官,试图用清官来反腐无异于螳臂挡车。
2、寄希望于私有产权制度,当一切物品都是私有物时,就无所谓腐败了。可是私有制下人人各自为战、彼此冷漠、离心离德,谁还会爱国爱他人?这个国家就面临着解体了。

故此,想要有效防范和反对腐败,也必须把反腐理论建立在人的自私自利本性之上。“以毒攻毒”是把腐败控制在不足为患的程度上的最佳手段。现实中,每到官位有空缺或者党委政府换届选举的时候,总是有许多人四处活动,千军万马挤独木桥。想找机会腐败的自利者多如牛毛,而可以提供腐败机会的官位却是十分有限的。“很多人想当官”即是可供我们利用的反腐动力,那就是建立一个“谁反腐,谁当官”的反腐制度,让那些尚无机会腐败的人积极地“把贪官拉下马”取而代之,从而达到反腐败的目的。

当然了,因“腐败动机”而反腐并获得官位的人也是会腐败的,但他在上台之后同样会成为众矢之的,想腐败就必须更加小心,要么提高腐败技术、要么就减少腐败幅度和腐败次数,否则被他人“取而代之”的风险极大。这样让不同的自利者以反腐方式公开竞争官位,就可以达到逐步减少腐败,最终使之处于一种不影响社会发展的轻微腐败状态。

又,选官的最终目的是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因此反腐者还应当具备必要的行政职业能力。每个人的行政职业能力不容易评估,国家可以通过每年举行全国性的行政职业能力统一考试来测试,考查内容可以包括最高学历和工作经验,给每个考试合格者发放“反腐证”,该证全国通用,允许持“反腐证”者在全国各地自行流动反腐,收集腐败证据(自行出资),不管拉哪个贪官下马,就有权顶替哪个官位。不管是什么样的人(只要能够通过全国性的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持有“反腐证”都没有关系,因为“谁反腐,谁当官”的制度总会驱使他为反腐败作出贡献。

尚存疑问1、我发觉许多网友仍然把反腐败措施建立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高度英明”这个假设前提下,这可是违背了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灵论”。

尚存疑问2、国家最高领导层是否适用“谁反腐,谁当官”制度?估计还是应该全民直接选举更好。

尚存疑问3、谁愿意并能够推动实施最高层官员“全民选举”和中下层官员“谁反腐,谁当官”制度?也许只能留待一个伟大的政治家在他刚好掌权的时候强制修宪立法从而推行之,只要历史出现“一个”(概率上还是有的)如此伟大的当权政治家并无私推行之,此后就会自动进入“不可逆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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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网友给本文一些意见或建议,好做修正,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23 8:24:38编辑过]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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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5-23 09: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补充一下:

1、正常情况,即不是因反腐败而出现的职务空缺由直接上级任命。

2、全面实行“谁反腐,谁当官”制度,应该配套实行“高薪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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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onghua 发表于 2006-5-23 16: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反复提到“谁反腐,谁当官”,那么我问一下怎样反腐败?作为社会公务人员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职责范围,而在其实施其自身职责的时候,应该是他自己把握相关的信息最多,每天批了哪些文件,做了哪些事,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外人如何会掌握的比他更多?况且许多腐败活动都是通过暗地进行的,外人(指的是楼主所说的“反腐者”)如何知道?仅凭借批示的文件和八小时之内的活动是难以发现的。

1、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机关从事社会公共事业服务,是全社会所有公民所授权来代理执行公共事务的。一旦授权,作为社会的个人就与从事某一具体社会事务的政府机关在信息上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性,个人如何来反腐?

2、费用问题:一旦问题涉及到公共问题,牵涉到对个人利益,就相对较小。个人耗用个人资源(金钱、时间、精力)来维护公众的利益,作为理性人假设的角度,个人是不会这样做的。当然楼主在这里打了一个“补丁”:让反腐者来代替原有腐败者,前提是获得相关的职业能力测试。

3、效率问题:反腐败没有哪个国家规定可以由个人来实施的,它必须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授予相应机构来执行,这涉及到公平和公正的问题。个人反腐和专门机构反腐谁更有效率?不言自明。况且个人要确定某一行政人员是否腐败,其最终的确定也要由相关司法机构确定,而所谓的“反腐者”只不过是一个揭发者,其本身不能代替反映全民利益的司法机构。

无论从哪一角度看都不能由个人来担当反腐的主要职能。更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方法如政务公开才是正道。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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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5-24 13:0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先补充一下观点:关于“谁反腐,谁当官”可能出现的“诬告”现象

诬告不是那么容易成立的,因为这里的被诬告者都是当权人物,不可能没有辩驳的机会。诬告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比被诬告者更高一级某实权人物的默许和协助,作为上级某实权人物,他默许和协助某个人诬告必然有是条件的(说明已受贿),但是在“谁反腐,谁当官”制度下,这位上级实权人物本身也在其它“猎食者”的虎视眈眈中,他会为了一点小钱帮某个人诬告谋取小官而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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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mayonghua的跟贴

先回复阁下的最后一句“更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方法如政务公开才是正道。”其它的,待本人考虑周全再作答复。

目前,各级政府其实也在搞政务公开,不过基本上是流于形式的。我主要看到有两种,一是选择性公开,即选择一些不会引起民众异议或纠纷的政务上榜公开;二是上榜内容作假,即有水份的数据。面对此形此景,你又能怎么样?就算如你所愿,政务完全公开,让你知道了腐败内容,谁来监督他改正?你,我还是上级?别忘了这些贪官都是上级任命的,是上级的“小弟”,就算某些平民“辛苦”举报到上级,上级顶多说一句“确实,确实,下面做得不太对,我们已经发文通知他们检讨、整改。”然后呢,一个字“拖”,最后不了了之。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

可以说,“政务公开”仍然是建立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高度英明”这个假设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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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5-24 13: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mayonghua在2006-5-23 16:19:00的发言:

楼主反复提到“谁反腐,谁当官”,那么我问一下怎样反腐败?作为社会公务人员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职责范围,而在其实施其自身职责的时候,应该是他自己把握相关的信息最多,每天批了哪些文件,做了哪些事,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外人如何会掌握的比他更多?况且许多腐败活动都是通过暗地进行的,外人(指的是楼主所说的“反腐者”)如何知道?仅凭借批示的文件和八小时之内的活动是难以发现的。

1、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机关从事社会公共事业服务,是全社会所有公民所授权来代理执行公共事务的。一旦授权,作为社会的个人就与从事某一具体社会事务的政府机关在信息上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性,个人如何来反腐?

2、费用问题:一旦问题涉及到公共问题,牵涉到对个人利益,就相对较小。个人耗用个人资源(金钱、时间、精力)来维护公众的利益,作为理性人假设的角度,个人是不会这样做的。当然楼主在这里打了一个“补丁”:让反腐者来代替原有腐败者,前提是获得相关的职业能力测试。

3、效率问题:反腐败没有哪个国家规定可以由个人来实施的,它必须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授予相应机构来执行,这涉及到公平和公正的问题。个人反腐和专门机构反腐谁更有效率?不言自明。况且个人要确定某一行政人员是否腐败,其最终的确定也要由相关司法机构确定,而所谓的“反腐者”只不过是一个揭发者,其本身不能代替反映全民利益的司法机构。

无论从哪一角度看都不能由个人来担当反腐的主要职能。更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方法如政务公开才是正道。

[em01][em01]

1、不管以何种方式反腐,信息不对称问题都是存在的。允许个人反腐,当然也是允许政府内部的公务员和副职领导反腐,他们作为行家,显然信息比较对称,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嘛。甚至允许正职拥有反腐证,如果他们想追求更高职务的话也可以拿出来用。

2、费用问题就不用我们操心了,想当官的人自己会想办法。

3、效率问题,当国家的反腐机构演变成为最大的腐败窝的时候,谁来反腐更有效率?确实,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规定可以由个人来实施反腐败(有听说过以暴制暴的民间组织),不过法律是人定的,修改一下规定不就可以了吗?

4、反腐证据的确认问题:历史上也有过许多告御状的故事,说明底层司法机构出问题也是常有的事,最终都要上溯归结到“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高度英明”这个假设前提下,我们应该相信这个假设前提的正确性还是保留一点怀疑呢?假如国家最高层官员也适用“谁反腐,谁当官”制度的话,那就取决于社会正邪力量的抗衡;如果采取全民选举最高层官员,那就要看民主选举制度是否有效率了。让我再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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