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guozju 发表于 2010-10-9 00:42 
这一场争斗,更愿意将其定义为创业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关系处理的案例。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是不是最好的管理方式,应该需要打上一个问号?楼主一刀切地将这种经营管理方式认为是先进的方式,应该值得大家疑惑,将其看作管理方式的一种选择更为妥当。
这场控制争夺的本质,对于企业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言,最终的考量,肯定只是利益。最终的投票结果,应该是投票者综合权衡自身收益之后作出的理性收益。就这件事本身,有另外一个问题即经营者应该对股东负有何种责任?像陈晓此人,在这次争夺之中,更多的扮演了帮助外部股东,剥夺大股东利益的叛徒角色,难道他就没有一种对于大股东的信托责任吗?从经营者本身的职责来讲,陈的最重要的职责应该是带领国美继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润。然而,令人惋惜的是,他在整个争斗期间反使得国美最大竞争对手大幅超越,谁之过?惟陈晓尔。
就事件本身而言,黄则是在捍卫自己在企业中的正当利益,而陈则是在充分利用黄入狱这一形势,作投行的马前卒,为自己谋取利益。
此人所带国美,将与苏宁的差距越拉越大。
陈晓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 引入贝恩捆绑管理层显然是为了自身利益 我认为这是因为对职业经理人的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如果国美当时陈晓不是一人身兼董事长 管理层约束机制充分的话 这个事情是可以避免的 我觉得外国的职业经理人的素质也不一定有多高 只不过欧美的法律制度经过完善后 他们受到约束多 而且违规成本很高 不敢而已 而国内这方面还是相对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