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根据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运城市农村信用社通过认购央行专项票据的方式,正式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截止2009年末,辖区13家县(市、区)联社已全部通过人总行和银监会的最终考核,成功获得专项央行票据兑付资金70753万元,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现实复杂性,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花钱买机制”目标的实现。
一、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效
(一)股本金结构明显改善改善股本金结构,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之一。试点工作开始来,运城市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了老股金清理规范和新股金募集工作,至2009年12月末运城市全辖农村信用社股金总额已达90202万元,其中资格股57818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64.1%,投资股32386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35.9%。在资格股中,自然人股55824万元,占全部资格股的96.56%;法人股为1994万元,占全部资格股的3.45%。在投资股中,自然人股27738万元,占投资股总额的85.64%;法人投资股4648万元,占投资股总额的14.36%。不论从股金规模,还是股金结构来看,均较改革试点前有了明显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
(二)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完善试点中,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严格检查、督促和指导,运城市农村信用社已初步建立了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构架的“三会一层”法人治理机构。截止2009年末,除该辖河津市(县级)农村信用社按农村合作银行体制模式改制外(2007年10月29日挂牌成立),其它12个县(市、区)均按统一法人产权模式实现制度转换,先后挂牌开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三)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基本建立在运城市辖区13家县(市、区)联社中,盐湖区(地级中心城市)等9家县(市)级联社的“三会”人员组成中,社会自然人比例均超过了当地银监部门的考核标准,其中,非职工社员占比超过75%,非职工理事占比超过1/2,非职工监事占比均超过1/3.通过扩大“三会”成员的“社会人”属性,极大地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约束力,进一步促进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授权授信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绩效评核制度等基本建立,并得到较好的落实。
(四)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好转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有效地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经营效益稳步好转。截止2009年12月末,运城市全辖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挂账余额14240万元,较2004年改革试点之初减少27386万元,下降65.79%;该辖13家县(市、区)联社当年实现盈余10245万元,较2004年增加1544万元,增长17.75%。随着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好转,职工的薪酬待遇进一步提高,股金分红也较前几年有所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不断增强。
(五)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更加稳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增强了“三农”服务意识和信贷投入。近年来,运城市农村信用社坚持以支持粮食生产为中心,围绕当地“果、畜、菜、粮、棉”五大主导产业发展,每年累计投放各类支农贷款120余亿元,在巩固当地传统农业发展的同时,支持当地农村发展起了99.6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0万亩“运红”优质苹果产业基地,8.5万吨芦笋生产和出口基地等特色农业项目,并先后为辖区4231家涉农企业提供各类信贷资金55.1亿元。截止2009年末,运城市农村信用社“三农”贷款余额达到139.4亿元,占其全部贷款总量的83.2%,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社农”关系更加密切,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这次改革,央行给予了7亿余元的资金支持,同时地方政府也给予了减税、免税等配套扶持。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工作注意力过于集中在了资金支持上,在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与改革的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还面临着深层矛盾。
(一)增资扩股中存在着不合规行为,影响股本结构的稳定所谓产权,是指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权益,而股权结构稳定正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在此次改革试点工作中,运城市农村信用社虽然都普遍进行了增资扩股工作,但是增资扩股只是为了吸收更多的股本金以改善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状况,对入股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宣传解释并不深入,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许多不合规的增资扩股行为。如有的基层信用社为了完成县联社下达的增资扩股任务,增资扩股宣传材料中对经营风险提示不够明确,有些股东不符合入股主体资格,部分社员入股、退股、转让行为不规范等等,给股本金的稳定带来了潜在隐患,近年来该辖农村信用社已有不同程度的退股现象。
(二)法人治理有其形而无其实,缺乏实质性改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此次改革工作“花钱买机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也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虽然农村信用社均积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及相关制度,但是空有其形而无其实,相关制度与执行严重脱节。如在法人结构治理方面,只是初步建立了一些基本的框架,而实际执行的还是落后的行政式管理,并没有真正按照“三会一层”的管理要求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如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职、责、权不明确,经营管理授权不符合监督约束要求,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衡;个别联社“三会”职责不分,在其监事会记录上,其会议主持人竟然是理事长;少数联社对重大事项没有按照程序召开规定的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和公告,在内部管理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没有形成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手段仍较落后一是在用人机制上,“三会一层”法人治理制度流于形式,理事、监事并不真正由社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人选多由上级联社推荐,一般上级怎样安排,社员代表大会就怎样表决、选举,一切都是围绕上级安排运行。二是在激励机制存在缺陷,无法体现“风险共担”的要求。按照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求,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合作金融组织,但是除了信用社内部职工以外,其它股东与信用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并未形成。三是监督制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都高度集中于理事会甚至上级联社,因此,不论是“自我约束”还是“外部约束”都难以真正地发挥作用。
(四)所有权不明晰,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使信用社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与市场主体,是信用社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虽然农村信用社均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是“三会”在建立时,并没有真正去考虑入股社员在法律上的产权问题,信用社的产权问题其实并没有真正予以明确。而且,由于大部分社员入股金额较小(单个自然人股占比≤0.5%,单个法人股占比≤5%),股本权重过于分散,社员股权意识淡薄,对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形不成“话语气候”,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与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五)省(地)级联社行政化管理“越位”问题突出按照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县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所有权属于入股社员或股东。但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由于省联社代表省政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县联社实际上成为省联社的“下级”企业,处于被领导的地位,法人地位受到损害。一方面,在理、监事会成员及主任、副主任等高管人员选聘上,一般均由省、地市级联社确定候选人,县联社只能对指定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这种选举模式,上级联社的提名实质上是“指令性的”,基层选举则流于“走过场”。另一方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省(地)级联社行政化管理色彩浓厚,对县联社的人事权、贷款权、财务权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把人事任免、大额贷款审批、固定资产购置等集中到自己手中,甚至直接向县(市)联社下达经营任务指标。这种“大包大揽”的做法,对县级联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影响,实际上否定了基层联社的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三会”法人治理流于形式。
(六)农村信用社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影响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目前,在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中,具备现代金融意识、经营管理能力、市场运作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匮乏。据调查,在运城市农村信用社正式员工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占8.45%,专科学历占40.89%,高中和中专44.16%,初中及初中以下6.5%;助师以下的普通员工占53%,助师技术职称的占38%,助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仅占9%。另外,由于基层条件不好,人员待遇偏低,多数人不愿意到基层工作,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在乡镇社配置不足,出现了基层社人员缺乏,而城区社人员“扎堆”的现象。这样的人员结构,也对产权制度改革建设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农村信用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合作金融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关健所在,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推进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股权制度建设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在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设计上,可适当调整持股比例,单个自然人或法人持股可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10%,本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5%~30%,高级管理人员的入股比例不能少于总股本的5%的要求,以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从股权结构上确保信用社产权管理的规范运作。同时,在重大决策或大额贷款投放上使大额股东真正享有经营知情权、管理议事权、业务监督权,实现民有、民享,走好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二)真正建立权责明晰的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是严格落实“三会”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作为投资人代表,凡达不到规定出资额和相关任职条件的,坚决不得作为候选人;对于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应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班子完全脱离,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上级联社和本联社理事会约束;对于经营班子,须由县联社理事会推荐,考核、聘任,而不能由上级联社去推荐。二是严格落实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三会”职责和风险承担机制。如对理事会和经营班子,既要给予一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和经营管理权,也应建立决策失误和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的风险责任承担机制。三是建立高管人员业绩与薪酬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三会一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三会”作用。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入股投资者的民主管理意识投资者参与民主管理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要提高股东的民主管理意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投资者应承担的权益和风险。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经营知情权。对股东要定期通报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状况等信息,使股东及时了解信用社的经营成果,获知自己的股份收益或亏损情况,提高所有者意识。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联社章程,广开言路,及时采纳股东意见,在机构调整、人员组合、劳动用工、干部竞聘、工资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制定及实施中,为股东参与决策提供机会和条件,在信用社经营成果的分配上,要还权于股东,在出现经营风险时,要明确风险分担机制,调动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
(四)妥善解决省级联社行业管理职能“越位”问题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省、地联社在履职过程中对基层信用社管的过多、过细,与县级联社的法人治理发生了较大冲突。为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要尽快地明确省联社的行业管理重点是指导和督促基层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帮助指导经营机制转化等工作,而不是对县级联社的法人治理进行干预和控制;要尽快改变省、地联社行政化管理对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干涉和越位问题,明确权限,协调好双方的关系,对于应属于县级联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行使的经营管理权,均应“放权归位”,科学地指导、帮助和支持基层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五)深化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求,尽快调整员工结构,在用人机制和人才选拔,特别是在“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组织建设上,要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机制,做到唯才是举、量才使用。对有真才实学、有发展潜能的青年员工,要有目的地锻炼提高、压担子,促其快速成长;对工作中卓有成效、贡献较大的业务骨干、技术尖子,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让其参与“三会一层”组织机构,增强农村信用社管理组织的合理性和先进性,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建设和完善。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 台彦龙 来源: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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