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与模糊
2010-9-19
玉成鸿雁
早就有标题里比较二者的这个想法。确定的东西,一目了然,并不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古语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确定的东西总是有被攻破的可能。大陆法系下,法律是明文规定的,由大法官依据法律来判案,而普通法系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判案的依据是以往的一些案例,由社会各个阶层组成的陪审团来判案。
这样,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不够用,因为这种明确规定的东西,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你制定法律是依据以往的一些经验,而这些经验又是由实际而提炼,这都需要一个冗长的过程,这个过程里,社会又有了大的变化,结果是制定的法律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大法官判案经常会措手不及,因为很多案例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要临时制定补充条款,这个过程又落后了。
而普通法系则高明的多,直接找出活生生的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来判案,而不是那些陈旧的法律条文,这样就跟上了社会的发展,也不容易出错,发生一些笑话。这种法系下,法律与社会的交互时滞大大缩短,真正是齐头并进。
普通法系下,你要违规操作,打官司永远不会有必胜的把握,这里专业法律知识只是一方面,你以为你掌握了现行法律的漏洞,其实不然,你的想法陪审团的成员可能早就玩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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