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iyi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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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116元帕萨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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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民韩某在易趣网上以116元的价格拍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然而,当他兴冲冲地与上海永达汽车经营公司联系兑车事宜时,却遭到了对方的严辞拒绝。无奈,网民把交易员和汽车经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由此引发了被称为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的网上交易违约诉讼案。该案最终以庭下调解终结。但由该案引发的现有法律、法规方面出现的“网拍空白”,却引起了网络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2002年“五一”节期间,该公司尝试推出网上轿车竞卖。据了解,这是上海的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在网上拍卖二手车辆,永达公司共上网了5辆轿车,而其中一辆是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同年5月6日下午,正在家中休“五一”长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永达公司正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10元”。当时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拍的最高价是“111元”。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116元的价格。出人意料的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买下”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联系购车事宜。
    
  韩先生兴奋不已。长假结束后,他立即与永达公司的一位交易员取得了联系,那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韩先生闻后颇为不快,他坚持认为双方拍卖成交已成事实,永达公司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据永达公司介绍,这次拍卖的5辆车中,已有几辆以合理价格成交,仅这一辆帕萨特出了问题,主要原因是这辆车没有设置竞拍底价,而其他几辆都设定了底价,当竞拍价格低于底价时,是不可能成交的。那么,为何这辆车的底价没有设定?永达公司副总经理王振威说,“放到网上去拍卖汽车,本来是一次尝试,想探索一种新的营销手段。”永达公司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违背常理”的事。
    
  2002年6月下旬,遭到拒付的韩先生一纸诉状将永达汽车公司及易趣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这份竞拍合约有效,并责令永达公司履行。
    
  接到诉状后,永达公司对此也提出反诉,称116元出售二手帕萨特“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在网上的报价起始价是10万元,客户委托的价格是12.8万元,公司自定的一口价是16.4万元,因此认为这份电子合同是不公平的。它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旁征博引双方据“理”力争
    
  网上拍卖纠纷是新类型案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十分重视。2002年9月28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律师认为,本案中永达公司的本意是输入起拍价10万元,从未授权任何人输入10元的起始价,公司员工第一次向易趣网上传竞买信息时,因未能及时看到页面显示,以为不成功,便在10分钟后再次上传,当时上传信息标明的起始价是10万元;公司在易趣网“永达汽车”付费店铺主页上刊有公告,明示所有二手车6万元起拍。因此,“10元”的起始价并不是公司真实意愿的表示。至于易趣网的数据库资料也是10元这一情况,律师请教有关专家后认为有几种可能性:1、网络传输过程中发生错误;2、黑客侵入修改数据;3、永达公司员工有可能操作失误;4、网站管理人员人为修改数据。但究竟是何原因,就现有技术而言,很难查清楚。即便推定是永达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竞买人以116元拍到该轿车,要求永达公司就此履行合同,无疑也是对永达公司的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同一件商品上传过2次,并且起始价10元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永达公司对形成本案所涉及的电子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不能成立。此车以后以12.8万元的价格在网下售出,也足以证明该车的起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在网络中形成的,通过数据电文来反映,因此它是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行为是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的。因此,形成本案的证据也就存在于网络系统之中。具体来说,由于易趣网是本次交易平台的提供方,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也就由易趣网的交易系统自动记载并保存于数据库之中。如此形成的证据一般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虽然具有易改动的缺点,但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的特点,在排除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电子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而被告在不能证明这些电子证据被改动过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形成的原因持有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律师认为,该案中易趣网络的商品竞拍系统是一个电子自动交易系统。被告是该系统的使用人,系统也正是根据被告的指令对消费者的出价进行判断,判断其出价是否有效;当有新的出价超过前一个出价。并保持到有效期结束时,该出价就是有效的最高出价,该出价人就是有效的买家。因此,根据这样的买卖规则,系统的选择执行是反映了被告的意志,因此,原告就是被告选择并确定的最终买家。
    
  律师认为,本案并没有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什么是“显失公平”,《民法》通则适用意见72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的原告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谈不上利用优势的问题,也不存在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被告作为一个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易趣网上设有专卖店,并有专人负责网络销售,被告一共在易趣网上销售过48件商品,不能说是没有经验。同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他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案中被告对自己销售系争车辆的事实没有误解,因此不能把操作错误当做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即使存在操作错误,被告也是有充分的时间撤销或改正这一错误的:被告在“一口价”栏目里设了16.4万元,但这完全不妨碍车辆从10元起拍。所以12.8万元的委托价与设置10元的起拍价之间没有实质关系,更何况它只是内部委托关系,完全不能对抗原告;在被告付费店铺的首页上有促销信息,这表明被告销售系争标的的目的是为了促销,所以,以10元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被告的公告页面不是原告购买系争商品的必经页面,因此,被告的公告对于原告而言不能成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不能成为合同条款。
    
  在法庭上,双方代理律师争辩激烈,但该案经庭下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2002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被告永达公司与原告韩先生私下协调,给予原告韩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网上拍卖护“航”没有依据
    
  “帕萨特”竞拍纠纷案结束后,有关专业人士和法学界人士对网上竞拍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最根本的是:网上拍卖是否适用《拍卖法》,它与传统的拍卖有何区别,该如何规范?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副总裁范干平说,按《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申请拍卖资质,要有专业拍卖师,要有拍品鉴定、公告、展示等程序,还要承担相关责任。但这些“拍卖要素”,在竞买网站几乎很少具备。它们游离于法规管理之外,加之交易本身不成熟,网上拍卖有相当大的风险。116元买帕萨特,这是无序操作的必然结果。
    
  易趣网总裁谭海音说,易趣是在搞网上竞买,但从未申请过拍卖资质,就是有人要送,也不敢要。为什么?每天登录易趣网的商品数千,我们没有专业人才,不可能一一鉴定。我们一再声明,易趣网上竞买不是“拍卖”,“易趣”只是处于第三方的服务平台。如果把我们界定为“拍卖”,用《拍卖法》管理,那是“大脚穿小鞋”。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方有明认为,本案的特点是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又不是我国《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因为拍卖有它的具体构成条件。拍卖的核心特点是竞价,网络竞拍借鉴了这种竞价的方法。这种交易模式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交易方法和模式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的,只要这种交易的原理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交易程序公平,法律是允许当事人自由创造的,实际上,这种交易模式正是对电子商务环境的探索。在拍卖的实践与理论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拍卖不存在公平问题。只要拍卖的程序合法,其结果必然是公平的。这就意味着,只要网络竞拍的规则与程序对双方是公平的,其结果也必然公平。既然卖方知道竞拍规则,并且已经根据规则从事拍卖活动,那么他应当事先就知道交易的市场风险。在无底价的情况下,拍品可能以出乎意料的高价成交,也有可能以难以想像的底价被人拿走。不论是何种情况,都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不能以价格问题来撤销合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还没有发生过当事人以价格不公平为由撤销(拍卖)合同的情况。2001年1月13日,上海一市民就以100元拍得了汽车牌照,比上月的均价低了1万多,但是合同依然成交。这种无底价的拍卖车牌与本案的网络竞拍在原理上是相同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洪说,网上竞买是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的新形式,正如任何一种新的交易形式都有个成熟的过程,应该给它足够的发展空间,但绝不是放任自流,行业协会要负起自我规范的责任,通过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我完善。行业自身成熟的同时,也为将来有针对性地立法积累经验。
    
  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研究所主任高富平认为,目前网络拍卖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有:确认网络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法律资格和地位,确认网络拍卖的拍卖方式及程序,明确网络拍卖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明确出卖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网络公司)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部主任阿拉木斯指出,国家目前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各类电子商务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与撤销”、“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等等,都还在进一步探讨过程中,这将使网上竞拍官司的断案颇有难度。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成为迫不及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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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显失公平 帕萨特 电子商务环境 上海财经大学 中国电子商务 帕萨特 显失公平

沙发
liyi20193 发表于 2010-10-12 10:03: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虽然这件事过去了很久,当时的网络环境不如现在,但“网络出错”到现在也是常在发生,所以对这件事我们依然可以进行探讨:1.“显失公平”是否公平?;2.对最后原告与被告私下协调您有什么看法?
我先抛砖引玉,起个头:1.我觉得该交易是公平的。不管被告有什么理由(1、网络传输过程中发生错误;2、黑客侵入修改数据;3、永达公司员工有可能操作失误……),原告是没有错误的,是按标准化程序,并且持有有效法律证据,所以该交易是合法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这是一起拍卖交易!拍卖的核心就是竞价,不管最后成交价是多少,是否远远超过或者低于商品的本身价值(最近元代青花瓷罐卖出了1568万多英镑,合人民币两亿多元!;网上更是有很多1元起拍商品),既然拍卖存在,那么只要按照拍卖程序就是合法的!2.我觉得原告与被告私下协调是很正常,符合人之常情的,毕竟1个人的经济要和一个公司比起来算不得什么,只要被告愿意,随便陪你玩多久,耗死你。但是个人觉得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成长,如果我们总是像这样妥协,是不是侧面纵容了商家“横行无忌”?
上面都是小弟的个人看法,待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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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song000 发表于 2010-10-12 10:22: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想要赚取眼球,就得付出相应的成本。不要得便宜还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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