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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盗窃看我国电子商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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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自大洋新闻——穗首例盗窃虚拟财产刑事案件
侵犯他人虚拟财产,就可以不受法律惩罚吗?当然不行。昨日,天河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案。作案者盗窃他人游戏武器装备,接着又将这些装备出售获利人民币3750元。法官认为作案者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作案:“倒卖”装备获利3750元

  今年年仅20岁的颜亿凡,是名网络游戏爱好者。2004年8月至10月期间,网易公司组织举行了游戏玩家参与的庆典活动。在活动期间,颜亿凡拿到了梁晨鹏、程烨、金德根等30人的个人资料。根据这些资料,他伪造了22张玩家身份证,并将假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向网易公司提交了修改安全码申请,很快就拿到了网易公司发回的新安全码。

  此后,颜亿凡通过更改后的游戏密码接连盗取了多个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包括六级男衣避水甲等13件武器装备。随后,颜亿凡来到网易玩家交易装备市场,将盗得的装备又转卖给他人,有玩家发现装备被盗后,为了赎回,又不得不按照颜亿凡所要求的价格,再打1250元~2000元到颜亿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通过“倒卖”这些装备,颜亿凡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判决:窃取装备并销赃犯盗窃罪

  昨日,天河区法院公开宣判:颜亿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多名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价值人民币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于今年1月9日,颜亿凡已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公安机关羁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因此,记者昨天在庭上看到,当法庭宣判结束后,被解除了人身强制的颜亿凡得以当庭释放。

  说法:虚拟装备属玩家私人财产

  对于颜亿凡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但是,其辩护人却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第一,网络游戏装备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它的所有权归属、价值均无法确定,不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第二,网易公司出具的估价说明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估价鉴定,追究被告人颜亿凡盗窃罪是随意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天河区法院认为:首先,游戏玩家为了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游戏时间,而且必须继续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因此它具有价值。同时,这些虚拟财产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玩家自由处分,因此它又具有流通性。故虚拟装备应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将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归入刑法调整范围并无扩大刑法适用范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盗窃罪的“公私财物”,并没有限定适用范围,具有财产属性的非有形财产亦属盗窃罪调整的范围,当然包括本案涉及的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

  再次,网易公司作为独立于玩家的开发商,与本案并无利益冲突,由其出具虚拟装备的价格是公平的。游戏中使用的值卡(点卡)、游戏充值卡(点卡)与人民币具有相对固定的交换关系,该交换关系经过游戏运营商的确认,据此计算的游戏装备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其真实价值。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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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易公司 网络游戏 适用范围 游戏装备 电子商务 虚拟 财产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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