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oudou_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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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sheng 发表于 2011-11-11 17:00:53
  争端解决

  12.对于在实施第24条中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成的临时协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第24条第12款

   13.每一成员在GATT1994项下对遵守GATT1994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并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和地方ZF和主管机关遵守这些规定。
   14.对于一成员领土内地区或地方ZF或主管机关采取的影响其遵守的措施,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如争端解决机构裁定GATT1994的一项规定未得到遵守,则负有责任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遵守。如遇无法保证遵守的情况,则适用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
   15.每一成员承诺就另一成员提出的关于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GATT1994运用的措施的任何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关于豁免的请求或延长现有豁免的请求应说明该成员提议采取的措施、该成员寻求推行的具体政策目标和阻止该成员以与其GATT1994义务相一致的措施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原回。
   2.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应终止,除非已依照以上程序和《WTO协定》第9条的程序,在期满之日或《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进行延期,以较早者为准。
   3.任何成员如认为由于以下原因而使其在GATT1994项下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a)被给予豁免的成员未能遵守豁免的条款或条件,或
   (b)实施一项符合豁免的条款和条件的措施则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3条的规定。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就修改或撤销一项减让而言,受该项减让影响的出口(即进入修改或撤销该项减让的成员市场的产品出口)在其总出口中占有最高比率的成员,如不具有按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利益,则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是,各方同意,本款应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后进行审议,以期决定此标准在保证有利于中小出口成员的重新分配谈判权方面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如情况并非如此,则应考虑进行可能的改进,包括按照充足数据的可获性,采用根据受该项减让影响的所涉产品出口在其向所有市场出日中占有的比率制定的标准。
   2.如一成员认为,按照第1款自己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则它应将其要求连同支持证据一起书面告知提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成员,同时通知秘书处。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BISD27册26至28页)的第4款。
   3.在确定哪些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无论按以上第1款的规定还是按GATT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或实质利益时,只应考虑在最惠国基础上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但是,对于根据非契约性优惠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如在就修改或撤销此项减让进行谈判时或在谈判结束之后,所涉贸易已经停止或即将停止自此项优惠待遇中获益,而成为最惠国贸易,则此类贸易也应予以考虑。
   4.如对一新产品(即无法获得3年贸易统计数字的一产品)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则对该产品现归类或原归类的税号具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应被视为对所涉减让具有最初谈判权。主要供应利益和实质利益的确定以及补偿的计算,应特别考虑出口成员中受影响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投资及所估计的出口增长,以及对该产品在进口成员中需求的预测。就本款而言,“新产品”应理解为包括通过分列现有税号而产生的一税号。
   5.如一成员认为,按照第4款自己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利益,则它应将其要求连同支持证据一起书面告知提议修改或撤销一项减让的成员,并同时通知秘书处。上述《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的第4款应适用于这种情况。
   6.如一项无限制的关税减让被关税配额所取代,则所提供的补偿数量应超过实际受修改减让影响的贸易量。计算补偿的依据应为未来贸易前景超出配额水平的数量。各方理解,对未来贸易前景的计算应以下列两者中数额较大者为依据:
   (a)最近3年代表期年平均贸易量按同期年平均进口量的增长率增长,或增长10%,以数量较大者为准;或
   (b)最近一年的贸易量再增长10%。
   ——成员补偿的责任决不能超过全部撤销该项减让所应产生的责任。
  7.无论按以上第1款的规定还是按GATT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项修改或撤销的减让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任何成员,应在补偿性减让中被给予最初谈判权,除非有关成员同意给予另一种形式的补偿。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马拉喀什议定书

各成员,
   已在GATT1947范围内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进行谈判,特此协议如下:
  1.本议定书所附与一成员有关的减让表应自《WTO协定》对该成员生效之日起成为与该成员有关的GATT1994减让表。依照《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部长决定》提交的任何减让表应被视为附在本议定书之后。
   2.每一成员同意的关税削减应分5次均等税率削减实施,除非一成员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第一次削减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实施,每下一次削减应在每下一年的1月1日实施,最终税率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4年实施,除非该成员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除非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否则在《WTO协定》生效后接受该协定的成员,应在该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实施已经发生的所有税率削减及根据上一句有义务在下一年1月1日应实施的削减,并应实施前一句列明的时间表中剩余的税率削减。每一阶段削减的税率应四舍五人至小数点后第一位。对于《农业协定》第2条定义的农产品,分阶段削减应按减让表中有关部分的规定实施。
   3.应请求,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包含的减让和承诺的实施应由各成员进行多边审查。这并不损害各成员在《WTO协定》附件1A所列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在本议定书所附一成员减让表根据第1款的规定成为GATT1994减让表后,该成员有权随时针对主要供应方为任何其他乌拉圭回合参加方。但其减让表尚未成为GATT1994减让表的任何产品,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该减让表中的减让。但是,该项行动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方可采取:即任何关于此类停止或撤销减让的书面通知已送交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已应请求与有关减让表已成为GATT1994减让表、且对所涉产品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进行磋商。如此停止或撤销的任何减让应在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的减让表成为GATT1994减让表之日或之后实施。5.(a)在不损害《农业协定》第4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就GATT1994第2条第1款(b)项和(C)项所指的该协定的日期而言,作为本议定书所附一减  让表中规定的减让对象的每一产品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b)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的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一减让表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6.在减让的修改或撤销涉及减让表第三部分包含的非关税措施的情况下,应适用GATT1994第28条的规定及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BISD27册26至28页)。这并不损害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如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造成任何产品的待遇低于在《WTO协定》生效之前GATT1947所附减让表中规定的该产品的待遇,则该减让表所涉成员应被视为已经采取在其他情况下根据GATT1947或GATT1994第28条的有关规定属必要的适当行动。本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埃及、秘鲁、南非和乌拉圭。
   8.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自定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三种文本同一作准。
   9. 本议定书的日期为1994年4月15日。

   注释
   ①本规定适用的豁免列入1993年12月15日MTN/FA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1至12页脚注7中和1994年3月21日MTN/FA/Corr.6号文件中。部长级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制定一份本规定适用的豁免的修改清单,增加在1993年12月15日之后至《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豁免,并删除届时将期满的豁免。
   ②工作组的活动应与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第三节规定的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③本谅解的任何规定无意修改各成员在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日措施所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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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sheng 发表于 2011-11-11 17:03:48
顺便做了一个pdf文件,想要的下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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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13316 发表于 2012-11-21 18:11:35
呼呼……我还是没有找到全版的。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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