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赫赫铭儿0
假设有甲乙二人,每人均需要10件A产品和10件B产品。如果这些产品都由自己生产,那么每人共需耗费210小时的劳动,其中生产A产品需耗费105小时的劳动,生产B产品需先用10小时生产工具,然后再用95小时利用工具生产B。现在他们采用分工的方式进行生产,然后再相互交换各自的产品。由于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现在甲只需耗费200小时就能够生产出20件A产品,乙生产2件工具仍然需要20小时,但利用工具生产20件B产品的时间缩短到了180小时,因而乙在20件B产品上总共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是200小时。
那么请问:A产品与B产品之间将会形成怎样的交换比例呢?
第一种可能:10件A产品交换10件B产品,即总和的100小时劳动交换100小时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均各耗费了200小时劳动(比原来少了10小时)而得到了与原来一样多的10件A产品与10件B产品。这样的分工和交换必然能够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第二种可能:9件A产品交换10件B产品,即直接的90小时劳动交换90小时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甲耗费了200小时劳动得到了11件A产品与10件B产品,而乙同样耗费了200小时的劳动却只得到了9件A产品与10件B产品,如果他再想要得到1件A产品,那么他就必须再耗费10.5个小时。也就是说,按照这个比例交换,乙必须耗费210.5个小时的劳动(比原来多0.5个小时)才能得到与原来一样多的产品。这样的分工与交换必然会就此终止。
因此,真正能够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的商品交换,一定是按照总和的劳动时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换句话说,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时间,不仅仅是直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时间,而且还必然包括为直接生产产品而生产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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