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条款较多,是否会带来更多困难,影响法律的实施?对此,信春鹰表示,社保法中一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对于一些条款是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第二,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的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信春鹰表示,法律通过以后,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还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要尽快地制定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