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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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契约与制度这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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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漫步 发表于 2006-6-15 21:23:00
以下是引用lj_pp在2006-6-13 19:31:00的发言:
制度的含义应该要大于契约,而且对于制度本身的定义,3位靠制度经济学拿了诺奖的经济学家科斯、诺斯、巴泽尔他们之间都有分歧,可以看一下《制度经济学三人谈》第一章关于制度的定义部分。

小小纠正下:巴泽尔没有获得诺奖,罗伯特·福格尔同学因“用经济史的新理论及数理工具重新诠释了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与诺斯共同分享1993年诺奖。

万物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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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_pp 发表于 2006-6-15 23:34:00
谢谢版主的纠正,刚才看了一下,确实如此,不过这3个人代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流派和思路。巴没有拿奖挺可惜,不过威廉姆斯、加尔布雷斯,包括张五常同样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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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发表于 2006-6-16 09:13:00

1、所有的非强制性的制度(即非正式制度)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技术地说,所有的非正式制度都必然是一种可以自我实施的契约,不管这契约是否完全。在完全契约下,可以实现纳什履行;在不完全契约下,可以实现SPN履行。

2、如果一定要坚持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那么契约必然是完全自愿的,则一些带有强迫性的正式制度(例如计划生育)就不会是一种契约。此时,我们能否使用标准的契约工具?我表示悲观。我曾在一次博士论文答辩会上指出,经济学其实难以解释带有强迫性的现象。尽管我知道这一观点容易受到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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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6-16 11:31:00
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6-6-16 9:13:00的发言:

2、如果一定要坚持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那么契约必然是完全自愿的,则一些带有强迫性的正式制度(例如计划生育)就不会是一种契约。此时,我们能否使用标准的契约工具?我表示悲观。我曾在一次博士论文答辩会上指出,经济学其实难以解释带有强迫性的现象。尽管我知道这一观点容易受到非议。

为什么不能解释强迫性的现象?假定两个厂商的生产带来污染,假定他们形成不采取治理行为的纳什均衡策略,此时政府安排罚款制度改变他们的收益决策,使得他们治理污染。强迫性制度能够被实施,难道不是意味着违反将面临大的成本支付和利益损失吗?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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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6-16 11:36:00
呵呵,发了上面的帖子,忽然意识到一个问题,强迫性制度改变了行为人的成本收益,但并不意味着一定有力量改变无强迫性制度下原初均衡选择的内生选择动因。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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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翔 发表于 2006-6-16 21:51:00
个人感觉,如果成本收益都完全内部化,则非强迫契约可以可以实现最优化。但当存在外部成本的情况下,强制性的契约恐怕在所难免,楼上所列举的无计划生育或者污染的例子实际上都是存在外部成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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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6-6-16 23:08:00

我个人觉得,强制性的问题提不在于外部性。

强制性事实上违反了“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而这个基础却是经济学所秉承的。尊重偏好的多样性,不以多数人的意志打压少数,是基本准则。

同意聂的看法。强制,指能够在所谓的“社会最优”的这些虚有的准则下才是必须的。根据哈耶克的分立知识,我们真的无法判断究竟是否应当实行这样的强制。强制,经济学不具备解释他的优势,也许政治学在这方面会表现得好些(两门学科的基础本身就不同)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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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发表于 2006-6-17 08:49:00

回复:(青雪叮当)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6-6-16 9:13...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6-16 11:31:00的发言:

为什么不能解释强迫性的现象?假定两个厂商的生产带来污染,假定他们形成不采取治理行为的纳什均衡策略,此时政府安排罚款制度改变他们的收益决策,使得他们治理污染。强迫性制度能够被实施,难道不是意味着违反将面临大的成本支付和利益损失吗?

谢谢你的提醒。我说“经济学”难以解释强制性行为主要是指契约经济学,因为任何强制行为的根本前提一定不能满足自由缔约的预设。就污染的问题而言,追根溯源,究竟厂商有无选择政府的权利呢?事实上几乎没有。这就涉及到社会契约论了,就是在签订一个具体契约之前,我们有无权利达成一个关于缔约的一致同意的初始契约?在现实中其实是找不到的,这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困境。这也可以理解为契约理论至今没有发展出一个一般均衡理论的原因之一吧。

当然了,政治经济学或激进经济学是不需要倚重自有缔约的假设的,例如马克思经济学。但马克思经济学会成为一个一般均衡理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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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翔 发表于 2006-6-17 22:22:00

能否接着楼上龚兄和聂兄的观点再问一句,造成限制缔约自由的强制性的根源是什么?是否是哈耶克所指的“致命的自负”?还是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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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6-6-17 23:12:00
哈耶克所指的“致命的自负,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以“虚无”的集体最优为“尺度”来个人缔约、选择进行限制,是认为存在这个“最优”,借助于某些“智者”发现这些最优,然后来施行之。[个人觉得这种做法过于危险,优劣暂不评判,这种方法容易受到“智者”们的道德、智力限制,很多的大清洗、大运动多数源于此]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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