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nie在2006-6-22 9:26:00的发言:
我仍然要提出一个曾经跟张三当面说过的观点: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医疗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你买了电视,觉得不好可以更换,也可以用脚投票。但是你得了重病,你敢轻易用脚投票?你能试错?如果不能试错,那么“竞争”的作用一定受到限制。
如果就一个病人,或病人数目有限,我很同意因医疗商品的特殊性,竞争作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但,病人数目并非如此。一个病人的遭遇在很大程度上本应不仅影响其个人选择,更应影响其他人的选择。如果一个人被误诊、倒卖之类的事件导致伤残、死亡,这个结果在竞争的环境下应该导致出:医生被吊销执照,医院被予以处理,其他的病人在此信息下就可以进行用脚投票了。事实上,即使是其他的商品,单个消费者的选择、受骗并不会影响厂商的行为,失去一个顾客有什么关系?厂商所担心的是这一个顾客的存在会带来其他消费者的不信任。如果得了重病,病人会自然的选择搜寻信息,了解那个医生的医术较好,搜寻到信息的有效性应该取决于竞争吧。只有两种情况病人会不进行医疗信息的搜寻:得了很普通的、常见的小病,或突发性的疾病或事故。
所以,我觉得竞争在医疗市场和其他商品市场中的作用是一样的。而其关键是这种竞争的有效性本来不该仅依赖于病人的用脚投票,更该依赖于医生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有效惩戒。前不久看焦点访谈中说及“断骨增高”的手术。该手术导致很多人的严重伤残。但,起诉之后仅仅以民事赔偿了事。那个所谓的专家还是专家,那个医院继续进行着手术成功率100%的宣传。可以推想,如果有一个人没有看到焦点访谈这样的报道,而又很想长高,在专家、100%成功,以及医生的百般劝诱,全然不提手术之危害的状况下,他多半会选择接受手术。这次起诉的人并非第一个受害者。医生、医院为什么可以在民事诉讼之后依然能利用信息进行这样的行为呢。个人以为不再是信息问题,而是立法问题,他们的行为根本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利益损失。我不知道是否可以将法律的有效规制和惩戒也理解为一种竞争机制。如果没有法律,其它产品和服的务市场竞争作用可以单纯依靠价格机制来实现吗?
说实话,那天看完报道,我在想,是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可以或者说应该用民事诉讼来解决。“断骨增高”、以及前一段时间的开脑戒毒,即使医术再糟糕的医生都应该知道手术本身就是一种人为创伤,不可能100%恢复,更应该知道人体机能的复杂性是医学所不能完全认知的。而且,医院、法律都规定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病人说清手术可能的危害和后遗症。但,在这些手术中,医生、医院却根本不谈及这些,对于手术给予完全肯定,并百般鼓励病人手术,手术之后因为“倒卖”所需,让病人早早离院。而面对询问,他们的回答完全一致:手术、出院都是病人强烈要求的。从任何角度都可以推断出,这种医疗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甚至是利益驱动的恶意了。这样的行为和我走在路上,一个人突然冲过来打断我的腿,或者将我忽悠晕了让我自动同意其打断我的腿,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为什么不是或不能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提供除了罚款、赔偿以外的其他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