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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能解答这个问题吗? [推广有奖]

361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8:23:55
次品正常品的问题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按马经,它们就是耗费了同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我也知道你指出的问题。你指出的问题,也恰恰就是马经的荒谬之处。

362
泼彩雨荷 发表于 2010-11-10 18:29:38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8:23
次品正常品的问题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按马经,它们就是耗费了同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我也知道你指出的问题。你指出的问题,也恰恰就是马经的荒谬之处。
什么是必要劳动

363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8:48:10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364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8:51:52
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一个不清晰的概念的好处就是,怎么说它都有理,坏处是,没什么用。

谁能算出一支铅笔耗费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本不可能算出。

365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8:53:06
连铅笔这种同质化产品都算不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更别说社会上更多的是差异性的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更是毫无用武之地。

366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9:02:00
讲到根本其实就是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矛盾。

“辩证法”这一术语在哲学史上曾经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过。中世纪的早期,辩证法的含义与逻辑的含义是相同的。后来,一些经院哲学家将自己的一些烦琐的、荒唐的提问和诡辩称之为辩证法。十五世纪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哲学家们很少使用辩证法一词,并将其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目前我国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法就其本质来说,与逻辑中的一些规则是相悖的,而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的辩证法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367
海上之星 发表于 2010-11-10 19:49:42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1:47
关于你的1,明显就是诡辩。如果我打了一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没有第二把武器出现了,难道这没有分割?如果说不能分割,那么就是一出必出两把。
关于2,如果我只打了1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1把120就是整体。
关于3,前半部分承认使用价值决定价格,后半部分又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前后矛盾。
关于4,理论上不能分割,应用上可以分割,这不是诡辩又是什么?实际上就是一种双重标准。
关于5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定与使用价值的实现相联系,没错,但是不要说两者都决定价值。
关于1和2,明显的和你的例子的设定不符,你不要老是变动你的概念和例子,否则狡辩的就是你了,我已经提醒你不要这么干了“除非你自己设计它们的劳动是可以分割的,这就与你之前说的例子就大相径庭了(请参看1楼你本人写的帖子)。”,关于3是因为你根本不理解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也关注到你353楼354楼的发言,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你在狡辩。关于4,请再仔细看看那个成本会计的内容,成本会计就是应用。应用更多的关注定量,理论更多的关注定性,定性中不能用平均的概念,定量中可以使用平均的概念。关于5,还是因为你不能真正理解什么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你在363楼列出了概念,但理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除去可以部分理解你本能的诡辩伎俩,你的症结还是在于不懂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使用价值的实现的辩证关系。待有机会在以后的帖子中慢慢告诉你,但前提是你要端正态度,否则对你来说就没什么意义了,唯一有意义的只能是使其他坛友能够从中得到获益。
一道启发题: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什么区别?如果设定生产某种商品的厂商只有两个,那他们的平均生产时间是否等同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368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9:56:41
海上之星 发表于 2010-11-10 19:49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1:47
关于你的1,明显就是诡辩。如果我打了一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没有第二把武器出现了,难道这没有分割?如果说不能分割,那么就是一出必出两把。
关于2,如果我只打了1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1把120就是整体。
关于3,前半部分承认使用价值决定价格,后半部分又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前后矛盾。
关于4,理论上不能分割,应用上可以分割,这不是诡辩又是什么?实际上就是一种双重标准。
关于5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定与使用价值的实现相联系,没错,但是不要说两者都决定价值。
关于1和2,明显的和你的例子的设定不符,你不要老是变动你的概念和例子,否则狡辩的就是你了,我已经提醒你不要这么干了“除非你自己设计它们的劳动是可以分割的,这就与你之前说的例子就大相径庭了(请参看1楼你本人写的帖子)。”,关于3是因为你根本不理解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也关注到你353楼354楼的发言,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你在狡辩。关于4,请再仔细看看那个成本会计的内容,成本会计就是应用。应用更多的关注定量,理论更多的关注定性,定性中不能用平均的概念,定量中可以使用平均的概念。关于5,还是因为你不能真正理解什么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你在363楼列出了概念,但理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除去可以部分理解你本能的诡辩伎俩,你的症结还是在于不懂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使用价值的实现的辩证关系。待有机会在以后的帖子中慢慢告诉你,但前提是你要端正态度,否则对你来说就没什么意义了,唯一有意义的只能是使其他坛友能够从中得到获益。
一道启发题: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什么区别?如果设定生产某种商品的厂商只有两个,那他们的平均生产时间是否等同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我没有变过概念。

2,为什么不能变动例子?我举了一种例子,是为了对一种理论提出反例。当你修改了这个理论,或者重新解释(等同于修改)这个理论,使得理论和这个例子没有矛盾,但是可能会造成你的理论和另一个的现象有矛盾。只要理论和实际有矛盾,就要反思理论有什么问题。结果你却要求例子不能变,这不荒谬吗?

要求例子不能变,这才是真正的态度不端正!

369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9:57:45
你为什么不要求现实不要发生和马经矛盾的事实呢?

370
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20:08:31
理论可以定性,也可以定量。从来没有什么地方说多理论不能定量,只有应用可以定量。

事实和理论不同,就应该反思理论,而不是任其矛盾,或是否认事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忘掉这句话,就不要说你的理论是科学,就承认是宗教吧。

如果我打了一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没有第二把武器出现了,难道这没有分割?如果说不能分割,那么就是一出必出两把。

如果我只打了1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1把120就是整体。

为什么你就不能针对以上例子回答?因为你的理论不能适应新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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