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哥在看着你 发表于 2010-11-10 11:47 
关于你的1,明显就是诡辩。如果我打了一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没有第二把武器出现了,难道这没有分割?如果说不能分割,那么就是一出必出两把。
关于2,如果我只打了1把120的武器出来,就停手了,1把120就是整体。
关于3,前半部分承认使用价值决定价格,后半部分又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前后矛盾。
关于4,理论上不能分割,应用上可以分割,这不是诡辩又是什么?实际上就是一种双重标准。
关于5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定与使用价值的实现相联系,没错,但是不要说两者都决定价值。
关于1和2,明显的和你的例子的设定不符,你不要老是变动你的概念和例子,否则狡辩的就是你了,我已经提醒你不要这么干了“除非你自己设计它们的劳动是可以分割的,这就与你之前说的例子就大相径庭了(请参看1楼你本人写的帖子)。”,关于3是因为你根本不理解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也关注到你353楼354楼的发言,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你在狡辩。关于4,请再仔细看看那个成本会计的内容,成本会计就是应用。应用更多的关注定量,理论更多的关注定性,定性中不能用平均的概念,定量中可以使用平均的概念。关于5,还是因为你不能真正理解什么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你在363楼列出了概念,但理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除去可以部分理解你本能的诡辩伎俩,你的症结还是在于不懂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使用价值的实现的辩证关系。待有机会在以后的帖子中慢慢告诉你,但前提是你要端正态度,否则对你来说就没什么意义了,唯一有意义的只能是使其他坛友能够从中得到获益。
一道启发题: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什么区别?如果设定生产某种商品的厂商只有两个,那他们的平均生产时间是否等同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