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暂不讨论剩余价值理论的推导过程的问题,只考察其结论。其结论就是,本应由工人占有的剩余价值,被投资者占有了,前者是剩余价值的主人,却被后者偷窃(未经主人同意而无偿占有)了。
一切有用或有购买力的事物,无非有两种可能的境况:要么有主,要么无主。只有当我们确认该事物有主时,才问下面这样的问题:谁是主人?谁不经主人同意对主人的地位取而代之。
显然,剩余价值的归属问题,是后一个问题,即谁是主人,谁偷窃了的问题。
如此问题就清楚了,马克思支持工人对剩余价值的私有产权,抨击投资者窃取工人私人财产的不道德行为,从而证明了,马克思打心底里是鼓吹和拥护私有产权的。
那么,投资者的私有产权怎么处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算逻辑一致,他认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得到回收(即所谓价值转移),应承认投资者是其投入的资本的主人地位。这一点看来,马克思是私有制的坚定维护者。
但在其他地方,他主张工人夺取投资者的资本,就不是逻辑一致了。
(有个诡辩,说投资者的资本中就已经包含了制造资本的工人的剩余价值,这个不值一批。我投入纺织机械,是我全价买来的,纺织机械制造商是否窃取剩余价值,与我无关。或者,当我投入的资本,完全是我打工积攒的第一桶金,有何正当理由被剥夺?)
这就好比中国古代的一个寓言:邻居的牛跑到了我的田里,侵犯了我的产权。我怎样应对呢?我把牛牵走杀了吃了。如果说前者是无心过失,后者就是强盗行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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