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中级男
2243 0

原材料过期报废是否应该进项税转出?(增值税) [推广有奖]

  • 0关注
  • 3粉丝

已卖:353份资源

硕士生

93%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1116 个
通用积分
51.3764
学术水平
3 点
热心指数
3 点
信用等级
3 点
经验
1418 点
帖子
143
精华
0
在线时间
93 小时
注册时间
2020-7-22
最后登录
2024-10-15

楼主
中级男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8-26 16:58:55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我企业属于药品研发制造企业,原材料以试剂药品原料为主,每年仓库的原材料都会有过期的 物品,金额可能在 1-2 万中间,在增值税进项转出这个问题上我想探讨一下,可否把这部分过 期物料作为正常损耗,不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仓库保管原材料,每年都会有过期的,我 理解只要过期的原材料在可控的范围内,我们就认为是正常的损失,这样可否?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而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司属于存货过了保质期,不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

所以,贵司的过期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损失。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是否应该 增值税 原材料 暂行条例 进项税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ck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2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