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属于药品研发制造企业,原材料以试剂药品原料为主,每年仓库的原材料都会有过期的 物品,金额可能在 1-2 万中间,在增值税进项转出这个问题上我想探讨一下,可否把这部分过 期物料作为正常损耗,不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仓库保管原材料,每年都会有过期的,我 理解只要过期的原材料在可控的范围内,我们就认为是正常的损失,这样可否?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而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司属于存货过了保质期,不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
所以,贵司的过期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损失。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