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书堂教授证明“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事例是否妥当? 黄焕金
以下文字摘自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 “假定只存在两类生产者甲与乙,生产同一种产品——粮食。假定是在以手工生产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社会,没有技术变动,两类生产者的体力劳动技艺是存在差别的,即劳动生产率不同。甲生产者每单位时间(比如一年)生产2单位粮食,乙生产者每单位时间生产4单位粮食。在这种条件下,无论市场价格定在哪一点,乙生产者的收人都会比甲生产者高1倍。市场竞争或交换价值总是承认人们之间的劳动差别或以劳动差别为基础的。根据前面的假定,在这一时期没有技术发展,因此,即使能够有较多剩余产品的乙生产者,也不可能把剩余用于积累,因为在技术条件不变时,把剩余用于积累并不能提高劳动生产和为积累者带来更多的收入。 现在修改一下前面技术不变的假定。由于技术进步,使剩余的积累能够用于制造一种机器,这种机器能够生产更多的产品。比如,投人一年的劳动可生产1台机器,一个劳动者每年使用这台机器可以使生产粮食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比如原来他每年只生产2单位粮食,现在由于使用这台机器每年可生产4单位粮食(不考虑机器的折旧)。这种关系使资本积累成为可能。 现在,假定甲生产者仍然用原来的生产方法,每年生产2单位粮食,乙生产者使用机器每年生产4单元粮食,按照市场交换的规律,乙生产者的收入比甲生产者高1倍。这种收入差别已经不再是由劳动差别带来的了,而是由于积累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乙不再自己劳动,而是雇佣甲生产者使用他的机器每年生产4单位粮食,并把其中的一部分,比如2单位粮食作为工资付给甲,这样,乙将获得2单位利润,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于是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于技术进步条件下的资本积累和由于这种资本积累所带来的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 ――参见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
本人认为这个事例并不足以说明“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成立。且不说其中商品经济还很不成熟发达的甲、乙劳动生产率的差距,就说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当今,如果一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长期保持着与社会平均生产率低一倍,那么他的生产就根本不可能维持下去;当低生产率的生产者不再存在后,“无论市场价格定在哪一点,乙生产者的收人都会比甲生产者高1倍”的情况就已经不再存在了。因为,社会平均生产率的提高,会使相应商品的价格下降,这就致使低生产率者陷于亏损而难以维继。因此,事例中的甲生产者根本不可能在当今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除非需求非常强劲。 所以当生产率更高的机器生产时代来临时,过去以手工方式进行生产的生产率低下的生产者要么纷纷采用机器生产方式,要么纷纷破产倒闭,这已经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 另外,如果象事例中所说那样,采用机器生产后,它的产量(4单位粮食)只等于从前用手工生产时的产量(4单位粮食),那么,这个生产者不仅没有利润,而且还会亏损。因为非常显然,采用机器生产的费用是昂贵的(并非一句“不考虑机器的折旧”就可以掩盖过去),可能需要一个人不吃不喝一年的积累,才能购置到一台机器,并且在事例中这台机器的年产量也只有4单位粮食,与手工时的生产率相当。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以手工生产也能够获得相同效果,他为什么要采用机器生产?难道机器生产被认为是比手工生产更没有成本的事情?从“2单位粮食作为工资付给甲,这样,乙将获得2单位利润”看来,采用机器被看成没有成本的事情,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个人耗费一年的劳动积累才购置到一台机器,这台机器的成本已经相当昂贵了。如果它的年产量只有手工状态时的4单位,那么采用机器生产实际上是亏损的,谈何利润? 如果乙不是雇佣甲来为他生产,而是自己在机器旁边生产,那么他的人工成本加上机器成本的耗费,只获得从前纯粹用手工方式所获得的4单位产量,这是值得的吗?如果他雇佣甲来生产,花费2单位产量给甲工资,再花费2单位来补偿机器成本,那么他还会有利润可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