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论:不是有效的合约!从offer(要约)角度说,这里是存在这offer的,因为卖主提供了明确的期限和价钱等信息;从acceptance(承诺)角度说,本案中卖主offer发出后,买主做出acceptance的时候只要证明他已经完成了按要求的形式送递acceptance的证据即可,而不用证明卖主是否已经知晓了自己的acceptance(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故意以不知道为由耍赖),但是有个例外的就是除非offeror(要约人,就是本案中的卖主)证明送递的过程遭到破坏,比如机器等设备有故障。在本案中offeror的儿子行为造成的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算是由于特殊原因而使得offeror无从知晓offeree(受要约人,买主)的acceptance;从consideration(报酬,代价)角度说,只能说本案中的价格条件是比较合理正常的,证明这个要约不是违背良心或被迫做出的,成为支持合约成立的要素之一。
而有效的合约是以上三要素的成立+intent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这个显然满足),但是由于acceptance的一个要素不满足,所以得到如上结论。(个人判断,仅供参考)
2)结论:属于疏忽的失实陈述。从David身份分析,,对这类问题David是具有一定了解并能够回答的,并且是最有可能作出正确回答的,文中有两个单词“mistake unintentionally”就是最好的解答,属于疏忽,所以在基于这种前提下作出的合约(就是整个购买过程)是可以撤销的(因为没有涉及第三方利益,并且产品不是属于使用一下就不可恢复原状的),Mabel也可以要求法院判一定的损害赔偿,但是在本案中这个基本不存在什么损害,法院一般是判这是可以撤销和取消的合约,即Mabel可以退货拿回全款,这就是她的补偿,当然如果她能证明这件事情对其造成其他伤害,也可以要求赔偿。(个人判断,仅供参考)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