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8.错案与伪证 希望与努力
2010.12.7
除了我就是法律和证据之外,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与伪证和伪证的取得联系在一起。因此,才有逼供、骗供、诱供、指供、通同作弊和超期羁押,才有禁止违法取证和超期羁押,才有依据事实和去伪存真的执法规定。特别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从案卷上很难看出问题。而如果蓄意包庇的话,即便漏洞百出,也会产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的结论。在所谓“张虹、王东镇受贿案”中,案发前我们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主动退款19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帮助其他当事人退款25万元人民币(公司承诺借款),而其他当事人的被动退款高达56.5万元人民币(其中21.5万元是在我不知情的携款投案前退的),王长永副总经理的证词可以直接和间接的证明这些。只要查清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和王长永副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对比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的判决和案卷里所谓相互印证的口供及我的申诉材料,本案的性质和问题几乎是一目了然的!而我们的执法者避而不谈事实,只围绕当事人的过失和案卷做文章,不要说15个月,再长的时间又能产生什么结果?
放弃,还是继续抗争?
放弃就是承认失败,而继续抗争还有一份希望,起码可以考察一下我们各级检察机关是如何办案的,有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民事索赔官司历经三级法院、耗时102个月才得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过去17年之久、牵扯众多检察官、法官、当事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案件又如何可能一帆风顺呢?
当好人难,给恶人当好人更难!
一边用你的伪证,一边又要置你于死地。除了没有实质意义的所谓“投案自首”和宽大处理,无罪的承诺不过是骗人的谎话。而他们,当了**还要立牌坊,只是屁股难以擦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