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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转]逻辑起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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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17 11:43:08
6.5.6 元间转移与同一性

是否同一,必须通过比较才能显示出来。自己与自己比较当然可以得到自身同一的结果。但是,两个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之间的相互比较,两个实体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极其复杂的结果。

在无限多样可能的结果之中,有这样一类特别的情形:

在尽可能减少对元间改变的条件下,获取了这个实体的元间,把一个物质实体的元间转移到了另一个物质实体之上,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拥有同一个元间实体的局面。

如,实体“乙”的元间被转移和复制到了另一个实体“甲”之上。所谓“甲是乙”不是说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的甲等同于另一个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的乙,而是说,甲所拥有的一部分元间来自于乙,甲和乙的这部分元间是同一个元间。

元间转移的过程就是元间比较的过程,元间的转移当然是同一个元间的转移,因此也就同时确定了元间的等同,为同一律逻辑创造了现实性的基础。

换言之,理想的元间转移现象是历史性的,是当世界发展、演化到某种程度之后才出现的历史现象,那么,只有当理想的元间转移和元间复制现象出现之后,同一性关系才开始摆脱自身等同的同义反复,进化到了不同物质实体可以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元间实体以及同一元间实体可以寓于不同物质实体之中的程度。

但是,理想元间转移仅仅是相互作用中元间被改变程度更低的一种特殊现象,受对立统一实体中物质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转移中的元间终归还是受到了物质唯一性的限制,都要带有自己物质载体的痕迹,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实现了转移的元间和作为模版的元间也只是相似,仅是某种程度上的近似。

尽管同一性关系有了革命性的进展,但是,这时的同一性关系还不完整,还无法达到元间之间真正等同的程度。

只有当世界的进化和发展达到实现了元间抽象的程度之后,才可能达到真正的“a = a”,达到A之a等于B之a,达到等式两端的全等。我们日常理解和使用的形式逻辑也只对应于这个阶段之后的世界势态。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所使用的逻辑与自然进化过程不同阶段的势态并不一定是同一个元间实体。我们只不过是试图在用自己的逻辑向前追溯,向后推论,用自己的逻辑努力理解和整理自然对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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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18 14:35:13
6.5.7 两种逻辑的比较

世界因差别而生成。最初的、最小的差别是刚刚脱离无差别状态的初始阶段,这时的差别还没有内容,还是抽象的、纯粹的差别,是和同一性重叠在一起的纯粹差别。差别的进一步发展使差别和差别者出现了差别,生成了差别的差别,生成了差别的形式,生成了差别形式的差别形式,生成了物质和元间,生成了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

差别形式除了也具有自身等同的特性之外,逐步具有了可以超越物质实体的性质,使不同的物质实体有可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元间,一个差别形式可能被两个以上的物质实体所拥有,不同的物质实体可以拥有同一个元间。这就使得同一性和差别性不再直接重合,同一性也变成了一种差别形式。差别形式是具有差别程度的差别。

差别程度的一个端点是差别为0,另一个端点是差别为无穷大。差别的程度处在从0 到无穷大这样一个宽广的范围里。

差别为0就是绝对的同一,差别无穷大就是绝对的差别。具体的差别和实体都是这个范围中的某一个相对的程度和位置。

面对这样的势态,对立统一的逻辑处于“执两端用中间的”的地位。两个端点是无法超越的极限,合理的定义域处于这两个极限的范围之内,在这两个端点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具体的差别都不是绝对无差别,也不是无穷大的差别,而是某种程度的差别。

这个范围里的任意一点都被认为是两个相反极端的两种相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或现象,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对不同的事物或者对同一事物不同的时、空阶段来说,这两种相反力量的对比和权重不同。

与执两端用中间的方法正好相反,形式逻辑忽略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地带,只取两个极端状态,把逻辑大厦就建立在绝对差别和绝对同一这两个极限点,即:“A≠B”和“a = a”这样两个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对于形式逻辑来说,只有同一和不同一,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模棱两可的中间状态。

对于物质实体来说,由于“A≠B”和“A=A”,形式逻辑的表述可以成立。物质实体之间彼此绝对区别,物质实体自己本身绝对等同,不存在中间状态。

但是,长期困扰我们的形式逻辑问题在于,同一关系如果仅仅指自身同一,那是没有意义的同义反复。只有说明两个不同实体之间的同一关系才有逻辑意义,但这对选择了两个极端的形式逻辑来说显然是矛盾的。

元间实体的可同一性仅仅是间接的,要想获得或确认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物质实体中的元间是同一个元间,必须经过相互作用。只有通过元间转移才能比较两个元间,才能发现两个元间相同或相似。因此,只有当元间转移现象出现之后,当元间实现了抽象,实现了抽象元间的相互比较之后,形式逻辑才能最终确立自己的现实性基础。

在此之前,建立在元间转移基础之上的形式逻辑所选取的同一性、差别性这两个基本点的纯粹性受到了元间转移纯粹性和彻底性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因为元间转移受到了物质唯一性和转移条件的限制,被转移的元间达不到绝对同一的极限程度,因此,抽象元间产生之前的自然规则和势态实际上只能趋近于绝对同一并不可能达到极限值,只能取到在某种程度上接近极限的一个有限的、具体的值,近似的值,也只能得到某种程度的同一性。

形式逻辑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在于使两个端点尽可能接近,把中间地带收窄,中间地带中的内容趋于无穷少,就能有效限制对象性质的变化,把对象的一种状态暂时作为它的全部性质。

所以,在将形式逻辑使用于具体对象时,逻辑涵项之间的等同都是不同程度的同一,都是相对的同一,都是包含了差异的同一。从总体上看使用的是微分方法,这就是说,“马赛克”都不可能取到无限小。

这就意味着形式逻辑有两种层次:一种是接近极限的实际的自然意义;一种是达到极限的理想意义。元间转移为前者提供了实现的可能,但是没有能力支持理想的形式逻辑。因为理想化的形式逻辑是元间实体和物质实体的彻底分离,是抽象的元间实体,只有元间实现了抽象,才可能实现逻辑的抽象,抽象逻辑本身才成为实体。

而抽象元间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直到生命物质出现之后才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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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0 11:23:15
第七章  作用与作用者

7.1 作用与作用者的意义

7.1.1 存在和存在者意义

以特定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的差别者是存在者。根据这个定义,存在者实际上也就是处于相互作用中的作用者。作用者存在的前提是处于相互作用之中,这样,作用者是作用的主体,作用是作用者的前提。

“存在”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为存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方式,是所有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和方式,是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和作用形式。作用使作用者成其为作用者,作用使存在者成其为存在者。作用着才是存在着。

存在与存在者的关系通过作用和作用者之间的关系被具体实现。作用和作用者是具体的存在者。

7.1.2 差别和差别者意义

如果所有的差别者都以特定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那么,作为差别者的作用者所受到的作用就是对象差别者的差别形式,是具体的差别。

在抽象意义上,有差别就是有作用,差别就是作用,差别着就是存在着。于是,差别和差别者的关系等同于作用和作用者之间的关系。

在具体意义上,在积累了的作用者之间,作用是差别的效应和现象,作用因差别而产生,并且表现为实现差别、消除差别的“势”和“势力”。当差别具有具体的差别形式时,这种差别的效应就是具体的作用形式。于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表现为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及其现象和形式。

差别与差别者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与作用者之间的等同关系发展成为了对应关系。

具体的作用及其作用形式是积累了的作用,是本身成为了作用者的作用。也就是说,差别本身也成为了新层次中的差别者。差别也成为了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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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3 10:39:39
7.1.3 物质与元间意义

    物质与元间是差别与差别者高度积累的形式,如果说差别与差别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对应于作用与作用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物质与元间的关系和作用者与作用也成了对应关系。物质经常作为作用者,作为作用的主体,元间经常被看作是物质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形式,从属于物质作用者。

    无论如何,物质的作用者和元间的作用都首先是存在着的,是两种类型的存在者。当元间实现转移之后,实现抽象之后,元间形式就不再直接从属于物质作用者,在另一个层次,本身也成为了作用者。

总之,作用和作用者之间的关系跟随差别与差别者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发展而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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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5 11:49:00
7.2 作用与作用者的进化

7.2.1 作用者与作用的直接等同

对于元子这样的差别与差别者直接统一体来说,元子首先是作用者,处于与所有元子的普遍作用之中;同时,元子区别于其他元子的差别形式就是这种差别本身。所以,元子还是作用,它是作用和作用者的直接统一。这种直接统一的前提是所有元子的形式都是无差别的,任何一个元子不比任何一个其他元子有任何更多或更少的内容与特征,所有元子之间保持直接的和相同的关系,几乎没有例外。只有绝对无差别的体系才可能是绝对均衡和绝对寂灭的世界。当然,这不符合存在的条件,因而也是不存在的世界。

7.2.2 作用作为一种状态

当某一个元子比其他所有元子多出了一点点原始差别后,或者说,当一个体系向均衡方向演化达到仅有极少元子间的差别还没有被最后消除的极限位置,这个或这些元子就具备了直接相对于所有元子的差别,具备了直接相对于所有元子具体差别形式,使所有的元子都成为了具体的差别者,这一点点原始差别或者残留差别成了相对于所有元子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最初始的差别,世界才进入了新一轮演变的开端。

由于每个元子之间接近于等同的初始关系,在这接近无限均匀的体系中,差别是稀缺的,特殊的作用是稀缺的,这个稀缺的作用又是针对所有元子的,所以,稀缺的作用不属于某一个特殊的元子,而是属于所有元子,是所有元子即所有存在者的对象。所有元子都因此成了作用者。

这就出现了无数差别者共享一个或极少数差别,无数作用者拥有同一个或极少数作用的局面。

大爆炸之后,随着差别的不断积累,作用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种无数差别者共享极少差别、无数作用者拥有极少个作用的局面逐渐演变为很多差别者共享一些差别,很多作用者拥有一些作用的局面。作用者的数量仍然大于作用的数量,作用的形式依然相对稀缺。

另一方面,这时,世界的唯一成分是元子,元子之间的作用也只能用元子的方式来实现。作用只能表现为元子的特殊状态。

这样,作用和作用者的区别就成了元子所持的不同的状态。

这两种因素的发展使得有些元子不再作为作用者和作用的直接统一体,不再总是同时持两种对称的状态,而是在两种状态之间变换。作用和作用者经常分别作为一种状态在元子之间传递和转换,或者说,元子在作用和作用者这两种身份和角色之间经常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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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7 08:09:27
7.2.3 作用者自己的作用

当元子之间差别积累达到足以使一些元子相对另一些元子出现凝聚或稀疏的程度时,足以形成相对稳态的粒子状态时,足以形成实体时,开始能够以一个组合物、以一个组织起来的集体处于普遍关系之中,而元子世界的普遍相互作用并不立即解散或改变这种组织或组合,而是暂时容纳了这种组织或组合,这种作为暂态的实体就开始作为新层次的作用者。

粒子作为元子的组合物,以元子集群的方式参与普遍相互作用,成为新的作用者,拥有了新的作用方式。不仅粒子与粒子之间有了与普遍相互作用不同的作用形式、特殊的作用形式,而且,粒子的产生也与元子出现差别,使粒子与元子相互成为了差别者,又出现了新的差别形式,产生了新层次的作用和作用形式。

尽管这时粒子以自己特定的差别形式处于相互作用中,已经不再是作用和作用者的直接等同者,但是,参与作用的是作用者自己,作用者直接处于其他作用者的作用之中。它自己既是作用者又是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时保持自己的差别形式,作为作用时实现自己的差别,从而使自己在初始时为数不多的几种差别形式中不断转换。例如,一个粒子作为物质实体又可以直接表述为两个作用者之间的能量差,用能量就可以表示一个粒子的差别形式;再如,粒子作为差别者,同时具有“波动性”和“粒子性”这两种时空形式。从这种意义上说,这时的粒子只是元子分布的时空差异形式。

最初级的“基本粒子”之所以能在作用和作用者之间轻易地转换和震荡,是因为差别与差别者之间的分化程度还很低,差别积累的程度还很低,差别者的差别在一次作用中就很轻易地消耗殆尽,就不再能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差别者、不再能继续作为原来意义的作用者了,或者不再能保持原有的作用形式,很轻易地被变成了另一种作用者。之后,再依同样的原因轻易地转换回原来的形式。

作用者自己的作用能力使自己成为了作用者,而这能力只够使用一个周期,一旦发挥了作用,就失去了自己的差别,就实现了自己的差别,也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作用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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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8 09:05:07
7.2.4 作用者的积累

我们曾经把物质定义为差别者性的积累。这样,物质的形成就是一个过程,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一种积累程度的发展过程。

从最初的积累开始,直到充分积累为止,这是两个极限的端点,具体的物质都处于这两个极限状态之间的某个具体的位置,处于不同的积累程度就会有不同的性质。作为作用和作用者也会有不同的关系与性质。

最初的“粒子”就是最初的积累者,是最初的“实体”,是那些既可作为作用者又可作为作用的差别者。这时,积累程度还很低,差别者只有最低程度的差别形式,在相互作用中,作用的结果直接改变着作用者作为作用者的地位。

当差别者积累到了不会因为最基本的相互作用就改变自己作用者地位的程度时,不会因为参与一次相互作用就改变了自己的“质”,从而丧失了自己主要的是其所是。差别者的积累脱离了极限端点之后,作用和作用者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分化,互相才开始巩固和彰显出各自分别作为差别者的关系;相应地,差别和差别者的相互关系才开始具体化,差别者才开始有条件具备相对稳定的差别形式;物质与元间的关系也才从此开始变得越来越显著和丰富。

差别者的积累、作为差别者性积累起来的物质都可以看作是作用者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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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9 10:31:07
7.2.5 作用的积累

从作用者与作用的直接同一,到作用者与作用的相对同一,再到两者的相对区别和分离,这不仅是一个伴随差别者积累的过程,也是伴随差别形式积累的过程。

差别最小的极限是仅有原始差别的情形。离开了这个极限点之后的差别就不再是仅有一种差别形式的差别,差别形式逐渐增加,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差别形式,形成了多种差别形式并存的、不断丰富的局面。

这时,处于差别之中的差别者不仅仅处于自己的层次,不仅仅处于自己差别形式规定的差别之中,而且处于所有层次差别形式的共同作用之中。

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以及具体的差别形式实际体现为差别者之间的作用以及作用形式。这意味着差别之间不仅仅是有差别,不仅仅是静止的差别样式,而且具有实质的作用,这些差别是需要实现的“作用力”,是差别者之间的“势”、“势差”及其势差的形式 ——“势态”。

足够积累程度的差别者,面临的是多种层次、多种程度的作用,并不是所有的作用都能改变自己的性质,使自己丧失作为作用者、作为差别者的地位,并不是所有的作用者都在一次作用中就实现和消耗了这个作用者所有的差别和差别形式,足够的积累和层次使得作用者不会必然因某一层次的某一次作用而失去作为作用者的全部是其所是。

作用者作为不同层次的组合物,同时也就意味着具备了不同层次的作用,对周围、对所有对象、对普遍的相互作用者持不同层次的、形式丰富的作用形式,而不是单一的作用形式。以多种作用形式丰富了、充实了普遍相互作用的形式,伴随作用者的积累,作为差别形式的作用形式也积累起来。

差别的积累、差别者的积累各自达到一定程度后会导致作用与作用者逐渐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最初表现为:作用的积累使作用本身也具备了作用者的资格;这两种性质的作用者都不再会因为某一次作用就丧失自己作为作用者的资格,有限的作用不再立刻显著改变作用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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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30 11:48:26
7.2.6 作用的层次和性质

对已充分积累的物质实体来说,向外发出的作用不仅仅是最基础层次的纯粹关系,不仅仅是作为差别的积累形式的元间,其拥有的所有层次的积累形式都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中,都会成为相互作用的形式。也就是说,这个物质实体的一切物质成分都参与到了相互作用之中,都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所不同的是,由于层次的差别,实体内容中的素材各自参与相互作用的程度有了很大差异。有的主要作为作用者,作为这个实体的主体,有的主要作为作用,作为和其他实体的联系。

这时,作用者的作用都是结构的,作用者的作用都是作用者性质和结构的表征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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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1 11:14:40
7.3 相互作用的结构性和过程性

7.3.1 作为结构者的作用者

经典力学中,相互作用者都被设定为空间无限小的理想质点,一切作用都是质点之间的关系。所谓质点,是一种没有内部结构的单纯的实体,尽管这只是一种假设,是一种近似,但是,这种假设的影响异常深刻,它不仅模糊了作用者的层次性,还为“实体”和“作用”各自涂上了一层绝对意义的迷彩。

除了元子这种极端形式之外,所有实体都是组成这个实体的要素们的对立统一体,要素之间以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了这个实体的内在结构。

这种具有内部时间、空间结构的实体和另外一个同样具有自身时间、空间结构的实体发生相互作用时,实际上是两个结构者的相互比较。结构者的比较和较量就不仅仅是结构者各自的要素之间的性质的比较,结构者各自拥有的结构和关联关系也将成为比较的内容,也会对比较的结果发挥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可以把相互作用过程看作是由相互作用者们组成的另一层次的一个新的实体或事件,具有更加复杂的相互关系和更多的要素,这比单纯简化为几个质点相撞的模型要更逼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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