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gic/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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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19 20:53:44
7.5.2 结构的较量

作用者相互之间的作用实际上是相互之间的比较与较量。如果双方都是抽象的质点,这种比较就只能是双方作用能力的程度、方向的单纯比较。作用者都是结构的,作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就不再是简单的质点之间的作用,而是结构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具体化为作用者之间结构的较量。

而结构的较量是结构形式、素材关联程度之间的比较和冲突,是双方性质的全面比较和较量。不仅是作用方各自作为整体、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实体所具有的强度、能力之间的抗衡,而且,构成作用者各自整体的所有素材和成员之间的结构方式、关联程度实际上也都参与了较量,这些素材之间的结构方式和关联程度也成了较量的参与者。如同两支球队之间的比赛,球队之间综合实力的比较不仅最终体现为双方每个球员之间的较量,自己队员之间的默契与恩怨也会在与对方的较量中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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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22 20:00:49
7.5.3 反作用和新事件

质点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因此也是相等的,A对B施加的作用程度和作用方向实际上就是B对A施加的作用程度和反作用方向,是同一个作用,也是对称作用。

对非质点的作用来说,相互作用就不仅仅是作用程度和作用方向这两个参数,两个结构者之间的较量,是双方要素和要素之间关系的比较。

结构者的相互作用是一个过程,结构者要素之间的接触总是先从最突出的、最边缘的部分开始,逐步过渡到更多的要素,直到全部要素都参加进来。因此,反作用并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中出现,反作用和作用之间有显著的时间差与空间差,有显著的形式差。这种具有时间差、空间差、形式差的反作用并不与原作用具有简单对称的形式,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新事件和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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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24 14:53:38
7.6 直接相互作用的三个环节

7.6.1“有”的“比较”

设:

A、B两个实体。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正在逐渐增大。

站在A的立场上,当A和B作用程度很小时,B被认为不存在。也不存在与B的比较,A和B互相还不构成可以进行比较的对象。

当B的作用和A的作用接近到相互开始发生具体比较时,在开始具有比较意义的第一时刻,在开始发生相互干涉的初始时间,A“发现”了B,A可以“判断”:“有一个对象出现了”。当然,双方都“发现”了对方,都获得了对象,成为了对方的存在者。

实体都是结构的,每一个结构都有具体的形式。与外部实体初步相互作用时,还没有机会把自己整体的全部内容同时与对方全面接触,必定是最突出的局部首先和对方发生关系,双方都是以自己最突出的局部和对方发生最初的关系,然后才逐步发展、过渡到全面深刻的接触。

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作用双方虽然都不能获得对方更多的作用形式,但是,互为对象的关系已经建立,相互之间可以“知道”对方的存在,“知道”有一个比较者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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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26 14:59:07
7.6.2 从“有”到“是”

双方最初的接触使双方同时成为对方的“有者”,成为对方的对象,“是”对方的对象。这时,“有”和“是”具有相同的意义,仅仅说明双方互为对象的关系。

但是,除了“知道”有对象之外,双方都还没有条件“知道”对方的结构,确定对方“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对象,这时的“是”是空泛的、抽象的、无内容的。

随着双方继续接近,双方各自结构中的成员开始和对方更多的成员遭遇,双方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同对方的结构内容发生更广泛的冲突,从此,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发生部分改变。在自己部分发生改变的情形中开始显现出了对方的结构、强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者的元间开始在被作用者元间的改变中体现出来,作用双方开始相互体现对方的元间。

对方的元间就是对方要素的时空排列方式,是对方特定的差别形式,是对方的“是”,是对方的是其所是。

于是,相互作用的双方从仅仅“知道”对方的“有”和“存在”,发展到了开始“知道”对方的“是”,而且开始部分地“知道”了对方“是什么”,开启了进一步“知道”对方是什么的大门。

相互比较也从“有”的比较发展到了“是”的比较,抽象的“是”变成了具体的是,变成了有内容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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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27 11:15:37
7.6.3“是”的程度与极限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这实际上也最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的既不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影响所留下的痕迹。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全的对方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保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遗存都不能达到绝对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是有限的,并且,“知道”对方是什么也是一个过程,也有程度可言。

即使是在特定的维度簇中,具体的元间转移程度也是有限的,彻底的元间转移是一个难于最后实现的极限,更勿论处于无限维普遍联系中的对象元间了。

在无限维联系中,一个对象拥有无限的元间特征。尽管元间的接收方也具有无限变化的可能,但是后者的可能性并不比前者大,全部转移对方的元间就必然放弃自己所有的一切元间,也就否定了接受方自己。因为双方都是整个世界自己,失去了对象也就失去了我们赖以理解世界的逻辑基础。

从这两个角度看,康德关于“物自体”的猜想是成立的。我们不可能最终得到一个对象的全部元间,每一个对象都是这个世界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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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30 07:58:16
7.6.4 不对称的比较

对于对方“是什么”的“了解”只有通过对于对方的改变来实现,对于对方改变的程度,成了“了解”对方的程度,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对于对方的改变损坏了对象原有的元间,反而失去了元间完整转移的机会。当两个作用者处于均等地位时,这种冲突达到了顶点。均势的相互作用难以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

好在这是一个不均衡的世界,参与比较的对象双方并不总是均等和对称的。

在作用者B远“弱”于作用者A时,可能出现这样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情形:

1、B的物质与元间成分都被粉碎,但是,都没有对A造成显著影响,没有严重破坏A的物质与元间的体系;

2、B的某一层次的原有结构被A方某一层次的元间彻底替代,原有物质要素被强制依照A方的元间形式重新布局;

3、B的物质或物质要素被A吸收,成为A的内容;

4、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物质和元间成分都被对方A整体吸收,成为了A方的内容。

5、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通过间接作用,B的部分元间成分被对方A吸收,成为了A方的内容。

在这些情形中,B作为作用者对于对方的“了解”是通过对方对于自己的摧毁来实现的。向对方转移元间也已经实现,只不过自己已经没有了记忆这种转移的载体,自己不再存在,不再作为对方,也就没有了“知道”对方的前提。

但是,作为作用者另一方的A,接受了B的物质素材或元间成分,获得了B的资源,接受了B对于自己的部分改造,部分地被B的物质或元间所改变, A具备了知道B的条件。就是说,A有条件更多地“知道”B的是其所是。

在不对称的相互作用中更可能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是其所是,更可能实现更接近理想的元间转移。更理想的元间转移是普遍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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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5-2 08:18:00
7.6.5 比较与判断

相互比较和作用可以产生无穷多种结局,B的物质素材、元间成分被结合到了A之中,成了A的组成部分,仅仅是其中的一种特殊结果。造成这种结果的部分原因是因为A的某些结构方式适合于与B的某些素材结合,A的结构适合于B的元间进入。

A与B的比较从最初的、最突出的点接触,从近似于质点的接触演变到了双方结构的全面冲突和比较,当双方的某一部分物质结构相互契合时,这两部分就会发生互补,就有结合的可能,有可能结合成一个新的物质实体。这就是说,A的素材和结构成为与B的素材比较的“模板”,成为一种选择性的先决条件。

这样,在与对象素材完全契合到完全不契合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就形成了对于对象素材的不同程度的选择,形成了“判断”的标准,形成了一种对于对方结构和素材的评价基础。当然,这还不是“人的判断”,而是一种广义的判断,是结构者以自己的结构对于对方的限制性挑选。

和最初的、关于“有”的单纯的判断、抽象的判断不同,这个层面的判断是具体的、有内容的判断,是关于“有什么”和“是什么”的判断,是判断者与被判断者相互之间具体结构细节的比较。

具体的比较与判断就是用一个元间作为标准的模板,与对象进行比较,发现对象与模板之间的差异形式和差异的程度,发现两者之间的契合程度。

这样,比较和判断这两个原先重叠在一起的环节发生了分离,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比较和判断的差异在于:作为相互作用过程的不同阶段,比较主要指相互作用的过程,判断主要指比较得到的结果。

判断作为比较的结果,以新的物质和元间的事实具体地表达和实现,具体地实现为相互作用双方的改变以及新的物质及元间的产生,因此,这时的判断都以具体的反应与改变结果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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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5-4 10:44:33
7.6.6 反应与改变

比较的实现是参与比较的双方都被改变,只有使双方都发生改变,才能实现更彻底的比较。

改变是比较的结果,结果本身意味着判断。判断作为比较环节的一种发展了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凸现和实现了比较中产生的差异,因此,判断依赖于新事件、新物质的出现。

判断之后的改变是比较者对于比较过程、判断者对于判断对象的反应。反应是被限定模式的变化。

比如,在比较中,A和B的某个部分有结构上的契合,实际上,是双方都以自己的结构对对方的部分、片断进行对比、选择和判断,凸显出了契合之处,契合的部分就会产生结合,生成特定结果的变化,这种变化及其结局就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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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5-6 11:28:18
7.6.7 三个环节

如图7.6.7所示,相互作用的过程可以归纳成由接触——比较与判断——反应与改变这样三个环节组成的连续链条。

实际上,对于简单的、初级进化水平的物质和元间来说,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三者最初仅仅作为同一个直接的过程被重叠、蜷缩在一起,是没有充分展开和分化的同一个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同一个事件,是对这同一个过程的不同角度的描述。

对于充分积累了的、趋向复杂和进化的相互作用过程来说,这三个环节将分别被各自展开为更长、更丰富的、相对独立的子过程。三个环节分别展开、充实,开始拥有各自的内容,进而发展成了相对独立的过程。











  

   

 


















图 7.6.7



这三个环节分化、展开的过程和程度成为物种进化、逻辑进化、世界进化过程和程度的标度。

140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5-7 17:20:38
7.7 间接作用

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的作用为主的作用过程,也就是指以作用作为作用者时的相互作用。

7.7.1 直接与间接的相对性

间接作用因作用和作用者的相对分离而产生。

比如,太阳发出的光线中有太阳的作用,阳光本质上属于太阳的一部分,但是,太阳光和太阳本身发生了分离,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发生了分离。我们现在还不能和太阳发生直接的接触,只能通过太阳的电磁波、粒子风、引力等太阳的作用和它发生间接作用。

从一个实体的最核心位置到最边缘位置,我们把这其中的哪一部分当做是作用者本身,哪些部分当做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这中间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只有相对意义。只有在这种相对性出现显著不对称时,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的分离才是显著的,才有明确意义。

作用者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导致了一个实体被分成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分别又成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意味着,一个作用者的作用本身又是另一层次的作用者。一个作用除了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受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调制,实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之外,其本身也是作用者,也是一个相对的时空过程,也具有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和边缘时空区域,也要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作用,也可能发生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这样两个部分的分离,产生下一层次的作用者。

对于更为一般的情形,

设:

作用者R1发出了作用“F1”。

F1作为一个被分离出来的作用,携带了R1的元间“r1”。

作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F1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1”;

同样,作用者R2发出了作用“F2”,F2作为作用,携带了R2的元间“r2”,作为作用者F2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2”。

当R1与F1之间、 R2与F2之间的差别很小或者趋于无穷小时,当R1与R2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相互作用就是直接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不经过F1、F2的过程和中介。

当R1与F1之间的差别相对于 R2有意义的时候,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要以F1、F2的相互作用作为过程和中介。R1与R2之间发生的间接作用实质上是F1与F2的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间接作用通过F1与F2之间的直接作用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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