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gic/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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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转]逻辑起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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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9-25 16:23:09
谢谢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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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9-25 16:32:30
9.2.6 势态的破缺

1、势态之所以产生规定性仅仅是因为两种势态、两种实体之间出现了极为悬殊的比较。离开了这个极限位置,实体之间的比较并不都是无限悬殊的,都达不到对于对方的绝对限制和规定,都有具体的规定性程度可言。

2、具体的实体都是拥有具体元间方式的具体结构的实体,这样,实体之间的比较就不是理想质点之间的比较,而是结构的比较。

由于差别的普遍性,任何两个物质势态都难以达到在所有时空形式上完美的重合和对应,只能到达某种程度上的对应和对称,势态之间只能在某个局部上对其他势态和实体形成更彻底的限制,这个被限制了的势态和实体只是自己的一部分,没有被限制的其他部分处于相对的自由中,处于这个势态的破缺中。

因此,当两个实体之间不是绝对悬殊时,尽管优势一方作为规定性势态,但是并不意味对方结构中的所有成分都是可以被规定性势态全部、彻底控制的,并不是对方结构中的每一个点位都弱于规定性势态,只要双方势态的差别没有达到无限大,就不能保证规定性势态可以对势态下的实体实现完全、彻底的规定和限制,在局部的点位和区域中,双方势态的比较可能出现被势态实体在某些局部强于规定性势态的情形,规定性的势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和破缺,存在着例外之处。

“缺陷”是势态的一个普遍性质。

显然,缺陷性是对规定性的局部否定,势态的缺陷就是势态的不完善之处,就是势态所不能影响、不能彻底规定、不能彻底覆盖、不能完全到达的地方,是另一种势态可以发挥影响的范围。所以,不同的势态可以通过缺陷相互联系,这个势态的缺陷是通向另外一个势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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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9-30 14:13:24
9.2.7 势态的分叉

势态的破缺就是这个势态通向另一层次、另一种势态的缺口和途径。因此,如果一个物质实体的一部分处于一种势态的限制之中,而这个实体的另一些部分却处在这个势态的破缺中,处在另一个势态之下,这就是说,同一个实体处在不同势态的共同作用之中。

如果说物质实体的元间形式源于环境势态的塑造,是对环境势态的互补,一种物质实体实际上同时处于世界上所有势态的共同作用中,那么,至少有一组与自己关系更密切的主要势态在同时决定着自己的状态和形式,作为主要势态作用的现象,与这些主要的势态互补,可能同时具有这几种势态的元间形式。

据此,同一类物质,由于它们的主要部分处于同一个势态之下,生成了相同的元间形式,但是,它们的次要部分却因分别和偶然选择的不同势态破缺而处于不同的另外的势态中,面临着不同的规定,形成了不同的元间形式。因此,同一类物质的主要特征相同,其他特征可能是不同的,如果将来的发展恰恰基于这些不同的特征,那么同一物种或同一势态就发生了分叉,就会沿不同的方向分化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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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0-9 10:22:13
9.2.8 规定性的程度

在实体的比较中,更强的一方被作为更弱一方的势态,更强的一方被作为具有规定性的势态,这意味着,势态和规定性势态都只是实体间相互作用程度的表征。事实上,实体间相互作用并不总是处在绝对悬殊的极端状态,而是处在两个极端之间的具体位置,所以,势态的规定性不都是绝对的,而是有程度可言。

势态规定性的程度取决于实体之间对比的悬殊程度,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差别。

两个实体之间的比较大致可能出现以下两种主要的差别形式:

一是“强度”之间的差别。

实体之间的比较实际上也是对于对方的限制,用自己素材之间的关联程度去抵抗对方素材之间形成的关联程度,只有自己的强度超过对方时,才可能限制对方,才可能成为规定性的势态,只有自己结构的强度在每一点上都超过对方,才能彻底制约对方,否则就会留下一个个破缺。

二是“密度”之间的差别。

由于实体都是不是抽象的“质点”,都有具体的元间形式,同一个规定性对于不同的被规定者就会出现不同程度和样式的“密度”差,就像一张渔网对不同大小的鱼虾有着不同的限制程度。同一个限制条件对不同的被限制者有不同的规定程度和非限制程度。

因此,势态的规定性和缺陷性都只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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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0-26 10:30:25
9.2.9 势态就是规律

势态以其驱动性和限制性规定了势态之下的实体和事物运动发展的走向和趋势。

同样的势态下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就是规律性。

比如,形式逻辑中的三段式推理:

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  苏格拉底会死。

实际上,大前提和小前提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势态,作为处于这两个层次势态之下的实体苏格拉底被两种势态所规定,被限制在势态规定的范围之下。

势态的强制性有肯定性和否定性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形,在这两个极端情形的边界之内,势态的强制作用有程度上的和分布形式上的区别。

势态分布形式上的差别为势态内实体和事物的活动留下了选择的余地,使得大体同一的势态之下有出现类似但不完全等同的多样性的可能,这也是规律性。

总之,势态对于被势态者作用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双方元间的比较,取决于双方的元间差,这样,就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势态,如果我们说势态就是规律,那么,规律也就只能是相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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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silei1029 发表于 2011-10-26 19: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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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silei1029 发表于 2011-10-26 1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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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0-28 14:46:55
万分感谢!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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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4 10:20:00
9.3 规律的性质

9.3.1 规律是世界自己的

自然规律是由具体势态形成的规定性、约束性、驱动性条件,这些条件制约、推动着被势态者发展的进程。

势态既然是时间性的,是积累起来的,就不会是世界之外的抽象力量,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世界自己的内容。

世界以具体的方式自己建造自己,自己规定自己。

任何一个存在者都是这个世界规定性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被规定者,是这个世界规定性所产生的结果。

一部分世界的内容规定着另一部分世界的内容,被规定者反过来又重新规定着规定者。

因此,作为这个世界中的一种存在者,规律也是自己生成、发育、变化、积累的结果,规律本身不断地处于生成、发育、积累和变化之中。因此,规律不会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是一套已经编排好了的程序和指令,以形而上的方式,以绝对精神的方式,从世界的开端的那一刻就颁布给了我们,从此,世界的演化都是这套程序的合理展开和物化。

规律首先是具体的存在者,是存在者自己规定自己,是世界自己为自己生成的规则,所以才能被称之为“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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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18 11:57:36
9.3.2 最一般的规律

起点的势态是最早的、最一般的势态,也就是最一般的规律,同时也是世界本身在起点时的实际状态。世界的全部历史和内容都是这个基本势态自己演化、发展的历史和内容。所有的发展和变化都发生在这个基本势态的范围和规定之下。

有什么理由使得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呢?

这是出于势态的条件性。不论势态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是限制还是驱动,归根结底都是条件。

在世界的起始阶段,这个条件是单纯的,除了差别和差别者之外,任何具体的内容和差别形式都还没有出现。既没有限制也没有驱动,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因此,也就是无限的肯定和无限的否定。势态还处于没有分化的极限阶段。

差别形式的分化和产生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在这唯一的条件上形成,这个条件是所有新生成的差别者和差别形式的依据与素材,所有的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以差别和差别者对立统一作为素材和形式依据。所以,差别和差别者对立统一的原则是最普遍的原则和规律。

比如,在沙漠上建房子,只有砂子这一种建筑材料,所有的房子都是砂子作的。因此,砂子就是最普遍的。

在这个模型里,建筑者、建筑工具和建筑思想都是从沙漠外进入的。因此砂子只是对于建筑物才是普遍的,对其他不是用砂子做的东西来说就不是普遍的。对世界来说,没有什么外来东西能够“进入”。元子作为差别和差别者的直接同一和分化体所形成的差别与差别者的对立统一就是初始时的“砂子”,一切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是这种最基本“砂粒”拼装、组合、堆积的结果。元子的性质就是当时世界的唯一性质,这个性质被继承、扩散、演变为整个世界所有实体和存在者的性质,成为最一般的原则和规律。

也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贯穿世界全部发展过程的一般原则和规律,这个世界才会是一个统一的世界。

在定义域里,最基础的势态也就是最一般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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