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gic/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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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转]逻辑起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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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华 发表于 2014-1-23 09:06:29
11.2.2 元间要素和元间关系
初始的两个比较者都是从感觉器官送来的、被记忆在存储器官中的元间实体。
相对于外在的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实体来说,这是抽象的元间实体,相对于接近于元间抽象极限的元间实体来说,这又属于具体的元间实体,或说是具有具体内容和形式的元间实体。
所谓具有具体的元间内容,是指这个元间实体由具体的元间要素和具体的要素关系构成,是元间要素以一定的元间关系构成基本的元间团粒,不同的元间团粒又再次作为元间要素,以另一层次的元间关系凝结成新层次的元间团粒或实体,具体的元间实体就是这样层层嵌套的复杂实体。
这样两个比较者所发生的比较,实际上可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双方元间团粒的比较;
一是,元间团粒之间的元间关系的比较。
如果两者都是复杂的具体元间实体,两者的比较将产生不同层次的差值和不同层次的共值。
共值和差值都有两种:
一是,共同的元间要素和不同的元间要素;
一是,共同的元间关系和不同的元间关系。
对于另一层次来说,元间关系也是元间要素,或称“关系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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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华 发表于 2014-2-4 09:55:23
11.2.3 本底元间的固执
元间转移过程是双方各自物质结构之间的比较和较量,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最终影响和后果才是实现了的元间转移。这样,理论上,作为元间接受方的乙方不可能原原本本地接受甲方的全部元间,所得到的结果是双方较量后产生的综合结果,是双方元间混合形成的新势态、新元间。
对于乙方来说,它自己没有办法直接区分哪些是甲方的元间,哪些是自己的元间,这是同一个物理事件,是无法区分的同一个元间。感觉器官实现的元间转移都是被感觉器官自己的本底元间的“固执”所干扰了的元间副本,加进了本底元间自己立场上的“理解”,是一个变了形的新元间。这个新元间同对象元间并不完全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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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华 发表于 2014-4-15 14:04:26
11.2.4作为存在者的感觉
当观察者还没有与对象发生相互作用时,或者说当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还没有引起双方的反应和改变时,双方还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对象,对象关系还没有建立。就是说,相对于对方,两者都不在其所在,双方都不可能知道对方的本征元间,甚至不知道对方是否存在,这时要说对象是否“存在”仅仅是一个信念和假设。存在关系只有在双方相互作用实现之时才在其所在,才有条件知道有一个对象存在,进而才可能知道对象的是其所是,对象才开始变得有意义。因此,只有通过感觉才能建立对象,对象才因此而成为相对于观察者的存在者。在此条件下,可以有这样一个命题:感觉就是存在。
不仅如此,既然元间转移是相互作用过程,是作用双方都必然发生改变的过程,元间接受者的本底结构对于元间发出者的改变就不是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因素。当双方的能级水平相接近时,感觉者的本底结构就可以改变被感觉对象的结构。就像试图用自己的触觉去感受一个肥皂泡的表面温度一样,感觉过程会直接改变对象的性质。这时,肥皂泡对于眼睛和对于手指是不同的存在者。对象的是其所是取决于观察者的观察行为,这就意味着对象的存在方式取决于观察者的观察行为。在此条件下,“感觉就是存在”。
对象旧的性质和元间在观察中被影响、被破坏,新的性质在观察过程中产生,观察者和被观察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元间体系。这个新实体是由感觉过程才产生的,既不是对象本身,也不是观察者本身,而是一个作为第三方的新的实体。在此条件下,“感觉就是存在”。
“感觉就是存在”这个命题仅在上述三种条件下有意义,仅适合于表述正在发生之中的感觉过程,表述感觉本身作为存在者的过程。
可以与贝克莱的名言“存在即是被感知”(to be is to be perceived)作一个比较。由于being这个词的很复杂,仅把它翻译成“是”并不完整妥帖。下面的比较仅在现代汉语“是”的意义上进行,所以,只能是一种近似的比较。
这种意义上的“是”主要有两层意义:
1、种属关系。表示“是”的前件具备其后件的属性;
2、同一关系。表示“是”的前件和其后件的概念相同。
可从这两个角度分别比较“感觉就是存在”和“存在即是被感知”这两个句子。
从种属关系的角度看,前者中,感觉具有存在的属性,感觉是一种存在,存在是全集,感觉是存在的子集;后者中,存在具有被感知的属性,存在是一种被感知,“被感知”是全集,存在是被感知的子集。两个句子的意思正相反。显然,没有太多的理由相信“被感知”是全集、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普遍性,因为可问:感知者又被谁感知?
从同一关系的角度看,由于同一关系是可逆的,对等的,两个句子可以分别被改写为“存在就是感觉”、“被感知既是存在”,这样除了后者的主词为被动语态之外,这两个句子几乎等价,几乎是同一个句子。
由于“是”的多义性,两种角度的比较得到了不同的结果,显然,无法通过“是”的比较得到两个句子之间的准确关系。看来,只有从作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角度才可能理清楚“是”关系的意义,才能理清楚感觉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理清楚这两个句子之间的差别以及差别形式。
感觉是感觉者参与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两个作用者与作用产生的结果这三者都作为元间实体成为存在者,就如同说:“我觉的很热”一样,感觉器官是一种存在者,环境温度是一种存在者,热的感受本身又是一种存在者。
任何存在者都是其他存在者存在的条件,都会影响到其他存在者的存在,感觉和被感知作为存在者也同样具有这个性质。只不过它的作用形式和作用程度比较特殊罢了。所以,在某种条件下,特别是在能级水平相当的特殊条件下,一些作用者的存在取决感觉过程,某些新的产物的产生取决于感觉过程,取决于被感知。如果说贝克莱大主教的“存在既是被感知”这句名言有其合理性的话,也仅在这些特殊情形下才有意义,或者说,在前述三种“感觉就是存在”的情形中存在即是被感知,这时,这两个句子所表达的才是同一个意思。然而,这里的所谓存在只是一部分存在者的存在,不可能是全部存在者的存在。感觉只是普遍相互作用中的极为特殊的一种,感觉只能影响和决定一部分存在者的存在。“存在即是被感知”只在一个极为有限的定义域中有效,这两个命题只在有限的定义域里才会重合,两个句子里的“存在”一词并不总是具备这位主教所希望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普遍性。
至此,我们讨论了限制感觉器官通过间接作用实现元间转移的四个因素:
1、感觉窗口的有限性;
2、感觉器官本底元间的“固执”;
3、感觉过程对于对象元间的改变,即感觉器官的感觉能力本身作为一个作用者对于被感觉对象的影响。
4、间接作用过程中的对象对于周围势态的调制能力;被调制物携带对象元间的能力;感觉器官从这种调制形式中解调、下载元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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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5-13 12:34:35
  网上下载的《逻辑起源》只是一个征求意见本,或者说是一部手稿。历尽艰辛,《逻辑起源》一书已经出版,正式版几经校对和调整,比起网络版相对完善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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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3-17 15:57:10
第十一章 感觉与记忆

11.3 感觉素材的记忆与抽象
    11.3.1 感觉的目的
通过间接相互作用,感觉器官获得的仅仅是对象对于势态中其他物质过程调制和影响产生的间接产物,得到的是这种间接物对于自己的影响。显然,感觉器官的兴趣不是获得这种间接物本身,而是要从这种作为媒体的间接物中分离和抽象出这其中携带着的对象本身的元间,把对象调制其中的元间分量重新解调出来,还原出这个对象自己的元间。
感觉器官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剥离对象的物质成分,从对象或者对象的间接影响中分离出其中携带着的关于对象的元间,抽象出关于对象的“纯元间”。
11.3.2 从感觉到记忆
感觉器官所面对的对象大多都是运动和变化着的时间过程,感觉器官自己则是相对固定的实体,或者说是一种与对象之间时间尺度相差较大的物质实体。不变的实体面对变化着的对象,感觉器官必须也是时间性的。通常,感觉器官用“分时制”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感觉器官每过一个时间间隔对对象取样一次,把每次取样得来的元间存储起来,再将已经存储了的元件片段的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与对象运动情形基本相似的运动变化着的相对完整的元间过程。
这就产生了一个需求,感觉器官在完成一次取样之后,必须把得到的元间实体转移出去,把这个元间存储在另一个地方,以便腾出位置进行下一次取样。用来存储元间实体的装置就是记忆器官。
对象的元间通过感觉器官的作用,已经从对象的物质性中解调与下载,已经成为了片段的、近似的、抽象的元间,所以,从感觉器官转移到记忆器官的元间已经开始脱离对象原有的具体物质载体,成为抽象的元间。
只有脱离了感觉器官,进入记忆器官之后,从对象到认识主体的元间转移才算实现,因为只有离开了感觉器官之后,转移来的新的元间实体才脱离了与对象自身过程的联系,成为认识主体中相对独立的内容。
11.3.3 三种记忆形式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涉及了三种记忆形式。
一是一般记忆形式。
个体形成的过程本身就是对于生成自己的势态的记忆,是个体在脱离生成自己的原来势态之后还能在一段时间里继续保持着在生成自己的那个势态中时的元间特征。这是最一般意义上的“记忆”,这种记忆依靠组成个体的要素之间关系的确定性程度以及这种确定性程度与新势态之间的契合程度来维持。记忆的形成和维持也取决于这两方面的因素,个体本身对自己的状态没有自觉,也没有限制。
二是生命自我的记忆形式。
基础生命体在上述一般记忆形式之上增加了新的限制性条件,把生成自己的初始元间的势态永远带在身边,用自身互补的方式,自己为自己提供了记忆自己的模板。一方面,只有与自己契合的素材才会被选择,选出的素材都是和自己一模一样的相同物质;另一方面,由于自己就是自己的势态,这些素材的排列也和自己一模一样,生成自己的初始元间的势态就成了自我本身,从而以复制自己的方式实现了对自己的记忆。这是生命体的“记忆”。
三是抽象记忆形式
以上两种记忆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特定的物质素材记忆特定的元间内容,更换物质素材的种类和排列顺序就不可避免地使元间内容发生变化,因而都是具体的元间形式。
感觉器官用分离和抽象方法得到的元间是抽象元间,是纯元间。所谓抽象并不是指元间内容的抽象,而是指元间形式的抽象。只有当感觉器官所获得的元间被转移到记忆器官之后,这个元间才得以最终脱离了与对象的相互作用,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才最终使得元间内容不再依附于特定的物质载体,物质载体的性质不再对元间的内容构成限制,使得纯粹的元间实体成为可能。
总之,所谓记忆就是相对凝结,物质的相对凝结形成物质实体,元间的相对凝结就是元间实体的形成,抽象的元间实体以记忆的方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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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5-11 08:40:32
作者尽可能做到严谨、严肃,同时力图兼顾书的可读性,可是毕竟有些许专业味,读者可能会少,另外,因为一些观点超出了哲学教科书的规范,可能有些“外道”,一时也不容易被更专业的哲学工作者首肯。但是,希望各位老师、同学可以用更宽容的态度来批评和欣赏这些工作,但愿您也能觉得这还算是值得一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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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5-13 10:27:00
所有的存在者都处于相互作用之中,使得它们都互相天然地“知道”其他作用者的存在,其中任意一个作用者发生一个事件时,相互作用就会把这个事件传播到每一个其他作用者,作用者接受和响应这种传播作用的过程就是最广义的和最一般的“感觉”,或称为“泛感觉”
相互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使得作用者天然地“知道”任何一个其他作用者行为和状况的“权利”变成了一种“承诺”,只要时间足够长,作用者终究会得到这些信息;又由于相互作用传播的间接性和作用者分布的不均匀性的发展,一个事件作为一种势态或实体,在传递过程中会发生变异,还可能会被灭失,这样,作用者的“知情权”实际上已经变得很不可靠了,已经变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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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5-23 08:59:49
黑格尔有自己的依据,并不完全都是猜想。比如他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里举了一个身干粗壮、枝繁叶茂的橡树和一粒橡实的例子。

    橡实的硬壳里装着“绝对理念”。绝对理念是一套事先编排好的关于世界全部内容的“程序”。绝对理念的演化只在硬壳里进行。一棵橡树的发展就是这套程序从硬壳转移出来,注入到世界里,展开、物化、回归的过程。这个模型有相当的合理性。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橡树是一个生命体,一个生命过程就是一套遗传基因展开、物化的过程。但是,在没有弄清楚DNA生成的机理之前,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遗传基因看作是绝对精神这并不奇怪,“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只是很直观的规则,完全可以相信,植物种籽里已经包含有这个植物全部生活史的程序,这个植物的生活史就是这套程序展开、物化的现象和结果。要紧的是黑格尔把生命现象中的这种机制推广到了整个世界,猜想绝对精神就是整个世界发生、发育的“遗传基因”,是世界的程序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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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南北之人 发表于 2015-7-4 00:39:10
Logic from Lo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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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心永驻思华年 发表于 2015-7-19 20:46:15
不错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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