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一般以客观题来考查,注意以下考点:
1.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哪些情况不予批准。
3.外资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6.外资企业设立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申报备案。
7.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8.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9.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