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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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与资本家的故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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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10-12-24 16:17:3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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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在山里捡到一块价值一百万的天然钻石。本来我要用一百万元来支配相当于一百万的劳动,但现在我用捡到的这块钻石就可以支配相当于一百万的劳动了。这是不是盗窃了别人的劳动呢?

本来我并没有花那么大的劳动就生产出来了某一产品,但是在与别人交换的时候,我却获得超过了我的劳动的劳动(我的价格高于我的成本)。这样我是不是也盗窃了别人的劳动呢?

资本家所以可以发财,就是因为他合法盗窃了别人的劳动。


rr3068说:

注意,我说的是合法的盗窃,而不是说他们的罪的问题。社会上不认为是盗窃不等于其本质就不是盗窃。
本来他可以按照成本卖出的,而他却弄了一个高高的价格,这本身不是说明问题吗?多出来的从哪里来的呢?假设别人付出的货币是实实在在的劳动(或者说是按照成本价获得,假设有这么个“傻人”)获得的。

我说:

本来他可以按照成本卖出的,而他却弄了一个高高的价格,这本身不是说明问题吗?多出来的从哪里来的呢?假设别人付出的货币是实实在在的劳动(或者说是按照成本价获得,假设有这么个“傻人”)获得的。

rr3068说: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货币即价格是“作为社会劳动的化身而存在”。[第26卷(Ⅲ),第140页]“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第23卷,第353页]因此,货币(价格)从来就不是根据你自己或别人的所谓“实实在在的劳动”(成本)确定的。只是在“假定”“活劳动等于社会必要劳动”的情况下,才可以用所谓“实实在在的劳动”(成本)来确定价格(价值)。但是,这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社会,即物物交换的时代。

rr3068说:

当然,只要你不亏本,或者认为自己不要赚足,你可以这样做,这是你的权利。

我说:

所以,假如有一个傻子,他卖的东西都是如此的不含水分的,而他购买的东西都是含水分的,那么他的劳动不是被盗窃了吗?所以他也必须有水分,以便盗窃别人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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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家 社会必要劳动 实实在在 物物交换 个别价值 故事 资本家 钻石

回帖推荐

rr3068 发表于2楼  查看完整内容

应当说,在你所举的二个例子中,都没有盗窃别人的劳动。 他所得到的好处,是根据市场规则获得的,是正当的。

沙发
rr3068 发表于 2010-12-24 16: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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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eric-leeeepf 发表于 2010-12-24 16:57:53
楼主这是什么意思,不成立啊

板凳
mkszyz 发表于 2010-12-24 22:05:40
rr3068 发表于 2010-12-24 16:48
应当说,在你所举的二个例子中,都没有盗窃别人的劳动。
他所得到的好处,是根据市场规则获得的,是正当的。
他根本没有付出过什么劳动,却得到许多。这不是盗窃吗?

报纸
rr3068 发表于 2010-12-25 10:01:5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地板
ahray 发表于 2010-12-25 10:34:17
这和所谓的水和钻石悖论差不多,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解释不过去。
别说你捡到或者偷了一块钻石,就是你正当生产一块钻石。你用钻石交易所获得的财富远超过你所投入的成本。
比如,生产一块钻石需要1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一块面包也是1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结果是1块钻石可以交换100个面包。但是价值在马克思那里看是一样的。这也是怨不得资本家,因为不是所有的资本家都生产钻石,LZ哪天运气好,发现了一块金矿,你也可以自己做资本家去。

问题是保证对暴利产业合理征税,实现再分配。

7
mkszyz 发表于 2010-12-25 10:41:10
rr3068 发表于 2010-12-25 10:01
4# mkszyz

       根据法律,“盗窃”是对“有主物”施行的一种行为。在你的第一个例子中,钻石是“在山里捡到”的,它属于“无主物”,因而不适用“盗窃”的罪名。在“罗马法”这样的物权法中,无主物谁先占有,就归谁所有,不管这个无主物是贝壳,还是“天然钻石”。
       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不同的产品只是物质的不同存在形式。物质不同的存在形式对人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在商品社会,社会是根据产品的“形式赋予它们以交换价值”,[46卷(上),第182页]而不是看它有没有包含自己的或者别人的“劳动”。价值完全是由社会“规定”的。[第20卷,第334页]“不具有任何价值的商品,最初是由于可交换性而得到价值的”。[第44卷,第119页]“可交换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以及是否短缺。由于社会对每一种产品的需要在一定时期是一定的(它只是在有限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在统计上可以忽略不计),同时又实行同质同价,因而每件产品的价值(价格)是随该产品产量的增加而下降。这就是所谓的边际现象。
       在你的第二个例子中,产品能够交换,说明它符合社会需要。其价格取决于社会需要的比例量/产品量。你能够卖个好价钱,说明它还比较短缺。至于你为生产这个产品付出了多少劳动,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你能够盈利,那就继续生产,不能盈利,那就转产。从社会的角度看,让你盈利,是对你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鼓励,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号召。这里与“盗窃”的罪名根本沾不上任何的边!说其是“剥削”,更是无稽之谈!
注意,我说的是合法的盗窃,而不是说他们的罪的问题。社会上不认为是盗窃不等于其本质就不是盗窃。
本来他可以按照成本卖出的,而他却弄了一个高高的价格,这本身不是说明问题吗?多出来的从哪里来的呢?假设别人付出的货币是实实在在的劳动(或者说是按照成本价获得,假设有这么个“傻人”)获得的。

8
mkszyz 发表于 2010-12-25 10:46:03
ahray 发表于 2010-12-25 10:34
这和所谓的水和钻石悖论差不多,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解释不过去。
别说你捡到或者偷了一块钻石,就是你正当生产一块钻石。你用钻石交易所获得的财富远超过你所投入的成本。
比如,生产一块钻石需要1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一块面包也是1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结果是1块钻石可以交换100个面包。但是价值在马克思那里看是一样的。这也是怨不得资本家,因为不是所有的资本家都生产钻石,LZ哪天运气好,发现了一块金矿,你也可以自己做资本家去。

问题是保证对暴利产业合理征税,实现再分配。
本来他可以按照成本卖出的,而他却弄了一个高高的价格,这本身不是说明问题吗?多出来的从哪里来的呢?假设别人付出的货币是实实在在的劳动(或者说是按照成本价获得,假设有这么个“傻人”)获得的。

9
rr3068 发表于 2010-12-25 1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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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kszyz 发表于 2010-12-25 11:07:55
rr3068 发表于 2010-12-25 11:02
7# mkszyz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货币即价格是“作为社会劳动的化身而存在”。[第26卷(Ⅲ),第140页]“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第23卷,第353页]因此,货币(价格)从来就不是根据你自己或别人的所谓“实实在在的劳动”(成本)确定的。只是在“假定”“活劳动等于社会必要劳动”的情况下,才可以用所谓“实实在在的劳动”(成本)来确定价格(价值)。但是,这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社会,即物物交换的时代。
我知道的你的说法,但你要注意的是,人是可以自己定一个比社会上价格更更高或低的价格的。不是非要与社会的价格一样的。这个也得承认的。至少在更低的价格上你更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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