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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4-07-12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吉林医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医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由吉林医药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医学影像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食品卫生与营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应用心理学(医学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药学(临床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市场营销(医药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专科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课均为英语。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显不适宜从事医学相关专业工作,身体缺陷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不符合医学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或有明显不适宜从事医学相关专业工作,身体缺陷而被误录的考生,我校将保留退档权利。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2、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严格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⑴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录取未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⑵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⑶同等条件下,按考生所报专业参考外语及综合分数,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无分数极差限定。     5、享受增加分数和降分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以享受照顾的成绩排序录取。     6、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看待无差别。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为:(1)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 1合格;(2)进档后排序规则: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mpc.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邮编:132013)     联系电话:0432-64560120 0432-64681671(传真)     联系人:鲍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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