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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摘 要]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近年来,食品安全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归属成了一个难题。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在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上,仅仅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独立承担这个责任似乎不合情理,我认为我们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的执法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需要从法律规制方向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食品安全问题 民生 责任承担 惩罚机制 法律规制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然而,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瘦肉精、牛肉膏、苏丹红、毒大米、毒馒头、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食品安全问题无不让人民群众感到恐惧,甚至到了谈“食”色变的地步。那么,如此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产生的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谁又能够承担得起这样沉重的责任呢?
无可否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在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上,仅仅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独立承担这个责任似乎不合情理,我认为我们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的执法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将就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进行讨论。
首先,法律规制应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负的领导、协调责任。
食品安全是一个整体的战略体系,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多方协调配合,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战略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战略体系的建立,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严格的监控管理系统为手段,以安全食品生产技术为基础,而这些都需要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实施。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1)统一领导协调,落实责任职能。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是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构筑屏障。这就需要各级政府负起领导和协调的职能,让各部门各司其职,使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有秩序的进行。2011年,天津市河东区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与各街道、职能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街道、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内容,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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