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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问题浅析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抵押权问题浅析 _法律专业论文

抵押权问题浅析

[摘要]: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而终于奠定了今天的“担保之王”的地位。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抵押权制度也在不断遭受社会实践的挑战,如何使传统的抵押权制度适应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围绕抵押权的价值目标而进行相应设计。
[关键词]抵押权 价值目标 实践发展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的担保中一项重要权利,由于其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安全性较高,又不影响抵押物的使用权益,因此,在实践中广泛使用。在此,笔者就抵押权的产生与发展、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的价值目标、抵押权的实践发展四个方面进行一些浅析。
一、抵押权的产生与发展
早在古罗马时期,即产生了抵押权制度的萌芽。古罗马时期的抵押权,开始于农民与地主间的约定。其后,通过两位大法官的“萨尔维亚努姆令状”和“塞尔维亚那诉”以及后来的“准塞尔维亚诉”,[]才使得这种约定的抵押权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抵押权也因此通行全国,与质权并存于罗马。但由于罗马当时没有抵押权登记制度,因此抵押权制度虽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周备,但第三人却易受伤害,特别是动产,极易隐藏,转移,毁弃或与其他发生混同。因此,抵押权在古罗马法中由于欠缺公示公信制度的保护而没有得到有效的利中的抵押权制度则较好的克服了这一缺陷,抵押权以在法院或市参事会进行一定的要式行为来代替占有转移,同时排除动产抵押,仅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使一些不便转移的动产适用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制度的成熟与稳定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抵押权制度 ,注重借鉴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经验,在赋予当事人之间通过抵押设立担保的自由,明确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注重加大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包括承认登记的公示效力,坚持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坚持抵押权的从属性等等。抵押权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担保制度而脱离了古代法中的混沌紊乱的状态,形成了严密的权利体系和完备的结构框架。这一时期的抵押权制度以德,法两国为典型。其后的各国的抵押权制度都表现为在这两国基础上的继受。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与复杂,这种传统的抵押权体系也正遭受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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