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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再低价(硕士论文系列):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机制探析(05)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会计信息提供者拥有充分的信息资源,处于信息占有优势的地位。会计信息
使用者缺少的是信息资源,他需要从会计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资源中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处于信息占有的劣势地位。而会计信息提供者可能会隐藏
真实的会计信息以谋取更多的利益。独立审计的安排就是在于使这种冲突达成均
衡。
现实中,审计人员被期望作为信息风险减少者和保险人的双重身份出现。一
方面,审计人员被雇佣来对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达进行确认和揭弊查错,以减少财
务报表隐含的错误和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另一方面,委托人和代理人通过审计费
用的支付,将风险转嫁给审计人员。如果审计人员失职而没有察觉人为舞弊,法
院会判决审计人员提供赔偿,从而实现了风险分担。
西方国家首先将代理理论运用到了审计领域的研究。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
所有者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把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前者为委托人,后者为代理人。
前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师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经营者履行经济
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双方形成审计委托代理
关系。又因审计师与经营者都是同一委托主体——公司股东的代理人,二者不存
在任何利益关系,审计人员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
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更严格来说,
委托人和代理人形成了一种隐性审计契约关系。
但是,随着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股权分散化和流动性的增强,上述正常
审计契约关系被破坏。经营者掌握着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股东大会往
往形同虚设。经营者既是被审计者——被监督者,又是审计委托人——监督委托
人,决定着审计师的聘用、收费等事项。这种“以经营者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
构模式,使经营者变成实质上的审计委托人,审计师接受经营者的委托对经营者
进行审计。
当审计师与经营者关系被扭曲时,审计师可能完全没有或没有完全遵守《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致不能发现重大错报或遗漏。也可能对发现的重大错
报不予披露,甚至为了一己之私,和管理当局合谋舞弊,审计独立性遭到重大破
坏。因此,在中国现阶段的特殊背景下,提出招投标模式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选择机制,从源头上对审计独立性进行控制是有现实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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