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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相对于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的传统经济形态即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技术作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推动力的经济形态。由此可以决定,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和助燃剂。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成为当今世界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发展很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建立完善,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问题,这将决定着我们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度、广度和进程。我们必须要正视这一法律保护问题,不断取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更大胜利,逐步缩小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差距。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介绍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学、艺术领域基于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却又屡禁不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必须要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更好的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二、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说明,而且明确地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这些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几十年间,经过巨大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了《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与经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
三、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如果将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那么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已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经过17~19三个世纪的漫长发展,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体系——专利、版权和商标制度已基本成形成。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对内,通过实施《拜一杜法》、《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等法案,重新界定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政策,推进政府部门、国家实验室和大学普遍建立知识产权许可和管理机构,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发高新技术,大力扶植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激励了技术创新与进步,促进了技术的转移与扩散,加快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了国家核心竞争力。
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 除了美国和日本外,目前俄罗斯、乌兰克、韩国和印度等国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可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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