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我国P2P网贷平台运作模式及法律评析

发布时间:2015-09-1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发展,早在2005年,英国就率先成立了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平台“ZOPA”。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2007年,“Lengding Club”成立。与此同时,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发展,先后成立了“拍拍贷、红岭创投、宜信、陆金所”等知名P2P网络借贷平台。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这些平台也逐渐发生变化,从单纯的纯平台模式,衍生发展出债权转让模式和保本模式等多种异化模式。下面我们就这三种目前较为常见的模式来进行一下法律评析。   (一)纯平台模式   纯平台模式在我国的典型代表是拍拍贷。拍拍贷沿袭了英美传统的纯中介模式,平台独立于借贷双方,不直接参加借贷活动。拍拍贷采用了出借人自担风险的风控模式,借款方把借款信息发布在平台上,供投资者浏览,投资者再对其资信进行审核之后,对自信达标的借款人提供信用贷款,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选择负责,P2P平台仅仅在用户注册时对其身份的真实性做形式审查。因此,拍拍的的模式不太适用于大宗借款。在收益来源方面,拍拍贷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每笔借款成功后收取的服务费,大致为借款金额的2%-4%,此外还包含了部分充值手续费和提现手续费。   这一模式是最传统也是最原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的P2P网贷平台往往称自己仅仅起最单纯的中介作用,并不参与到借贷双方之中,似乎是最安全可靠的P2P网贷平台存在模式,但是在实践经营中,这种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而且这种法律风险也是整个P2P网贷行业最为普片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纯平台模式下,投资者往往在平台注册以后就将资金先行汇入P2P网贷平台的账户之中,这一行为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知道,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原则,那么投资者将钱汇入网贷平台的方式是否已经转移了其货币的所有权?应经在投资者与网贷平台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了呢?如果这种观点成立,显然是满足了非法集资中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特点。   其次,现在越来越多的平台为简化交易结构,将贷款项目做成固定收益率的理财产品进行出售,在这种情况下,谁能保证P2P网贷平台不会先行出售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再去寻求借款人呢?如果这一点被证实,那么就有非法集资之嫌。   最后,纯粹的线上交易模式,借贷双方利率也根据市场竞价自由决定,是否会涉嫌高利贷,利率过高该如何控制等问题不断突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目前的P2P借贷平台的现行利率来看,部分已达到20%的高息,说不涉及高利贷的风险难免让人质疑。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装让模式在我国的典型代表就是宜信。宜信的老总唐宁先是以其自有资产放贷给借款人,从借贷人那里获得债权,再将这些债权按期限和大小进行拆分、打包,最后组合成固定收益、固定份额的理财产品,向社会大众出售。这种模式是创新还是非法集资,目前众说纷纭。   1.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债权转让是宜信的一个创新,唐宁先以个人资产的放贷再融资的方式,首先,宜信模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简单的说它违法似乎不合情理。其次,唐宁先以自有资产发放资金,再募集资金,这种模式下的宜信已经不再独立于借贷双方,而是自身也在从事借贷活动。贷款资金巨大我们很难排除其有先融资再放贷的可能。最后,债权转让模式的拆分打包极易形成集资池,构成非法集资。   2.债权转让与资产证�换�。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那些现有的、流动性不强的但在未来有稳定变现能力的现金流加以标准化,以证券化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出售。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通过拆分打包的形式制定出固定收益产品,这一模式与资产证�换�极其相似。我们知道,债权作为一种具有变现能力的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是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所以退一步讲,即使债权转让模式不受法律约束,也应受银监会的强力监管。   (三)保本模式   保本模式,顾名思义即向投资者承诺预期收益,保证投资者只赚不赔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消除投资者的对P2P网贷投资方式的不信任,通过给与多方面的保证来鼓励投资者投资。保本模式的具体模式种类繁多,本文主要就目前最重要的三类――平台保证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风险备用金模式加以评析。   1.平台保证模式。平台保证模式目前已被银监会严令禁止,其是否违法暂且不说,但其确实与P2P网贷平台成立的初衷相违背。P2P网贷平台出现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中小企业借款难,不仅难以从银行获得借款,即使从银行获得借款,其利息也十分高昂,因此本着金融普惠的思想P2P借贷应运而生,但是如果平台对投资者提供保证,在借款人逾期不换款时先行兑付,这势必会加大平台的责任和负担,平台为转嫁负担必定会提高贷款利率,这样想要达到金融普惠的思想显得不大可能。其次,平台自保也容易造成刚性兑换付。一旦出现较大的逾期借款,投资者纷纷要平台还款,不仅会造成平台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及时兑付最终倒闭的风险,这种向社会不特定大众承诺回报的方式也像极了非法集资。   2.第三方担保模式。这类担保模式目前虽然没有受到严令禁止,但是却有10倍融资性担保的杠杆率的限制。目前我国大多出的担保公司受利益所驱,其融资担保的杠杆率往往高于10倍,更有甚着能达到20倍以上,远远高出了法律的规定,也超过了担保公司自身所能偿还能力,形成了大量担保公司倒闭的现状。   3.风险备用金模式。这种模式是从平台的每笔借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备用金,若发生到期不还款现象时,就用该笔资金先行偿还的模式,这种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P2P网贷平台的青睐,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在这类模式中,风险备用金难以与平台自有资金分离开来,不仅容易形成资金池,还容易出现资金的随意挪用;其次,风险备用金数额偏小,能覆盖小额借款逾期现象,但是,一旦遇到大单违约,往往只能覆盖部分损失。
经管之家“学道会”小程序
  • 扫码加入“考研学习笔记群”
推荐阅读
经济学相关文章
标签云
经管之家精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