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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书_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书_硕士论文 [提要]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引发了公民强烈的财产权利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应完善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期公民这一重要宪法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保护 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私有财产状况的诸多变化,引发了公民强烈的财产权利要求,公民希冀国家对私有财产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1]。正确认识私有财产的性质,确立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完善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题中应有之义,一也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取得的进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出台,将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逐步提高。与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相适应,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大大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第13条的修改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私有财产权全面、充分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第1l条第2款的修改,从过去单纯强调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发展为今天“鼓励”、“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这表明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政策导向有了重大转变。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逐渐拓宽。1954年宪法仅仅规定要对合作社、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给予保护。1978年宪法更是将私有财产受保护的范围缩小至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将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划定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2004年宪法修正案顺应历史潮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取消了对私有财产的限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对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而是采用概括式,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三)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目前,不仅宪法逐步提高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而且以宪法为依据修改和制定的相关法律也加大了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旧合同法在主体上多是规定企业、法人相比,新合同法的主体还包括了自然人,私人作为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始登堂入室,参与一切经济活动。这就加大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提供了最为直接有力的法律保障[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更为全面、详细,确立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物权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中的诸多制度,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范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在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存在误区。长期以来,由于受公大于私、大公无私、先公后私等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偏差,这直接导致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立法滞后、规范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等诸多问题。由于长期以来的极“左”宣传,一些人对于消灭私有制与保护私有财产的关系等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疑惑,有些人甚至把私有制等同于私有财产,进而把消灭私有制与消灭私有财产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淆起来。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消灭私有制,这决不意味着消灭或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相反,我们应该研究和重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问题,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同时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都不受侵犯[3]。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一般都把私有财产权放在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章里,而我国现行的宪法中,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则放在第一章总纲部分,属于有关社会经济制度的范畴。在我国大部分的宪法学教材和著述中,私有财产权一般也未被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阐述。这种现象,与我们对私有财产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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