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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发展农村养老保障事业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5-05-3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试析发展农村养老保障事业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如何推进的养老保障事业,是一件事关和谐局面能否形成以及内需拉动能否得以有效提升的重大事情。应采取包括根据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生活状况,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为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法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政府责任、重视农民的权利等多方面措施,以推进农村养保保障事业发展。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养老模式;法律法规;资金;政府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居民的生活水准也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与此同时,我国发展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一种十分明显的不平衡状况。在此背景下,如何推进农村的养老保障事业,是一件事关社会和谐局面能否形成以及内需拉动能否得以有效提升的重大事情。 一、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生活状况,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为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总体上不很发达,农民生活并不富裕,传统、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对人们还有较深的影响,因此,在现阶段,作为比较经济、方便、符合中国人习惯的家庭养老依然是当前农村最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再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现阶段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就农民养老的资金来源问题而言,显然难以采取全国统一的模式,必须发展多种养老方式作为补充。 从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来看,这些地区的农民自身收入较高、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地方政府的财力比较充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实行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为农民养老提供经济保障。现在,已经有一些比较典型的农村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积累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如乡镇企业发达的苏南地区,为了适应当地的生活,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对《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了变通,在提高缴费标准的同时,使集体补助部分占了较高的比例,因而大大提升了当地的参保率。上海市嘉定区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2—10元五个等差缴费档次,改为实行240元、180元、12o元三个档次,并且进一步规定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民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职工缴费。变通之后的上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深受农民欢迎。但发达地区毕竟只是少数地区,其作法不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 从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来看,农民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更为严重也更为迫切。与发达地区不同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实力都极为有限,地方实力也相对比较单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这些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准、养老资源等的状况、特点,应当选择恰当合适的养老模式,如可以采取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模式,即进一步强化家庭养老的观念、强化农村的土地保障功能,增强家庭的养老实力,政府可以在鼓励家庭养老的同时,增加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加强社区的养老文化建设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尽量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 从同一地区不同的群体来看,由于他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应该针对他们的不同情况形成有针对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以满足其不同需求。比如,对于农村中高收人群体,应该加强其自我养老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满足其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同时改善老年生活的愿望。对于农村中有固定收人的非群体,如乡镇企业职工等,应逐渐把这一部分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稳定职业、住所的,应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群体,应建立企业和职工按比例缴费的个人账户,并可以随个人的工作地点而流动,但这需要有全国的统一政策相配套。对于在农村真正务农的农民群体,要根据当地的具体经济状况确定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如果在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强制推行,不但起不到应有的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作用,反而会引起农民的反感,增加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对农村老年人,政府应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逐步改善其经济状况,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创造条件。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 稳定、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有赖于系统、成型的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予以制度保障。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有关养老保险的成文法律。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是以国务院批转的民政部有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为依据展开的,而且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几易其稿,难以定型。制度不完善,没有法律效力作保证,使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走样,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基层政府甚至是某些官员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稳定而持久的合约。目前在农村社会实施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诸如认识不足、各级政府部门不重视、农民参加老养保险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缺乏完善的制度与法律规定有关。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但是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仅仅面向城镇居民,而且要把广大农民包括在内。特别是随着我国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进入到城镇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作,而农村社会保险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法律上不仅明确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只有从立法高度认识这一问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才能推动这项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一些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规定常常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排除在外,因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务之急是建立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的单项法律,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和《农民养老金法》等,通过推动立法明确政府、集体、企业、农民各方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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