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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探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5-3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试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探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股权激励是一种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创新的薪酬模式,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国有高管人员薪酬体制内无激励外无约束的弊端。但是,由于目前的和企业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股权激励的发展要求。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目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完善股权激励实施的制度环境。 [论文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高管人员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在积极进行相关改革的过程中,高管人员的薪酬改革却相对滞后了。长期以来,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无法与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表现在以固定收入为主,与公司未来发展相关的长期激励比例不够,很难激励高管人员为长期持续提高公司价值而努力工作。这使得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短期化的机会主义行为较为普遍,既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和积极性,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2005年9月8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国资委明确表示,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实际上,在前两批股改试点公司中,已有7家公司方案中提出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这意味着酝酿了六年的股权激励将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逐步推进。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权益授予公司高管人员,以产权为约束,借以促进高管人员个人收益同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进而改善公司治理并推动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驱动机制,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与公司高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形式。公司授予高管人员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行权期),按照授予时(授予期)规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数量(额度)购买公司股票或者赠予其他股权性权益(行权),并有权在持有一定时期后可以将购入的股票在高于行权价时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者能够完成事先约定的业绩指标获利,而是否获益和获益多少,则完全取决于高管人员能否努力工作所带来的公司业绩的改善和公司股票价值的上升。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创新的薪酬模式,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旨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所产生的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在经营者与所有者或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基于股权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者通过其持有的股权与公司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并承担经营风险。其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与广大股东的收益,特别是长期收益统一起来,从而使股东价值和公司价值成为管理层决策行为的准则。 (二)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1.委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的公司组织形式虽然能够兼得资本聚集和专业化管理带来的效益,但同时也出现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由委托一代理关系带来的代理问题。普遍意义上,公司股东的所有权表现为索取权(收益权),而控制权则由经营者凭借自身能力和专业知识所体现出的稀缺性牢牢掌握。在“人”假设的前提下,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由于出于不同的利益偏好,所追求的目标在没有共同的利益机制的“诱导”下通常会不一致,所有者追求公司价值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经营者凭借信息不对称和处于经营地位的谈判优势,谋求以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为代价的私人控制权收益的最大化。只要公司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代理成本就会存在,代理人就会有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传统的薪酬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管理层为提高公司业绩而努力,但这种努力只是局限于短期的业绩而非公司的长期发展,公司经营成败与高管人员收益之间表现出弱相关性。如果要激励管理层为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最好的办法是将高管人员的薪酬同公司长期利益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赋予经理人员参与剩余收益的所取权,把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和约束转化为高管人员的自我激励和约束。对于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连续不断自动地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使得采取直接与公司价值挂钩的激励机制成为可能,股权激励正是这样一种激励制度,也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经过长期多次博弈的结果。 2.资本理论。科斯认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的市场契约。在化时代,物质资本的稀缺性决定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导要素是企业所拥有的物质资本的多少,在企业中,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占据着支配地位在知识经济下,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地位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力资本的稀缺性日益突出,人力资本特别是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技能,在企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力资本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特征决定了对人力资本要进行充分的激励,这样才利于人力资本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人力资本价值具有不易直接观察性,其定价具有间接性和时滞性特点,所以无法像物质资本那样采用简单直接的方法。因而,通过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制度性安排,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既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也符合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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