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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现代西方经济体制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现代西方经济体制的比较分析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其经济基础是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二是西方国家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阻碍当代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根本上相冲突;而西方国家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借鉴。

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三种类型

现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包括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发达资本主义经济这样两种类型,二者在基本制度上是一致的,区别点只是发展程度的高低。我们在这里着重分析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处于垄断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因而其经济体制均具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即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这是大同。另一方面,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又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国情的不同,其经济体制又具有不同的特点,这是小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有这样两个方面,大同和小异,我们都应当加以注意,不可偏废。国内一种常见的分类法,是将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分为三种类型:美国式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德国式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日本式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这种分类法值得商榷。

第一,现代西方国家不存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即非垄断型私有制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只存在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加国家干预的经济体制,美国也不例外。不但不例外,美国还是垄断资本主义组织最早出现并且规模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

第二,如果社会市场经济意味着福利国家亦即社会保障,那么,这也是现代西方国家普遍执行的政策,非独德国为然。

第三,政府主导无非意味着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而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非独日本为然。

类似的分类法还可以举出若干种,这些分类法的共同特征是只知抓住某些表面标志,而不能把握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体制的本质特征即垄断私有制加国家干预,特别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国家干预之丰富多采,形式之不拘一格缺乏认识,自觉不自觉地受到“看不见的手”论的影响,容易把垄断和国家干预视为不规范的东西,而把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视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常态。

应当承认,由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根本制度、经济体制和国家干预这三个方面的雷同,的确很难对现代西方各国的经济体制作出准确的分类。如果勉为其难的话,那么,似可分为这样三个类型:美国式的以立法和间接干预为主的类型,西欧式具有浓厚的社会民主党传统的类型和日本式或东亚式带有浓重的儒家传统色彩的类型。

美国式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特点是国有经济的比重较小,连续性的全国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较少,但也不是没有国有经济,没有国民经济计划。以国民经济计划而论,美国多采取总统施政纲领的形式,如肯尼迪政府的“伟大社会计划”、里根政府的“经济复兴计划”、克林顿政府的“美国经济振兴计划”。至于部门性计划和区域性开发计划就为数更多。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与西欧国家相比自然自愧弗如,而与日本相比则过之。但是,相对于西欧各国及日本而言,美国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更偏重于立法,偏重于财政、金融手段的间接干预,则是没有疑义的。西欧国家经济体制所具有的社会民主党传统色彩主要有三点内容,一是占国民经济相当大比重的国有经济,二是相当严密的国民经济计划,三是以“从摇篮到坟墓”的著名口号为旗帜的福利国家政策。日本式经济体制所具有之儒家传统的基本信条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儒家传统所注重的是大一统和中央集权,服从和集体。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战后西方各国普遍推行的经济政策理论,这一理论的精髓是国家干预经济。日本式或东亚式秉承儒家传统的凯恩斯主义乃是双料的国家干预理论。

在对主要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体制进行分类的问题上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形。战后时期在世界经济中具有较大的重要性的发展中国家集中在东亚、南亚和拉丁美洲地区,有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印度、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国。在国际经济组织和经济学界,韩国有时被列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有时被列为出口主导型经济;印度有时被列为苏联中央计划型经济,有时被列为发展主义型“混合经济”;巴西有时被列为发展主义经济,有时被列为进口替代型经济。在这里,分类标准的概念混乱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主导型、中央计划型、混合经济型是以经济体制为标准,而发展主义型、出口主导型和进口替代型则是以经济发展战略为标准,二者并不是属于同一的范畴。

二、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体制

1、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体制的基本特征。建立在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现代西方企业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中居统治地位的两只“看得见的手”之一,其最基本的特征是规模巨大的垄断集团对生产和流通起支配作用,从而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企业迥然不同。现代资本主义垄断企业虽然是微观经济单位,但因其实力雄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控制着政府,因此,它既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又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的老板与厂长亦即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而一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体制相比,现代资本主义垄断企业集团具有三点基本特征,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所有权属于企业集团的所有者,而经营权为众多企业的经理人员所掌握。二是企业集团规模宏大,经济技术实力雄厚,有能力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有能力对所属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而具有发展生产技术的巨大潜力。三是垄断集团有能力操纵市场,控制价格,从而产生阻碍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腐朽趋势。

2、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态。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态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企业之间的组合,通称企业集团;二是全行业的企业组合,通称行业协会;三是全国性的企业联合组织。其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前两种。

(1)企业集团。以日本为例,企业集团通常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大型企业之间的平等联合,通称水平型企业集团。这种企业集团的组织方式通常是企业间相互持股,以经理会为最高协调机构,以一个中心银行为纽带,组织联合投资公司和综合商社。其中综合商社是集团内的国内外贸易中介、金融中介和信息中心,地位十分重要。

第二种类型是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组合,通常是由一家大企业作为母公司或核心企业,通过自上而下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来的金字塔型的企业群落。受母公司支配的中小企业分为子公司和承包公司两类。子公司由母公司持股,而承包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建立业务承包关系。作为母公司的大型企业向集团内的中小企业供应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中小企业集团成员对母公司大企业承担产品加工任务。除了这种加工协作关系以外,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还拥有一定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三种类型是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型企业集团。这种中小型企业合作性集团的宗旨是增强竞争力,免遭大企业的排斥和吞并。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或紧密,或松散,或隶属支配,或相互信赖。紧密型集团由各成员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共同从事资金筹措、信息交流、原材料采购、职工培训、产品技术研究开发以及职工福利事业。

2、行业组织。行业组织是同行业内众多企业根据政府法律按自愿原则自下而上地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管理和生产调度指挥权限,而专司对成员企业提供联络、指导、咨询等服务,对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给以扶植和引导,如提供经济情报,培训技术管理人才,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制订行业产品的统一规格标准,预测行业发展前景,充当政府和企业联系的桥梁和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

战后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企业集团的发展与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大力扶持是分不开的。政府颁布法律,为大企业集团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政府利用财政拨款和信贷优惠对垄断企业集团提供资金支持。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大力扶持下,资本主义企业从规模狭小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单厂制向有组织的集团化企业发展,这是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企业组织形式上一个重大的变化,企业集团化是西方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基本的特征。

三、现代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管理

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产生由来已久,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时期,发展空前迅速,成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经济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经济力量,同时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

1、资本主义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战后时期,西欧国家的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发展格外引人注目。例如,1982年,西欧国家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法国为22.9%,联邦德国为14.0%、意大利为20.0%,英国为16.2%。日本的国营企业约1万多个,1975年占全国净资产总额的9.2%,固定资产形成总额的11%,就业人数的4.2%。美国的纯粹国有企业为数较少,其职工约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1.5%左右。美国国有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准国营、半国营和国私合营企业。这类变相国有企业在原子能、宇航、军火等工业部门尤为普遍。美国政府耗资千百亿美元建立的原子能工业企业和宇航工业企业以承包的形式交给大垄断企业经营。美国政府耗资数百亿美元建成的几千家军火工业企业及关联企业,以象征性的租金和极为优厚的订货条件租给私人企业经营。这些都是典型的准国有企业。此外,政认采购实质上是另一种准国有企业─国私合营企业。因为垄断企业一经与政府签订订货合同,即可获得巨额贷款投资和预付货款。战后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采购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数额不可谓不庞大。

2、现代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在美国和日本,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邮电、公用事业和银行等产业,这些大都是所谓基础性设施。基础设施或因投资巨大,私人企业无力经营;或因利润菲薄甚至无利可图,私人不愿经营。但是,在西欧国家,特别是在法国和意大利,国有企业不仅控制着基础设施部门,而且广泛地涉足几乎所有的部门。例如1982年,法国由国有企业占垄断地位的部门和行业就有煤、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电视广播、邮政电信、银行、钾肥、烟草、钢铁、航空工程、有色金属、基础化学、人造纤维、武器、电子器材。在交通、通信、能源、金融以外的所谓竞争性部门的营业总额中,国有经济占32%。意大利的巨型国有企业伊里公司在全国的许多重要工业部门,例如钢铁、机械、电子、汽车、发电设备、航空航天设备、内燃机、造船、海运、建筑、食品、信息软件、航天、广播电视等部门和行业中,或居垄断地位,或拥有强大的势力。在西欧国家,国有企业往往是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具有强大的竞争能力的一流企业,而且不乏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控股公司控制成千成万的工商金融企业,形成巨大的国有经济网络。例如,1982年,法国政府直接控制的国有大企业(母公司)共183家,子公司、孙公司2770家,加上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其子公司,法国拥有国有企业4300家。

3、国有企业在政府的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国有企业是西方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

第一,为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特别是垄断资本主义企业提供廉价的基础设施、能源、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二,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生产,必要时作逆向调节,使之构成反经济危机的有力手段。

第三,贯彻政府的战略设想和政策意图,促进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第四,抵御外国资本的进入,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市场。扩大出口,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第五,扩大就业,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缓和国内阶级矛盾。

4、西方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西方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二是国有企业拥有必要的经营权限。这两方面的权限均由国家立法加以保障。例如,日本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创立宗旨、经营方针、人事制度、财会制度、劳动条件、业务范围、集资方式、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等,有权进行管理。在人事制度方面,国家有权任免国有企业的母公司(不包括子公司)的董事长,有权选派国家代表参加企业领导机构,有权向企业派遣常驻代表(称为国家监督员或政府特派员),常驻代表有权列席企业董事会。在财务制度方面,国家有权决定企业的投资计划,决定企业的生产率和利润分配,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规定补贴原则,控制企业产品价格,规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工资数额,控制企业的工资总水平。在企业的经营权限方面,国有企业是独立法人,与私有企业适用同样的商业法和会计制度,在生产、销售和库存方面拥有完全自主的经营权限,在人事编制、机构设置、人员去留、人员培训、职工奖金、内部管理监督等方面拥有自主决定权。

近年来,围绕着国有企业问题,西方国家学界、政界争论甚大。这种争论往往带有浓厚的党派色彩。右翼政党往往反对国有企业,宣传国有企业缺乏经营动力,缺乏效率,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左翼政党则恰好相反,主张企业国有化,并认为国有企业不仅社会效益良好,其经营效益亦不低于私有企业。根据国内外学者的客观研究成果,关于资本主义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的绪论。

第一,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经营除了盈利目标以外,还有重要的社会效益目标,如建设微利或无利甚至亏损的基础设施,对社会提供福利性的公用事业服务,提供就业机会以缓解失业问题等等。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承受政策性亏损。

第二,如果剔除政策性亏损,则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经营效率上并无伯仲之分。

四、财政体制的比较分析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体制大同小异,其共同特征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划分事权,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支;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中央财政在国家财政中占主导的地位。

1、美国财政体制

美国财政体制与其行政体制相适应,分为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在事权划分上,作为中央政府的联邦政府负责全国性的国防、行政、经济事务,其重点是国防、退伍军人福利、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教育、公路建设和公共福利事业。美国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来自税收。与三级财政体制相适应,税收亦有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之分,且联邦、州、地方各有独立的征管机构系统。美国税目繁多,三级税收在税目上也有重复这处。总起来说,联邦、州、地方三级实行主要税种以分税为主、共享为辅的制度。

联邦税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销售税、遗产赠予税五种,而以前三种最为重要,约占联邦税收的90%左右。州税以销售税为主,约占州税收总额的50%左右。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约占其税收总额的80─90%。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社会保险税由雇员和企业雇主各出50%,雇员应付额从工资中扣除。雇主应付额打入商品成本,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销售税分为三种:一般销售税、对特殊货物征收的货物税、关税。财产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除社会保险税以外,其他四种税在不同程度上均为共享税。

战后时期税收占美国财政收入的85%左右,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90%左右。1990年,美国三级政府财政收入总额为16846亿美元,其中个人所得税占5%,社会保险税占30.1%,销售税占26.1%,公司所得税占8%。从1941年起,美国财政收支形成以中央(联邦)政府为主、地方(州、地)政府为辅的格局。1941年,在三级政府总收入中,联邦政府占62%;在总支出中,联邦政府占62.4%。在1990年,联邦政府财政在三级政府总收入中占62.4%,在总支出中占66.8%。

2、联邦德国的财政体制

与美国一样,联邦德国的财政体制亦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联邦德国的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有四:

(1)各级政府事权明晰,分工明确。联邦政府的职责是负责全国性的行政管理、外交、国防、交通、邮电、社会保障、重大科学研究、跨区域经济开发。州政府的职责是负责州级行政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司法治安、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的职责是负责地方一级的行政管理、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治安管理、社会救济等。

(2)实行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联邦德国共开征50余种税,税收总额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4,占联邦财政收入的85%。大额税种有五,即工资税、固定所得税、非固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共占税收总额的75%,均为共享税种。各共享税种按一定比例在联邦和地方之间分成,因此,各州的财政收入的多寡取决于本州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共享税相对而言的是专享税。联邦专享税主要有消费税、关税、资本流转税、交易所营业税、保险税、兑换税等。州专享税主要有财产税、遗产税、地产购置税、机动车税、彩票税、赌场税、消防税等。地方专享税主要有企业资本和收益税、土地税、地方性消费税和奢侈性开支税。

(3)税收立法和征管的高度集中统一。除某些纯地方性专享税的立法由州掌握以外,其他税收的立法权统归联邦掌握,其中联邦专享税由联邦立法,共享税和各州专享税由联邦优先立法。联邦德国的税收征管机构为财政部门。联邦一级的征管机构为财政总局,各州为财政局。州财政局受联邦和州双重领导,局长一身而二任,兼有联邦政府官员和州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每个州局分设联邦管理局系统机构和州管理局系统机构,前者负责征收关税和联邦消费税,后者负责征收其税种。市镇只设州局管理系统机构。

(4)联邦政府全国范围的财政收入的再分配。联邦政府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确定富州和穷州,令富州向穷州拨款,求得各州财力的大体均衡,使各州公民的生活条件大体相等。

3、日本财政体制的特点

日本财政体制的特点有二,一是实行中央复式预算制,二是实行财权集中在中央,事权分散于地方的两级财政管理体制。

(1)中央复式预算体制。中央预算分为四项,即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政府专设机构预算和财政投资贷款计划。一般会计预算即为狭义的中央预算,其功能是提供国家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其收入来源首先是税收(占60%),其次是公债(30%)。其支出主要为社会保险费、文教科技费、国债费、地方财政费、公共事业费和对外经济合作费等。特别会计预算是指国家举办的专项事业预算,包括对中央经营的企业、社会保险、公共工程以及政府行政干预所需的预算,包括日本专卖、日本国有铁道、日本电信电话等三个实业公社,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等两个银行,以及国民金融公库等。上述两个银行和金融公库属于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负责执行政府对民间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信贷业务,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资金和投资贷款。投资贷款计划是日本中央财政预算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其职能是通过国家信用筹集民间资金,向特别会计、公社、公库、公团及地方政府等部门和机构提供有偿信贷资金,有日本“第二预算”之称,是中央预算的重要补充。

(2)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日本财政体制有两个重要特色,一是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二是事权大多分散于地方。

日本将财权集中在中央的手段有四:第一,实行向中央财政倾斜的分税制。中央总揽财源,日本税收也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地方税又分道、府、县和市、镇、村税。中央税由中央税收机构直接征收,与地方税的征收机构分开。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例是65:35,日本中央政府掌握60多个税种中的一半,且控制大额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挥发油税、物品税、关税、印花税等。第二,中央政府利用财政投资信贷计划控制全国的财政信贷资金。第三,中央握有公债发行权,从而控制非税收财政收入。第四,为控制地方财政规模,中央握有地方计划和地方债务计划的编制权。

本财政体制中事权的高度分散于地方,主要表现在生产性公共设施特别是生产性公共设施如道路建设主要由地方负责。因此,地方财政支出通常占政府财政支出的70%,远高于英、美、联邦德国。中央政府按照全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财政资金,向承担建设任务的地方财政拨款。

4、法国财政体制的特点

法国是富于社会民主党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社会民主党式的经济政策的三大要素:国有经济、宏观经济计划和福利国家在法国体现得最为完整。法国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有三:

第一,以国家社会预算为特色的预算体制。法国预算体制包括中央预算(国家预算)、地方预算和国家社会预算,其中国家社会预算反映国家年度社会保险收支,其预算收入来源于所谓“社会分摊”资金,即由企业主、雇员、非工资收入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及公共机构的转移资金,而由中央社会保险金库等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各项社会保险支出。

第二,中央预算亦实行复式预算,分为总预算、特别用途预算和附属预算三个账户,分别与日本中央预算的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专设机构预算相当。

第三,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迅速上升。法国财政支出包括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险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由从1960年38.6%上升到1983年的51.5%,高于同年的日本(34.8%)、美国(38.1%)、英国(47.2%)、联邦德国(48.6%),也高于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平均数(41.2%)和OECD国家的平均数(41.2%),其中社会保险开支比重的提高构成法国中央财政支出比重迅速提高的主要原因。法国社会保险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1960年为9.2%,1980年上升到16.1%。

五、金融体制的比较分析

1、美国金融体制

美国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通过联邦储备体系控制全国的银行网络和金融机构网络。根据1913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联邦储备法》、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四部分组成。

联邦储备银行是美国的中央银行,它由分设于美国12个主要经济区域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组成,其主要领导人由总统任命。该机构的在性质上属于行使金融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控制国内货币流通和信贷活动,并管理对外金融业务。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特点是其资产系由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的股份资本组成,因而具有股份制私人商业银行的形态。

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领导机构,也是美国金融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均由美国总统任命。其主要职能是领导和协调各联邦储备银行的活动,领导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规定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有价证券交易中现金支付的最低额、会员银行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最高利息率;管理银行持股公司的业务活动、管理国民银行与各州银行的接管兼并以及会员银行的国际业务。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7名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5名为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管理联邦储备银行在公开市场中的政府债券交易活动。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约占美国商业银行的1/3,但其资产占商业银行资产的70─80%。同时,美国80年代初叶制定的法律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准备金比率以及与此相伴随的联邦储备银行贴现借款优惠适用于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银行,而98%以上的美国商业银行的均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因此,联邦储备体系实际上控制着整个银行网络。联邦储备体系的阶级基础是美国金融垄断财团,财团以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为核心,控制着广大中小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美国金融垄断资本通过对工业企业的信贷(通常占工业企业资金的50%)控制工业资本,通过消费信贷(信用卡、分期付款、旅行支票)和房屋抵押贷款控制着消费市场,成为无孔不入的控制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庞大势力,从而为联邦储备系统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干预国民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国金融体制

法国金融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国有化。法国通过国有化特别是40年代中期和80年代初期两次银行信贷机构的国有化,使国有金融部门在金融体系中统治地位。

法国银行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金融信贷机构的行业性代表组织,称为代表机构。这类代表机构分两类,共十个。一是3个行业组织,即法国银行协会、法国金融公司协会、专业金融机构组织。二是7个机构,主要是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和市镇信贷金融组织的行业性机构,如代表农业信贷银行的全国农业信贷金库等。所有行业性代表机构都加入全国性机构─法国信贷机构协会。该协会机代表信贷机构的集体利益,并起沟通信息和协调的作用。

第二个层次是负责规章制度制定、机构审批和监督的组织,包括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国家信贷委员会是法国信贷、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咨询机构,是第二个层次的机构中的领导机构。银行规章委员会负责信贷机构的总规划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这两个机构的主席由经济和财政部长兼任,副主席由法兰西银行总裁兼任。信贷机构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有关信贷机构的个别规定,审批信贷机构。银行委员会乃是金融系统的监督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两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法兰西银行总裁兼任。此外,设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个层次是政府主管当局。法国经济和财政部是银行体系的主管部,该部的国库局是主管局,主持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法兰西银行是中央银行,其职能有三:一是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总量、外汇储备和汇率调整。二是向国家提供信贷,代理国库。三是向各银行提供资金及其他服务。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实际执行者。

3、联邦德国的银行体制

联邦德国银行体制的最突出的特征是作为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拥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联邦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议会负责,拥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联邦银行的职责是为实现价格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适度经济增长四大经济目标服务。

联邦银行同联邦政府的关系颇具特色,货币政策由联邦银行自主制定,政府对联邦银行的决定无否决权,但银行有义务听取政府首脑或其代表的意见。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不能用联邦银行贷款弥补,更不能向银行透支。联邦银行在向政府贷款的问题上有严格规定:只能提供短期周转贷款,按贴现率收取利息,严格限制贷款数额。联邦银行不得认购政府债券,但有协助销售政府债券之义务。联邦银行发行货币和经营有价证券所获利润,除依法补充或建立各种储备外,一律上缴联邦财政。

4、日本的金融体制

日本金融体制有三大特点:

第一,大藏省作为银行系统的政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金融行政工作,拥有最高的金融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大藏省所设银行局负责国内金融事务,所设国际金融局负责国际金融事务。

第二,日本民间银行是全国金融资金的主要来源。作为一种补充,日本还设立了政府系统金融机构,即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十个公库、海外经济合作基金。其职能是提供政策性低利贷款,其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政府保险事业资金和建设公债。

第三,采取种种制度的和政策性的措施,如广设储蓄网点、采取多样化的储蓄措施、严格的保密制度、合理的利率、将存款作为贷款的担保形式之一等等,最大限地度吸收储蓄存款,提高储蓄率。为将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立足于本国资金积累的目标服务。

六、西方国民经济计划体制的比较分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几乎所有的西方工业国家和主要的发展中国家都制订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1、联邦德国的财政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联邦德国在表面上没有综合性中长期国民经济计划,只有财政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但这一计划所涉及的内容之广和时间跨度之大,与中长期国民经济计划并无实质上的差异。联邦德国国民经济计划的基本内容是:

(1)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五年财政收支计划,内容包括支出的规模和结构,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

(2)联邦政府各部制订长期投资规划,内容包括投资总规模、建设项目和投资概算、项目和投资的年度安排,其作用是充作财政计划的背景材料。在各部投资规划的基础上制订的综合投资规划是五年计划的重要内容。

(3)财政计划不仅要对财政收入和预算支出作出尽可能精确的测算,而且要就主要的宏观经济指标如经济增长率、就业率、物价水平、对外经济往来和对外贸易以及国民生产总值的分配使用比例作出预测。

(4)联邦政府组织有关政府机构和研究机构对国内外经济政治发展的过去和现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对经济发展总体趋势和重要国民经济指标的预测报告,作为五年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5)联邦德国中期计划的编制始于1967年,迄今已历时20余年。经济发展的实际证明,在这段时期特别是在施密特执政时期(1974─1982),联邦计划的计划指标与实际经济发展结果相当接近。因此,尽管联邦德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并非指令性计划,但其执行结果比较理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法国国民经济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法国是资本主义国民经济计划的发祥地,其计划体制和计划内容在现代资本主义世界最称完备。从1945年起,法国已连续制订和实施了10个五年计划。

(1)国家计划机构的设置。法国计划机构分五个部分,即决策机构、规划机构、协调机构、咨询机构、和审议机构。

决策机构的最高决策者为政府总理,另有经济和社会计划委员会、中央计划委员会。总理发布作为计划制订依据的指令,审批计划方针和计划草案。上述两个委员会由总理主持,负责制定中期计划的大政方针,协调政府各部的行动。

规划机构是计划总署,其职能是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组织计划的编制工作,提出计划草案;监督计划的实施,负责计划的调整修改;充当政府经济顾问。

协调机构是由政府官员、产业界代表、专家及工会代表组成的现代化委员会,负责提出建议和计划草案,供规划机构采择。

咨询机构主要有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其职能是对计划的制定提供咨询。

审议机构为议会。议会对国民经济计划制订工作的审议贯穿制订工作的全过程,从初步方针报告到最终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一经议会审议通过,即成为法律,公布实施。

(2)计划编制过程与计划方法。法国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是在以政府总理为首的决策机构的直接领导下,由以计划总署为中心的规划机构确定的大政方针,在协调机构的协助下,草拟计划方针和计划草案,并且向咨询机构征求意见,而后提交审议机构即议会审议,言论审议批准后即为正式计划,公布实施。

在计划方法上,法国计划机构重视定量分析和经济预测。在60年代建立了国民经济计量经济模型,即“实物财政模型”。该模型以部门模型为基础,包括1600个方程,3500个数据。

(3)计划的实施。计划实施机构有三类,一是经济和财政部及其他中央部门,其中经济和财政部是核心机构,是计划和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和价格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二是计划总署,在计划的实施中扮演中心角色。三是财政拨款和信贷资金的提供者。提供财政拨款的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提供信贷资金的是金融信贷组织特别是公营和半公营的金融机构,以及法定的专业银行。

法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对公共行政机构的消费和投资具有直接影响,带有指令性强制的作用,而对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则具有间接影响。法国国民经济计划在实施上有较大的弹性,因而被称为指导性计划。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政府对计划的实施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法国政府运用种种手段,包括立法、政策、财政、金融、计划合同等手段,力求计划目标的实现。而一般地说,法国历次国民经济计划均获得到比较顺利的实施。

3、日本国民经济计划体制

日本国民经济计划以日本经济企划厅编制的中长期经济计划和年度经济预测为主体,此外,还有国土开发及地区开发计划和通产省的产业结构设想这样两种综合性计划,以及由有关部门制订的社会资本整备计划(即社会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和财政投资贷款计划。

日本中长期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机构是日本经济企划厅及其附属机构经济审议会。经济企划厅的经济综合局准备基础资料,起草计划草案,提交经济审议会审议。经济审议会进行调查审核,提出新的计划草案,作为对总理大臣垂询的答复。总理大臣将计划草案提交内阁会议审议。计划草案经内阁会议审议通过后,即为政府正式经济计划,予以公布实施。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经济企划厅和经济审议会聚集各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学者,集思广益,为计划草案的编制出谋划策,对保证计划草案的质量起了重要的作用。

日本国民经济计划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前者以公共部门为对象,如各个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这类计划的执行带有强制性,其资金由国有财政或财政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计划主要以民间企业为对象,以间接方式实施,力图通过财政、金融、汇率、产业政策等手段,诱导或促使企业执行经济计划。

日本中长期计划编制工作的缺点是以政府换届为转移,每届新内阁上台,必定重新编制一个新的中长期计划,结果新旧计划往往难免相互重叠,影响战略和政策的连续性。

七、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物价管理

在现代西方主要工业国家中,商品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决定,如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那样。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商品价格主要并且首先由垄断资本集团决定,同时政府对市场价格也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管理和限制。

1、联邦德国的物价管理

联邦德国战后时期的物价管理可分为下述八个领域:

(1)在工商业领域中,对电、气、水和肥料等重要商品规定最高价;对烟、酒规定最低价,并由国家专卖。官方订货按市场价格规定最高价,无市场价格者按成本计价。钢材实行平衡价格,即允许存在适当的地区差价。

(2)在交通运输业中,电车、公共汽车、大卡车、出租汽车收费一律规定最高价格。铁路货运、内河航运、航空货运以固定价格为主,公路客运、火车卡车集装箱货运、远距离托运规定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港口托运规定最低收费标准。

(3)按欧洲共同体规定,对农产品实行高于世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指令性保护价格,并且用关税和政府收购等方式维持这一保护价。

(4)住宅。政府对国家福利住房按成本规定最高房租,对私人出租房屋规定房租表。

(5)医疗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规定固定价或最高价,对药品零售价规定批发价的加价上限,对药店自制药规定最高价。

(6)对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公证人服务规定固定价格,对医师服务规定最低价和最高价,对建筑师酬金、抵押性贷款利率、技术检验协会的服务规定最高价。

(7)邮政服务一律实行固定价格。

(8)对汽车保险、事故保险规定固定价格,对汽车保险经纪人酬金规定最高额。

2、法国的物价管理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实行价格控制和价格放开相结合、以价格控制为主的价格管理体制。所谓控制是对价格进行直接管理,所谓放开是对价格进行间接管理,目标都是一个,即求得物价稳定。在1976年以前,法国的价格管制甚为严格,价格冻结措施亦屡见不鲜。1976年以后,逐步向价格放开的方向发展。法国管理物价的手段有两种,一是控制价格本身,即对价格进行硬性控制,如冻结价格,规定价格的最高价或最低价;或实行合同管理,即政府与企业、行业或部门签订限价合同,共同承担稳定物价的义务。二是控制总需求,在经济过热时限制消费和投资。

3、日本的物价管理

战后日本的管理经历了三个阶段。战后初期实行严厉的物价统制,以对付当时严重的通货膨胀。从50年代初叶到60年代末叶,物价管理制度从以直接管理制为主过渡到以间接管理为主。70年代的石油冲击使日本爆发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日本政府加强了对物价的管理。其突出的措施是建立了一系列的物价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如在经济企划厅设物价局,在内阁设“物价问题阁僚会议”、“物价专职官员会议”,作为决策机构;成立“物价安定政策会议”和“国民生活安定审议会”,作为咨询机构从而形成一套官民结合的物价管理咨询机构体系。

日本稳定物价政策有间接干预和直接控制两种。间接干预除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以外,重视反垄断和促进竞争政策,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消费政策。直接干预物价的政策主要有三项内容:

第一、对某些产品规定官方价格,其中电报费、电话费、邮费、国营铁路收费、国产香烟最高限价等由国会决定;国立大学学费、大米价格、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由中央政府决定;电费、城市煤气费、私人铁路运费、公共汽车票价、出租汽车运价、卡车运价、定期客运票价和飞机运价由中央政府批准;公营自来水费、公共浴池收费和公立学校收费,由地方政府决定。国家定价商品约占消费物价指数的15%。

第二、日本立法规定,对24种基本生活物资在非常时期实行严格的直接干预。

第三、对蔬菜、肉类、鸡蛋、牛奶和乳制品实行价格稳定和补贴政策,对大米实行统一购销、购销倒挂、政府补贴的政策,以保障农民收入,避免在大米这种基本生活资料上依赖外国进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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