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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业权市场安全的法律规制_矿业权市场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4-11-02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论矿业权市场安全的法律规制_矿业权市场毕业论文 摘要:加强矿业权市场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矿产资源产权入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的不足:矿业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整;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不明晰;矿业权市场中的政府职能定位不科学;矿业权审批发证的协调机制不顺畅;矿业权市场交易不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服务不完善。完善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修订《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的职能定位;协调矿业权审批发证机制;规范矿业权一级、二级市场交易;加强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建设。 关键词: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 一业权市场安全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一般而言,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市场是指商品交换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安全则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我们认为,矿业权市场安全应指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政府通过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保证矿业权交易秩序良好,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综合效益最大化。目前,矿业权市场安全已经成为国家资源安全、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优化配置,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因此,研究矿业权市场安全的法律规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1.1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一种开放性的平行结构,不存在上下级之间服从与被服从、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这就要求做到:各市场主体在地位上一律平等;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通过有序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使那些管理水平差、生产效率低、技术水平落后的经营者最终退出市场。 这无疑有助于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促使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改革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使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就矿业权市场而言, 随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深入推进,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市场安全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渐频繁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规范、有序、安全的市场。 然而,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仍显滞后,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问题。因此,保障矿业权市场安全有利于人们在探测、开采、转让交易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1.2有利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国家参与矿产资源的收益分配是合理合法的,但事实上,到底由谁来代表国家参与该收益分配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找到妥善的解决方案。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霸占着大部分矿产资源,非公平竞争机制和国家政策的不可预测性,导致许多个体投资者缺乏信心,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不利于调动社会资金投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进而影响到国家资源保障能力的增强。另外,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仍然观念陈旧、方式落后,某些政府管理机关往往从维护本部门利益出发,很少通盘考虑利益平衡;在管理手段上,仍然沿袭行政手段,而很少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造成很多环节上国家和地方利益、个人利益冲突,而且由于国家及其政府的优势地位,往往会发生损害个体利益的情况,处于弱势竞争地位的个体很难寻求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稳健安全的矿业权市场体系有利于合理分配参与者的利益,也有利于矿业权属纠纷的解决与权利的救济。 1.3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是社会生产力的核心和动力源泉。作为资源的来源地,矿业权市场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矿业权市场安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经济安全性,指一国拥有主权或实际可控制、可获得的能源资源,从数量上和质量上能够保障该国在一定时间内的经济需要、参与国际竞争需要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矿业权市场的安全有序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命脉主要领域的整体实力,对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参与国际竞争和提高综合国力都是有着密切关联的。其次是使用的安全性,即能源的消费和使用不会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构成威胁。各种资源的供给保障是国家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但是相对一定的时间段而言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受一定的技术经济水平限制的,矿业权市场如果有一套高效运作机制,就会大大降低运作成本,更加便捷地应用新技术,通过交易市场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会缓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从而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不足 2.1发展历程矿业权市场是时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往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企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业生产,矿产资源不是由市场进行配置,而是由国家根据经济状况进行计划分配,导致其经济价值难以实现;改革开放初期,矿业权市场这一概念开始萌芽,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向深水区推进,矿业权市场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早在1986年,国家就颁布了 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等名称术语第一次出现在(《矿产资源法之中,这也标志着我国迈出了用法律手段规范矿业权市场的第一步。 矿产资源法》是在对市场经济认识不够充分的前提下出台的, 因此遗留了一些问题,如 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业权只能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禁止矿业权流转。直到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目标后,矿业权流转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已经滞后于现实的发展,鉴于此,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矿产资源法 进行了修订,不仅确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而且规定了矿业权流转的相关条件。由此,矿业权市场正式从学者们的书斋走到法律的舞台上。随后,诸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探矿权转让管理这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使得立法的规范作用在矿业权市场中得到充分发挥。2000年前后,围绕矿业权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央有关部委先后颁发了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 、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等规范性文件。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六部委(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为我国矿业权市场迈向国际化奠定了法制基础,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制度保障 .尽管矿业权市场安全的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业已构成,但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2.2不足 2.2.1矿业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整不管是在 物权法 还是 矿产资源法 中,所涉及到的矿业权相关法律问题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其它的法律规范也鲜有对矿业权法律制度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换句话说,现阶段还没有形成科学全面的矿业权法律体系,现有的矿业权相关保护法律规范之间也存在着诸多冲突,因此急需对此进行规范化、科学化,从而真正做到在发生矿业权纠纷时,较好地定纷止争 . 2.2.2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不明晰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是我国最主要的两种矿产资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f堍 蝴端髓颡哟i聪蹴潲 船酶蛳勰瓣嫩呻司司上货涿谨希源管理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两种制度所暴露的弊端日趋明显。分级管理制度中只划分了中央和省级政府矿产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对省级以下地质矿产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分类管理上也存在弊端,其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不是依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点而量身定做。值得一提的是,现有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行政监管制度亟待完善,尽管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包括开发前的勘查规划、统计普查、行政审批以及保护性开采和环境保护等各项具体措施,但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多头执法、权责不明、方式落后等情况。 2-2l3矿业权市场中的政府职能定位不科学现行的(物权法将矿业权视为用益物权,视作民事权利予以保护。事实上矿业权具有公权和私权兼备的性质,其涉及到的经济关系包罗万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包括管理与服从这种不对称的公法关系。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既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益,又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行使着监管者的职责,有时还作为投资者承担着一定的市场风险。现实矿业权市场中,正是由于政府的三重角色,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政府监管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相互交错,造成政府管理职能弱化的倾向,这是制约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壁垒。加之,某些地方政府越权招商引资,干预矿业权的设置;还有的地方政府参与矿业权经营活动,严重侵犯其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必须重新科学定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对已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在完成勘查工作后,要求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2.2.4矿业权审批发证的协调机制不顺畅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形。占用农用地、征地的审批权归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采矿权的审批管理为国务院相关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虽然都是两级管理,但主体不一致。 并且现行法律规定采矿权的取得不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这就为存在土地权和采矿权脱节现象埋下了隐患。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的采矿权人,仍需经过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实践中,即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市场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后,仍需要林业、环保、安监等多部门出具意见,方能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部门之间的多头管理、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和环节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矿产资源探矿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办理进程。 2.2.5矿业权市场交易不规范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违背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强行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忽视高风险矿产勘查问题;有的在矿业权交易上人为设置障碍,如不根据经济规律和地质成矿规律设置矿业权,而通过行政权力划定、审批和设置矿业权,甚至直接投资从事矿业权经营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导致竞争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还有由于出让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信息公告不够、文件制作不规范,个别地方还存在圈而不探、圈而不采或炒卖矿业权的现象 .某些经营主体经不住市场超额利润的诱惑,一旦看到矿产品价格暴涨,不惜通过各种手段取得矿业权后,便通过炒矿这种投机行为获得高额利润。对于那些具有战略性意义、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不愿长期投资经营。如果对矿业权市场存在的这些弊端不加重视和矫正,矿产资源无序开发和浪费的现象将会日趋严重。 2.2.6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服务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指的是矿业权评估、代理、咨询和经纪这几类机构 .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机构主要是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代理这两类机构,其它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萌芽状态。当前这类中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格资质管理混乱;二是行业自律水平和服务意识有待提升;三是信用制度缺失,部分中介机构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编制虚假报告、发布虚假信息。矿业权中介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信力,对资本投机炒作矿业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大矿小卖 、 小矿大卖 现象屡屡发生 . 3、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 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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